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 78 條(假釋之撤銷)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 79 條(假釋之效力)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 
假釋者,不在此限。 

第 79-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鬼打牆的點在於:請問第78條但書是甚麼意思?

關鍵在於:假釋期等於殘刑,但假釋的撤銷權,還可以再拖三年,也就是說,撤銷假釋的最後期限可以比假釋期間還後面喔!

用一個例子來解釋就懂了:
我因性侵於 20060101 併罰被判二十四年有期徒刑 (這符合刑法 79-1 的最低應執行之合併計算期間)。本應於 20301231 出獄,20181231 時因表現良好,依同法 77 條一項、且無同條二項情事為由,獲得假釋。這時我的 '假釋期間' 為 20190101~20301231 (同法79一項、且無同條二項情事),所謂的 '假釋期滿' 就是指到 20301231 為止。

可是假釋後不久,又想性侵良家婦女了,我把這事告訴牧師,牧師大怒,叫我去死;於是我去找律師,律師聽了,臉部沒甚麼太大的表情,只告訴我說:

@ 如果我不想被 '撤銷假釋' 的話,那我在 20190101~20331231 之間 (同法第 78 條一項),都不可以故意再犯;否則假釋遭撤銷之後,殘刑還是要服完 (第 78 條二項),也就是由檢察官挑個好日子起算 (依刑訴 456~486 相關規定),再蹲好蹲滿十二年。(因為我想犯的罪不符合刑法第 79 條二項 '小罪小罰不害假釋' 的範圍) 

@ 如果我不想成為 '累犯' 的話,那我在 20310101~ 20351231 之間 (同法第 47 條一項),都不可以故意再犯。

@ 更靠杯的是:我要是在 20310101~20331231 之間再犯的話,這個最爽;我將又被撤銷假釋、如前述再蹲十二年之外、又成為 '累犯',所新犯的罪要被加重處罰為本刑的 150% (同法第 47 條一項)。

所以律師說,就我上述的例子來說的話,若想再犯性侵,且想 '在這個世界上' 得到 '最小處罰' 的話,須在 20360101 以後再犯才行喔。

我說 '那幹嘛說 "在這個世界上的最小處罰" 呢,難道還有甚麼 "最大處罰" 嗎?'

'有啊',律師說,表情依舊平靜,'還有一種法,絕對不像我們這種法一樣複雜難算,去問問牧師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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