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太忙,實在沒空找書本,麻煩專業幫回答一下,就當在圖書館寫空大作業吧XD:
公法
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者有哪些?
誰有出席備詢的義務?
縣轄市之 '中央主管機關' 為何?
軍隊屬於幾級單位?
法規廢止的條件為何?法規修訂的條件為何?
考試院職權為何?為何沒有主辦 '大學入學考試'?又,大學聯考之舉辦,其單位、權責與所處行政機關體系中之地位為何?再,負責公務人員之免職,其單位、權責與所處行政機關體系中之地位為何?
民商法
何謂 '準占有'?
何謂 '特取名稱'?
何謂 '權利失效理論'?
監察人權限為何?
可否舉例解釋 民112?
婚約之生效條件為何?
甲乙夫妻有子丙丁、丙與戊女結婚、育子己。然丙早逝,待數年甲死亡後,乙發現甲之 '自書遺囑' 載明 '欲遺贈丙一百萬元'。試說明此遺贈效力為何?
八歲小學生甲拿了父親丙每月所給予之零用錢跟書店老闆乙買了一隻十元的原子筆。試問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
甲乙丙三兄弟,父母雙亡,甲乙均未婚,丁為丙妻、無子嗣。一日甲丙出遊、不幸遇難同時死亡。試問甲丙遺產應如何分配?
民訴
再抗告被駁回,如何救濟?
刑法
何謂 '圖利'?何謂 '間接圖利'?
何謂 '印象理論'?
'期待可能性' 在阻卻罪責中之定位?
何謂 '實質競合'?
刑訴
聲請交付審判被駁回怎麼辦?
沒收既然已為 '特別刑',那 259-1 仍得 '聲請' 法院 '宣告' 沒收嗎?宣告的法律效果是否等同 '判決'?若此,相對人如何救濟?
若從 刑訴231 來說,'刑事訴訟法' 為 '警察職權行使法' 之特別法,是否有理?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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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答如下:
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者有哪些?
原則上依代議政治的模式每一個人(人民)都可以提出法律案。但立法院議事規則§8規定應有15位以上立法委員連署,經各委員會審查、協調後送三讀。
誰有出席備詢的義務?
憲§67係無義務者,以立法院為例有義務者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6二項行政院院長及部會首長。
縣轄市之 '中央主管機關' 為何?
縣轄市怎麼會有中央主管機關呢?中央政府係一體的公法人,而地方自治機關也係一單獨公法人。除非你是說如地方檢察署、稅捐稽徵所之類,這類均係中央機關,不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軍隊屬於幾級單位?
如:行政院(一級)、國防部(二級)、軍團(三級)、師(聽說已經廢了)、旅、營、連、排、班。稱得上機關的最多到旅吧,請參閱機關的定義。
法規廢止的條件為何?法規修訂的條件為何?
法規廢止、修訂都沒有條件。也就是立法形成自由無界限 (想怎麼訂就怎麼訂)。
考試院職權為何?為何沒有主辦 '大學入學考試'?又,大學聯考之舉辦,其單位、權責與所處行政機關體系中之地位為何?再,負責公務人員之免職,其單位、權責與所處行政機關體系中之地位為何?
1. 參憲法增修條文§6
2. 考試院的是五權分立下的產物,相較於三權分立,考試用人權是隸屬於行政的職權,國父為杜絕用人惟親,盼用人惟才的觀念下創立五權分立概念,從而也就說明了考試院為何不主辦大學入學考,因為基於為國舉才並以進入公務體系為前提。
3. 請參閱大學法§24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9條,委由各年度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辦理。
4. 其任務(權責)請參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組織規程§3,惟其應不屬於行政機關(未有法定預算,法定預算是給教育部的),但若產生救濟事項仍應以教育部為訴願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
5. 公務員免職規定於公務人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本法)§9,移送程序另本法§24規定辦理,主要職司公務員懲戒者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隸屬司法院屬司法機關非行政機關,應屬司法院下二級機關。
何謂 '準占有'?
按「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該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認為他是債權人),有清償之效力。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966條第1項、第31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債權乃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之財產權之一種,故行使債權人之權利者,即為債權之準占有人,此項準占有人如非真正之債權人而為債務人所不知者,債務人對於其人所為之清償,仍有清償之效力,此通觀民法第310條第2款及第966條第1項之規定,極為明顯。」 (最高法院42年度上字第288號判例意旨參照)
何謂 '特取名稱'?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6公司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
一、地區名。
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商業、商社、商行、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前項第一款之文字,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或鄰於特取名稱之後。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字,其排列順序依其款次,並置於特取名稱之後,組織種類之前。但堂、記、行、號、社得置於第一項第二款文字之前。
外國公司應標明種類,且應於名稱之前標明國籍並加商字。
何謂 '權利失效理論'?
請參閱東吳大學碩士論文
監察人權限為何?
公司法§218
1. 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2. 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3. 得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
4. 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5. 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6. 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公司§218-1)。
7.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公司§218-2)。
8.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公司§219)。
9.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220)。
10.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公司§223)。
可否舉例解釋 民112?
如甲向乙承租自助餐廳,未定期限,約定每1個月之月初日支付租金。3個月後,甲發現營運收入未如預期,乃於第3個月的終日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理由,撤銷租賃契約。乙抗辯此為動機錯誤,不得撤銷,甲主張其意思表示得轉換終止契約,有無理由?
甲撤銷的意思表示得轉換為終止租賃契約的意思表示:1. 自助餐應收益不如預期,係動機錯誤,其撤銷不生效. 2. 該意思表示具備有效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的要件. 3. 衡諸本件情形,通常可認假若知其以錯誤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故甲知租賃契約應自該意思表示後一個月,因中止而消滅(民§450)。參王澤鑑民法總則 p526~825
婚約之生效條件為何?
婚約成立即生效力,故婚約之生效無條件可言,另婚約係由雙方當事人合意為要件(民§972)。又從民§977~979-1可知婚約成立即生效力。
甲乙夫妻有子丙丁、丙與戊女結婚、育子己。然丙早逝,待數年甲死亡後,乙發現甲之 '自書遺囑' 載明 '欲遺贈丙一百萬元'。試說明此遺贈效力為何?
若甲之自書遺囑符合民§1190規定,則成立自書遺囑,惟民§1199規定遺囑效力於死亡時發生效力,又參民§1201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據此,遺贈成立不發生效力,從而該100萬元成為遺產
八歲小學生甲拿了父親丙每月所給予之零用錢跟書店老闆乙買了一隻十元的原子筆。試問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
甲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行為,依民§79規定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始生效力。套本案可據乙給甲零用錢得知已有民§77但書之日常生活所必需之允許(1支原子筆,如果是1台機車訂金…..),依民§77之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旨及為維護交易安全,應認有受法定代人之允許,契約成立。
甲乙丙三兄弟,父母雙亡,甲乙均未婚,丁為丙妻、無子嗣。一日甲丙出遊、不幸遇難同時死亡。試問甲丙遺產應如何分配?
甲之遺產由丁繼承無疑,有問題者在於丙的遺產一民§1138條如何解釋?
民§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一左列順序定之,是指配偶係「當然繼承人」一定要分的,而分多少依民§1144一項2款規定分1/2,所以乙可得丙遺產的1/2。
再抗告被駁回,如何救濟?無解歐
何謂 '圖利'?何謂 '間接圖利'?參閱圖利罪概說
何謂 '印象理論'?
所謂印象理論係混合主觀說與客觀說的理論,行為人客觀上需有動搖對社會大眾之法秩序信賴的行為,加上主觀上有法敵對意志,此時行為人即有不法,則該不法行為不論是否有造成行為結果,均具可罰性,如未遂犯。
'期待可能性' 在阻卻罪責中之定位?
討論到『期待可能性』也就表示阻卻罪責的教學也進入尾聲,說到『期待可能性』可以追溯於德國『劣馬脫韁案』。該案內容為:『肇事的馬姓個頑劣,且有喜歡以馬尾纏繞韁繩而導致脫韁的惡習,受雇的馬夫雖知道此事,但迫於生活困苦而不敢辭去工作或違抗雇主知命,仍然以該馬拖曳馬車,某日果真因為馬脫韁而撞傷他人,被以過失傷害罪起訴,但德國法院認為,馬夫是迫於無奈,怕工作不保,因此沒有合於規範的期待可能性,而宣判無罪。』而現今通說肯定,期待可能性為罪責要素,適用範圍也只在『過失犯』或『不作為犯』的領域,可以構成阻卻罪責的事由。而目前考試上最常出現使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仍為防衛過當,避難過當的發生時,因為通常這兩個狀況發生時,都是在『高度緊張,壓力之下所發生』因此考試在論述時,可以帶出以下句子,來讓行為人可以減輕罪責的優惠。『行為人在當時屬於高度緊張,龐大的壓力之下的行為,在當時並無完整的能力不為不法的行為,而給予期待可能性,減輕罪責。』要注意這邊減輕罪責與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是不同的這裡的減輕是屬於罪責的減輕,而刑法59條則是量刑的減輕,同學要能區分兩者的區別喔!(出於 王元 刑法雲端教室)
何謂 '實質競合'?
刑法上一般可分為實質競合、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三種。以下即針對刑法上三種競合做說明,我們一樣先不做深入的探討,只做觀念上的說明
一、 實質競合
實質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出於數犯意,為數行為,而構成數個犯罪, 且此數犯罪又均能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接受裁判之意。其實,無論是實質競合、想像競合或法規競合,皆是針對同一行為人(不一定僅是一人)的情況,此宜先有認知。例如,甲先為偷竊之行為,復又犯侵占罪行,此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為兩罪,此兩罪即有實質競合的關係。須注意者,實質競合所犯之罪,必須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為,若一罪為裁判確定前所犯,而在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則不屬實質競合,須分別量刑。亦即,實質競合始有數罪併罰之適用。「實質競合」這名詞個人不太贊同,蓋「實質競合」乃是數行為成為數罪,數案件,分別審判,只是併合在同一訴訟程序定其刑度耳,此與「競合」之原意,實不相干,易造成誤解。
二、 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此數罪名在想像上產生競合之現象。例如某甲開車追撞某乙,造成某乙車毀人傷,則甲之一追撞行為,產生了傷害及毀損兩罪名,此時即有「想像競合」的問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故在「想像競合」的情況,必須從一重罪處斷。
三、 法規競合
「法規競合」是指行為人出於一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但卻有數法條同時對此犯罪行為規範。於此情形,因行為人只侵犯一法益,應被評價為僅犯單純一罪,故雖有數法條為規範,但只能以最適之法條論罪。例如強盜之行為同時為強制罪及強盜罪所規範,此時因強制行為為強盜之附屬行為,故應只論以強盜罪。此時可以對侵害之法益數區分出「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前者須侵犯數法益,而後者則只侵犯一法益。不過,「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往往無法分辨清楚,此處亦不予深論,避免混淆。
(出於台灣法律網賴丕仁)
聲請交付審判被駁回怎麼辦?
聲請人已不能行公訴程序,但可以走自訴程序,雖然有刑訴§323條之限制,惟仍有但書的羊腸小徑。
沒收既然已為 '特別刑',那 259-1 仍得 '聲請' 法院 '宣告' 沒收嗎?宣告的法律效果是否等同 '判決'?若此,相對人如何救濟?
1. 可以啊,請參閱條文協商會議紀錄。
2. 沒收程序結果可以事判決也可以是裁定,從刑§38-3二項「裁判」可得而知。如刑訴第7章之二專章可得第三人應依普通程序、準用被告上訴權利(刑訴§455-18、§455-19)
若從 刑訴231 來說,'刑事訴訟法' 為 '警察職權行使法' 之特別法,是否有理?理由何在?
無理由,所謂普通法與特別法間之區別係指相同領域、類別間有「原則規定及例外規定」如公司法內有股份之一般規定,而證券交易法內則針對股份之募集、發行等進一步規範、且如特別法未規範者可回歸普通法類推適用或直接適用。
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警職法)所在規範者乃係警察「行政調查」之規範,只有在行政調查後發揭有犯罪嫌疑始得進一步行刑事程序(參刑訴§241),而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則規範刑事程序,且該條僅係規範司法警察之相關刑事偵查義務(協助檢察官偵查)名義上大多係執行檢察官(以檢察官之名義)之強制處分,故兩法間並無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舉例說明:警察持搜索票入住處抓通緝犯甲,因搜索採有票主義,所以只要甲在屋內就可以使用強制力帶走,此時甲可否主張警職§29?不行,理由在於這是刑事程序不能適用警職法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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