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 [編按:由此可解為 '例示規定'] 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0-1 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 自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茲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1之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間2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為例:
正常工作時間之基準:應以23,100元加上96.25元(23,100÷240)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29,453元為其基準。
其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如均在當日前2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不得低於6,160元(23,100÷240×4/3×48=6,160)。
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35,613元。

@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
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考選部闈內工作之人員。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
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 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
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工作者。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
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
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
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
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

@ 又,勞動基準法適用公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87)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 中指出: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之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故餐飲業中至少部分不適用勞基法。

Q 若就適用部分而言,餐飲業非計時正職員工要如何適用 勞基法 84-1 該法施行細則 50-1呢?
A 應可適用 勞基法 84-1 第一項第三款、施行細則 50-1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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