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本六人 (BC1, BC2, N, C, J, K) 共同經營合夥商號,BC1 為最後決策人,且股份持分比如下:
BC1 + BC2 = 22.5%*2 = 45%
N 10%
C 15%
J 15%
K 15%
BC1 決定增資在即,全數合夥人依章程無條件同意,以 1% = 10K 為出資額,但逄 C 對於資金有其他用途,無法即時增資,故請求其他股東買回。J 基於商號籌備成立初始,獲利可能不明確,故不願讓 BC1 獨自買回,造成個人出資過大,風險不平均,故主張願意認購 C 所釋出全部股份。又依當時章程出資比之規定,原股份 1% 為 20K,故 J 共應出資 300K;然認購後將形成 J 持有 30%,有超過最大股東之嫌、又依上述風險平均原則,不宜使其他五人任一人承擔。殊料 K 原先稍有積蓄,後來經商失敗,淪為街友,目前亦身無分文,但又想參與該商號未來經營。試問在不變更章程、其他合夥人不願買回的情形下,身為總裁之 BC1 與 K 可有其他解決方案?
擬答:
1 建議 C 所釋出股份由其他四人平均認購,每人當出資 (15/4)*20K、
2. K 沒錢,無法認購,但 15/3 將使四人中一人無持分,造成讓與不均,且違反風險平均原則,故可由 K 向 J 借貸 300K,先買回 C 之釋股。
3. 又因增資不能,故 K 願以將所買回之股份、加上自身 5% 股份,共 20%,平均無償但附生效條件讓與其他四人作為抵償而成為:
BC1 + BC2 = 27.5%*2 = 55%
N 15%
J 20%
K 10%
4. 權利變動後得失評估:
1) 此時 雙B 共多出 200K 經營資產與股份,無損失。(持分 55%)
2) N 多出 100K 經營資產與股份,無損失。(持分 15%)
3) J 多出 100K 經營資產與股份,無損失,但形成 300K 之債權。(持分 20%)
4) K 短少 100K 經營資產與股份,形成 300K 之債務與 100K 資產損失。(持分 10%)
5) C 退出,無金錢投資 (已平衡)、時間之好意施惠 (當時所有股東皆以股東身分無償工作) 已獲 100K 之補償金,無會計損失。
不論 C,變動後四人資產增加,無損失;K 產生實際損失、J 產生潛在損失風險。
5. 惟 K 提出生效條件之請求,即 '自此開始適用第二次增資配額比',請求以當事人目前持股比例重新計算,且因 J、K 已先行出資解決 300K 股份平衡,且各自因此突發事件已然承受相當之債務與風險,故請求免除此次增資義務,剩餘風險評估如下:
1) 若仍以 1% 10K 之金額出資,雙B 此次多出資 100K,但無償取得 200K 經營資產與股份,會計成本上有利。
2) N 此次多出資 50K,但無償取得 100K 經營資產與股份,會計成本上有利。
3) J 此次理當多出資 50K 但此次免出資 150K、無償取得 100K 經營資產與股份,但負擔債權風險,會計成本上有利、機會成本上虧損。
4) K 此次少出資 50K、但此次免出資 150K、無償讓與 300K 經營資產與股份,會計成本上虧損、機會成本上虧損。
故 總裁 此次增資將減為 700K,其他條件上,除 K 損失、C 無獲利無損失外,其餘股東日後皆有會計上利益,但缺點為此次出資額度增加。以上呈請
總裁三思。
以下為閒聊:
6. 由 K 在會計及機會成本上虧損,可有理由?非常有理由,申述如下:
1) 由陳情書可知,C 認事出過於突然,不及籌措,乃因誤解總裁當初所宣布之實際資本分配比之故,總裁與 C 皆本為充分之善意,此初始溝通協調之工作,應由 K 更加細心照管才是,協調不周、資訊傳達錯誤,自應由 K 負擔,和 總裁 與 C 完全無關,切勿因此生隙。
2) C 過去為 K 之老友,與 總裁 也有二十年藕斷之交,K 於情於理皆應為大部之承擔,豈有後生挺身、前輩龜縮之理?若由 總裁 攔腰護,K 不如切腹矣。
3) 籌備之初,總有些許誤差與難以抗拒之情事變更,此建議雖不致完美,但應確已將損害降至最低,不得已之考量與決定,更何況所有的 '現金損失' 已屬 K 最多,但請 總裁 切勿嚴以叨求是幸。
7. 中長期的方向:
1) 若建議 蒙採納,則眼前危機可解,但建議 總裁 須速增派工讀生、或另尋小額股東加入經營。人力短缺或冗員、無效人力ㄉㄥˇ問題 (開始是以 '五人 + 工讀生 1~2 人' 為主要結構),比資金短缺更為嚴重。顧客久候不耐而離去,是時常發生的問題。除非商號所生產之產品具有 '足以超越一般替代性' 的實力,這就是之前 K 再三叮嚀經營最重要的 '三件事' 之一 (F、E、P),現在發生須要借重這三件事來解決的危機了,還記得嗎?
2) 若 C 仍有意願參與,只是資金運用有所先後,又鑒於 C 日間工作極為繁忙,建議可讓 C 認購 J 所有之 10%(?) 股份,而為 '隱名合夥人' (詳民法第 730 條以下規定),以保障其出資限度與有限參與時間上仍可參與經營之合理考量。
3) 若建議未 蒙採納,K 仍願負全責:K 仍願將已取回 C 之釋股依舊全部讓與其他四人,J 不用借貸,K 願以現金支付 J、K (K 想藉此謝謝他願意主動相助,以解決問題) 此次所有增資部分,其他條件不變,今日之問題仍得能解,還望日後股東會議時,總裁 可再詳細陳述些許,免生再次不必要之誤會。惟請領貸款稍廢時日,懇請 總裁 裁決後速通知之,至感。
4) 對於該所負責之 '相關產品' 與 'X 記食鋪' 後續的產品確定、設備採購、行銷開發、人力、甚或取捨等問題,也亟須開會討論,建議 總裁 思考後盡速安排議程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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