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提醒:

2019年05月可說是大修法的一個月,除了修改了28條刑法條文、增訂民法意定監護章節、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明文化以外,其實強制執行法也修改了一個十分重要的條文,那就是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

債權人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

要求沒有錢的債務人償還債權,一直以來都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但如果債務人有薪資收入,就相對較為簡單一點。根據強制執行法(下稱「強執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由於「薪資」屬於勞工對於雇主依照勞動契約所得請求的「債權」,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的一種,因此在解釋上:如果今天債務人有固定的薪資收入,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從雇主那邊拿到的薪資收入。

薪資收入要執行多少大有學問

然而,可以強制執行不代表可以全部強制執行。為了要讓債務人不會因為薪資被全部強制執行而無法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進而因此無法繼續償還債務,立法者特別在強執法第122條第2項設下限制,當該債權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的話,例外不得為強制執行。

在2018年05月修正強執法第122條規定以前,究竟多少錢是「維持生活所必需」,實務的多數做法是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的1/3,而保留剩下的2/3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但這樣的做法在部分個案卻出現因強制執行1/3的薪資而使債務人、及其親屬因此無法維持生活的狀況;或者相反在債務人薪資極高的狀況下,出現明明可以債務人可以返還更多,而因為這樣的限制出現對依靠債權維持生活的債權人不公平的情形。

因此在2018年0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強執法第122條的修法,明確了「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金額的算法為:「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同時,立法者也設下了例外條款,當這樣的算法會導致不公平的狀況發生時,例外容許法院不受上述限制進行調整,解決了上述多扣及少扣的問題。

更詳細的內容,請看 '法操' 的專文:強執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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