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適用︰參涉民法 12 條。被選擇適用的法律,如 A 國+B 國 要「累積」適用,也就是一個案件必須適用兩國法律,都有效,才有效。
第 12 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
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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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行適用:參涉民法 46、54 條。並行適用雖然也會適用兩國法律,但是雙方當事人「各別適用」自己本國法。如結婚,夫適用 A 國法,妻適用 B 國法,若適用結果均有效,該法律關係就終局有效;若任一無效,則為無效。
第 46 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 或 (這個是 '選擇適用') 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第 54 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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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適用:任一適用有效,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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