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 第 163 條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故裁定前,因善意宣告死亡發生繼承事實而取得財產所有權、進而處分該財產者,該處分行為並非因此無效,蓋該裁定前所為財產行為仍屬 '有權處分',而買受人並無 '善意受讓' 或 '不德對抗善意第三人' 之適用。惟因處分該財產行為所得之價金,仍屬 '現受利益',應負歸還財產之責。

講成白話文吧:你不能說因為死亡宣告撤銷之後,因繼承所有之財產就 '溯及無效' 喔!就算繼承不是行為吧,因為該筆財產已經他媽的處分掉了,何來 '失其權利' 呢?只能說就第二項,看看有沒有 '現受利益' 而已。即便你認為權利 '自始無效' 好了,可是現在已經他媽的 '沒~有~權~利' 啦,何來 '自始無效' 呢?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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