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你好,在寫主文之前有幾點聲明:
首先 因為不知道本件訴訟過往所有的判決內容 有部分內容我只能推測 與事實有出入的部分 請自行更正 不用再問我
其次 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與保密協定 某些重要資料稱謂 將改以代稱 你知道我在講什麼就好
第三 因不知道你與相對人間另外可能有什麼約定 我只能憑經驗常理闡述 若仍與事實有出入 請自行更正 不用再問我
第四 對方的請求乃有關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就是想多要點錢而已 所以你答辯的目的就在使對方這樣的請求顯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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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名登記:按稱 借名登記 者,謂當事人約定其中一方將自己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
就本件而言,對方說你 ’有間客棧‘ 借名登記在你姊姊名下,所以想以此證明你 ’有更多更多的財產‘,期能多從你這撈些。對此你要做的很簡單,就是說明三件事就好:第一 你根本沒錢,無業、無財產(事實上你連交通工具也沒有,你的所有財產都是啃老靠爸來的,只要請你的家人表示有必要願出庭為證人對該物所有權主張有所聲明即可)、哪來的錢買房呢?第二 你啃老靠爸 所以你與其他姊姊或家人的關係很差,你爸有房要買、有產要置,也都會用你姊姊弟弟的名字,不會用你的,因為你是敗類。所以,就算真有借名登記的事實,也不是你借名、或借你的名:況且,對於狀中所指的房子,你只有部分的使用權而已、你不能管理、也不能處分,何來所有權意味的實質管領?
二、說說你現在的工作有多不順、有多難找、身體有多差、加上因對方濫訴導致官司沒完沒了,良民證請不下來,錯失了很多工作機會:說好的要共同扶養不是嗎?可是對方一直有意無意在杯葛你的工作、同時向你要錢,不是很矛盾嗎?
三、敦請對方不要老把法官當傻子:對方沒有錢?NT466 好可憐?請法官調卷看看過往哪次官司沒請律師?法扶?裝得好棒,可惜最後還是嫌不要錢的太爛,忍不住露相請了好幾位知名大狀師,這是一個存款只剩 466 的人能辦得到的嗎?再者,出庭皆有百萬名車溫馨接送,從這款的陣仗看來,不知道是誰有錢齁?應該是你去跟對造請求剩餘財產才對吧?ㄏ
四、儘管沒錢、沒工作,請說明一下你仍有意願共同扶養子女,但請對造以誠相待、不要再把錢花在律師上:若律師為善意為對造所矇騙,那對造在浪費司法資源:若律師也是惡意、與對造一起謀劃不當財利,那對造當屬孽行、強化深化彼此的罪惡。以上都不是好事,虛耗 ’五方‘ 的精神(法院、對造、對造律師、你、小孩),百害而無一益。望這次能好好坐下來談,看在小孩與未來生活的份上,先置前嫌、彼此都拿出真心來解決問題,才是當務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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