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表意人將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一個意思表示包含了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和外部行為。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慾將內心意思表現於外部之意思;效果意思(亦稱法效意思)是表意人慾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而外部行為則是表意人表現在外部的客觀表示行為。
種類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方式為何、直接溝通與否,可以區分為做出以下幾種分類:
@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可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依其做成之方式,可分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即相對人可以直接藉由表意人之言語、動作或文字等方式直接了解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為何。默示的意思表示無法使相對人直接透過表意人之表示方法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而僅能透過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
@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是以直接溝通的方式表達,可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對話的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直接以對話之方式作成意思表示,其乃以「直接」溝通的方式使相對人得以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至於是透過電話、視訊、網路電話或其他類此方式皆可。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非直接以對話的方式表示其意思,而是透過信件、電報等方式使相對人可以獲知其意思表示。
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會衍生出 '撤回' 的問題:非對話意思表示,尤其是電子商務書信,快如閃電的 '送達',似毫無撤回的可能。建議應參照國外修法例,宜制定一段時間可為 '無條件可撤銷時間'。
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再分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不自由」兩種情形: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心中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自由
詐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脅迫:行為人對錶意人施加精神上之壓力,使其陷於恐懼,而做出意思表示之行為。
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就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時點,立法例上主要有下列幾種:
表示主義,或稱「表白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完成其表示之行為時即發生效力。
發信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將該意思表示發送出去後即為生效。
了解主義,即意思表示須待相對人了解時,使生其效力;在相對人未了解之時,則不生效力。
到達主義,或稱「達到主義」。即意思表示於其到達相對人之處時,使發生效力。而在此之達到,只要意思表示處於客觀上相對人可得支配之範圍內即可,而不限於一定要交付到當事人手中,也不論當事人是否閱讀與否。依中華民國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可知,中華民國民法於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採的是「到達主義」。
又謂:意思表示,表意人將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例如甲想將車送給乙,而向乙表示說:「我的車送給你」。這包括了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三個要素:所謂「意思表示之生效」是說:甲向乙表示說「這部車送給你」這句話生效的意思;當然要使這個意思生效,在法律上必須經過幾個階段的判斷:
a.一般生效要件:〈1〉當事人要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健全〈不能發生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意思表示〉〈2〉標的必須合法〈送你一包海洛因─不合法〉、可能〈我願為妳摘下天上的星星─不可能〉、確定〈你登陸月球送你100萬─客觀不確定〉
◎所以若做括弧內的約定,其法律行為無效〈〈1〉則得撤銷〉
b.特別生效要件:遺囑或遺贈行為以遺囑人死亡,始生效力。例如甲生前立遺囑:「死後願將名下所有不動產送給母校」。依合法程序所立遺囑,原則上已經成立,但要等甲死亡時,該遺囑才產生效力,其母校才能移轉甲所遺留之不動產所有權。
另外,「意思表示之生效」和「消滅時效之效力」差很多,前句的意思及效果如上述。後句是說:例如甲欠乙10萬元,乙經過15年沒有向甲請求還錢,這時依民法的規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若乙於第16年想起時,向甲請求還錢,這時「消滅時效之效力」賦予甲可以用時效抗辯而拒絕還錢。所以「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乃義務人得因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於權利人的意思。〈只是取得可以拒絕還錢的地位,債務仍在,不是欠錢這件事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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