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找準據法的規則

@ 五步驟 = 是否涉外? (人、地、民事) + 是否有管轄權?類推適用民訴、法庭不便利原則 + 定性為何?以法庭地之民法為分類 + 選擇適用準據法 + 判決、判決後,如何執行?

@ 定性之連繫因素:住所、國籍、物之所在地、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等

@ 定性標準:依法庭地法定性 (實務通說)、本案準據法說... 略

@ 必讀裁判:若干則,如載須細讀! 

@ 單面法則、雙面法則 (如 住所地法、當事人本國法等)

@ 勞動契約 = 類推 涉20

@ 民訴 402 → 強執

@ 外國判決 → 事後形式審查 + 相互尊重禮讓判決

@ 國際私法具有強行性 → 未果,判決違背法令;準據法適用錯誤,同屬之;法院應依職權適用

@ 國籍之積極衝突:國籍太多?關係最切 → 且併適用該國籍涉外法與本國法

@ 反致:本國涉外法提到的 '本國法' → 他國國際私法 = 第一次轉據反致 (我國→甲國→乙國 = 乙國);直接反致 (我國→甲國→我國 = 我國);間接反致 (我國→甲國→乙國→我國 = 我國) 

@ 只有 '適用結果有否違反' 我國公序良俗?不能審查外國法本身

@ 不懂外國法?民訴 283 → 當事人負舉証責任

@ 免除瑕疵擔保,並未違反我國公序良俗

@ 代理 = 明示合意 或 關係最切 = 17 (本人、代理人間)、18 (本人、相對人間)、19 (代理人、相對人間→18)

@ 無因管理 = 23 = 管理地法 (若橫跨多地點?關係最切,以單一地法為準據法)

@ 不當得利 = 給付不當得利 (24本) + 非給付不當得利 (24但)

@ 侵權行為 = 一般侵權行為 (25 行為地為原則,但關係更切從關係更切) + 特殊侵權行為 (26~29)

@ 分割適用 = 分割爭點方法 = 平行分開處理以求全案之妥當性 (法官自創之法)

@ 累積適用 = 中華民國法及本國法皆為有效才有效 = 並行適用不一樣喔~ ㄏㄏ

@ 債權讓與 = 32 = 債權人、債務人、受讓人、擔保人 (民法 294~299)

@ 婚姻成立 (形式) = 46 = 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並行適用 (男女雙方之本國法,都要成立才行);但:選擇適用 (其中一個有效就有效)

@ 婚姻身分效力 = 47 = 共同之本國法 → 共同住所地法 → 關係最切地法 (所適用範圍:民 988 以下)

@ 婚姻財產效力 = 48 = 書面合意 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共同之本國法 → 共同住所地法 → 關係最切地法

@ 不動產 = 所在地法

@ 49 = 善意第三人可為外國人;中華民國以外之財產?類推適用

@ 50 = 離婚效力 = 共同之本國法 → 共同住所地法 → 婚姻關係最切地法

@ 51 = 子女身分 = 選擇適用 → 子女本國法、子女之母本國法、子女之父本國法,其一有效即有效 (民1061~1063)

@ 繼承 = 58 = 被繼承人死亡時本國法;外國人 = 59 = 無人繼承 → 中華民國法

@ 60 = 成立、效力、能力、方式 → 遺囑人本國法; 能力 → 遺囑人本國法

@ 61 = 遺囑方式 (我國民法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 = 遺囑人本國法 (60)、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 = 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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