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實務界的態度

按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00號):「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編按:現行法第277條第2項)及第二百六十四條(編按:現行法第316條)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規定股東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

按釋字100號意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之決議門檻【定足數或多數決門檻】,均屬最低強制規範,因此股東會決議門檻雖不得以修章方式降低,卻能以修章方式提高。延續這樣的看法,經濟部一直以來均認為股東會決議門檻(不論特決或普決)均得以修章調高,甚至可以調高為全體決。以下分就特別決議與普通決議加以說明:
1、特決事項:因絕大部分特決事項都有「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的明文規定,較無爭議。
2、普決事項:然而,普決事項之決議門檻則未明文規定可否調高。故經濟部試圖以下列函釋加以補充。

經濟部100年0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號函釋(已不再援用)
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某些公司重要事項,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全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全數之同意行之,要無不可。

實務見解也有類似的看法: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76號判決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固為公司法第174條所明文規定;惟該條文係對股東會一般議決事項通過與否之出席數及表決權數所為法定強制規範,係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之最低強制規範,則在強制規定範疇外,自得回歸私法自治,即得由股東會決議採行較高標準之決議方法。

二、學界之看法

學者大多認為,公司法有其特殊立法目的,不能僅以私法自治看待問題。仍須留意公司治理的核心價值是否被侵害。茲分別就特決事項及普決事項舉例如下:

【特別決議事項】王志誠老師認為,特決事項是否宜以章程調高,不可一概而論。若一概容許公司章程提高定足數或多數決門檻,實際運用之結果可能反而有害於立法目的之達成,舉例如下:
<<正面的案例>>以公司合併、分割等事項為例,決議門檻之提高可能有利於少數股東參與決策之機會及影響力
<<負面的案例>>若以解任董事之事項為例,決議門檻之提高可能反而有利於大股東鞏固經營權。
王師係從立法論的角度,批評現行法未區分各別規範之立法目的,一概允許章程調高特決事項門檻,可能反而侵害公司治理的核心精神。

【普通決議事項】洪秀芬老師認為,普決事項不應以章程調高(否定說),其理由如下:一、若普決事項可以比特決事項之決議門檻還高,難免輕重失衡。二、若普決事項可以調高門檻,可能影響公司之正常運作。(如年度會計表冊之承認、虧損撥補、盈餘分派等事項將因調高門檻而不易形成決議,甚至可能因此被小股東挾持而難以決議通過)。
洪師從解釋論的角度出發,認為並非所有法無明文之事項均可透過章程自治而毫無節制,仍應考量公司法其他原理原則(如資本多數決),並應避免產生公司經營僵局。

三、經濟部新見解

經濟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釋
本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未區分公司法是否有規定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得以章程另訂較高出席及同意門檻,均得以章程提高決議門檻。惟公司法既僅於特定條文中規定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出席及同意門檻「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公司法第13條第4項、第29條第1項、第185條第3項、第277條第4項….等),且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是以,上開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經濟部108年8月23日經商字第10802421750號函釋
查本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下稱100年舊函釋)業經沿用達8年,實務存在已久且運作尚無重大疑慮,依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故於100年舊函釋作成後至108年新函釋作成前,已依100年舊函釋於章程訂有較高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門檻者,得繼續維持適用較高之決議門檻,不強制公司配合新函釋修章;至於108年新函釋發布日(即108年5月8日)後新設立之公司或公司修正章程涉及調高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門檻者,則應適用108年新函釋。

針對上開議題,經濟部似乎掙脫私法自治的桎梏,注意到以章程調高股東會普決事項,可能會產生公司經營僵局之問題,因此採取類似洪師的看法,值得肯定。惟針對經濟部新見解,仍有幾點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
1、 經濟部見解變更是否會拘束(或影響)法院見解,值得觀察。
2、 若是,則公司調高章程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3、 特決事項依法得以章程調高,立法評析?
4、 董事會的門檻調整,見解是否相同?

~ 賴川 高宇 民商法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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