以下謹以白話小說體裁撰寫,為表揚被告救了小說家一命,同時也祝福這位小說家,一位忠心愛主的朋友,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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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告請求返還租賃物一事,依法答辯:

原告 (AAA,房東,將位於 BBB 之店面出租給我) 關於依民法 440 條第一項、455 條前段所提主張,並無理由,向 

庭上稟陳如下:

一、我 (CCC,被告、承租 BBB 的房客) 沒有支付遲延,遲延的是原告

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原告說 DDD年月日起我沒繳租金,我不爭執,但絕不是無故的拒絕繳納房租;因為至當時才發現當初與原告所簽訂的租賃契約不實,而且租賃物確有嚴重的瑕疵,我要求原告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之後,再行繳交,無奈原告得知問題後,除了一直催討房租外,完全對問題置之不理。原告遲延至今,尚未答覆之餘,卻直接起訴。(請參考我已通知原告的簡訊證據一)
我不是不繳、或是遲繳,我在等原告給我一個答覆後再繳啊。
我認為,根據所列規定,原告雖於簽約時已為部分之給付,但在還沒有解決雙方因租賃物所生的問題前,我 '暫時' 拒絕給付,待原告依誠實及信用解決這個瑕疵後,我 '再續行給付',如此並沒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所以不應歸責於我。還是我錯了?不管房東當初多麼不誠實、多麼不回應、租賃物多麼有瑕疵、雙方之間多麼存有疑問,我都應該忍氣吞聲、繼續繳納房租?

二、契約不實、租賃物有瑕疵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245-1 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首先,就租房子而言,原告與我應該 '都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 才對,原告應給我一個合我所需的房子、我也應依照約定繳納房租。其次,就租房子而言,我認為,房子本身,應屬 '重要關係事項',在租房子之前,我再三告知原告,'一定至少要二十坪的使用空間我才要租,否則工作空間不足,將嚴重影響營運',原告一再告訴我有二十坪 (原告再三強調有二十坪的錄音證據二、當初張貼廣告敘述有二十坪的照片證據三),我才跟合夥人一起租下來,裝潢時工人曾有告訴我這房子看起來好像沒有二十坪大,我並未採納所言,合夥人對整體空間也多有抱怨,我也一一安撫,甚至為此發生齟齬,合夥人憤而離開,說我不敢去跟房東理論,孬種一個。後來只剩下一位身心障礙的員工願意留下來幫忙,因為只有他對我有信心,而我也未曾認為自己有錯,因為我相信這世上沒有人會比屋主更清楚自己房屋的大小了,對原告當初所為之承諾與說明,原告應該有清楚的認識;我對原告的信任,應算具備合理與足夠的判斷、且應無過失,所以這份相信是值得保護的。
很不幸的,後來生意不好,虧損連連,我為了要能撐下去並繼續繳房租,向 EEE 辦理創業貸款 (我去貸款的相關文件證據四),這中間確有些許延遲,我有先跟原告說,原告也同意讓我緩一緩。直到對方前來勘查店面與丈量實際面積時,告知我實際坪數只有 FFF,並拒絕貸款時,我才驚覺,原來真的沒有二十坪大,差距實在太大,令人氣憤並懷疑原告的誠信,原告似乎並不誠實,工人們與合夥人的目測懷疑是正確的,如此這房子對承租人而言,造成工作上與設備安排上的極大不便,應該算 '有瑕疵' 了。
我有點生氣,除了跟原告說明原委 (讓原告明白知道我為甚麼暫時拒絕繳納房租的存證信函證據五),並請原告給我一個答覆之外,期間也明白告知原告,我期待著一個合理的對待,同時立即提出相對解決辦法 (我沒有惡意拖欠房租且提出具體方案的簡訊證據六),想說雙方各自退一步,一來好讓我能有機會再拚下去,再者原告也可以繼續收租。原告遲延至今,尚未答覆之餘,卻直接起訴。

三、租約並沒有終止

我知道,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此是當然之理。可是,租約應該沒有終止、也沒有 '中止' 啊?翻遍民法,我們這個情形似乎也沒有符合第 254、255、256 條、第447 條第二項、第 450 條第一項、以及 第 453 條等得單方解除契約的條件啊?就算是有第 440 條第一項中所謂的 '遲延' 情形發生好了,但這遲延的原因不是承租人我所造成的,難道拒付有因、原告無故拖延,錯仍在我?還是原告可以任意終止呢?若都沒有的話,那我並沒有想要終止這份租約的意思,好不容易又借到了金援,打算繼續打拼。所以,既然租約沒有終止,自然便不用返還租賃物。一個原本很簡單、誠實談談就可明瞭的事,原告卻選擇直接起訴,選擇用最浪費社會資源的方法來解決問題,我實在不懂;不過至少仰賴司法,無疑是最有效、也是最公允合宜的。

我書讀得不多,廚子一個,叫我粗人也不為過,不曾想過佔人便宜,但也絕不想無端的被欺負。今嘆所屈,求為公斷。懇請 

庭上明鑒。

 

被告 鹿脹客 敬稟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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