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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考點分配 = 總論 + 律師倫理 (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 司法官倫理 (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

總論 = 0 題

律師倫理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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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經我國立院承認之公約共有七個,然我國過去為落實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之過程中,曾歷經四種不同的通過模式:

1951年5月批准《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後,於1953年5月制定《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以實踐該公約之內容,屬「制定國內法以實踐國際公約」之模式;

2007年1月5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同年2月9日完成加入之法定程序,至2011年5月立法院才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施行法》,屬「通過公約再制定施行法實踐之」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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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兩公約批准書 聯國不承認 2013-06-28 06:00:00 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生效。

我國立法院在2009年3月31日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並在2009年6月8日將兩公約批准書送至聯合國存放,但聯合國以我方非會員國為由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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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n 07 Tue 2020 17:00
  • #329

釋字第329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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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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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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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更相關法規

1 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 108-10-03
2 臺北市政府處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終結前自行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件作業要點(108.04.03廢止)(108.05.01生效) 1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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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憲法庭】有錢賺就該被拆?政務官都該學習的「都市更新」ABC(釋字第709號解釋)

四月 27, 2016

昨天剛好是釋字第709號解釋公布三週年,過了四年之後,除了張景森的酸言酸語之外,我國的都市更新法制有什麼改善嗎?在思考這個問題之前,來看看極憲焦點為這號解釋做的整理吧!想知道公辦都更法制在台北市的最新發展,請不要錯過709四週年上線的《【極憲解析】張景森藏在細節裡?評論台北市公辦都更辦法》!連結: https://goo.gl/UcH4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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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土地使用分區法令

北市建築營建法令

北市國宅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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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畫專題: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理由書分析『實際上要處理的問題』
(1) 在此大法官先對都更的本質以及當事人所主張憲法保障之權利分別進行論述:
    A. 關於都更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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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發局隸屬於臺北市政府,為本府一級機關,置局長1人、副局長2人、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各1人,下設8科5室,預算員額420人,組織架構如下:

局本部包含局長、副局長(2人)、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5人)、副總工程司(2人)、秘書、正工程司(3人)、專員(1人)、副工程司、工程員、科員、臨僱管理員、技工3人,共24人。

本局各單位職掌(預算員額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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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本處隸屬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本府二級機關,置處長、副處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 (2人),下設4科4室,預算員額132人,組織架構圖如下:

處本部 包含處長、副處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2人)、正工程司、秘書、副工程司、工程員、助理工程員及技工共12人。

本處各單位職掌(預算員額數)、聯絡資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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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 law dictionary 2nd edition

free dictionary for:
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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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判決:

(1) 刑法上結果犯以一定結果之發生為必要,其結果與行為之間若無因果關係,行為人自不負既遂犯之刑事責任。關於有無因果關係之判斷,固有各種不同之理論,採「相當因果關係 說」者,主張行為與結果間,必須具備「若無該行為,則無該結果」之條件關係,然為避免過度擴張結果歸責之範圍,應依一般經驗法則為客觀判斷,亦即必須具有在一般情形下,該行為通常皆足以造成該結果之相當性,始足令負既遂責任。但因因果關係之「相當」與否,概念欠缺明確,在判斷上不免流於主觀,且對於複雜之因果關係類型,較難認定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聯性。晚近則形成「客觀歸責理論」,明確區分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之概念,藉以使因果關係之認定與歸責之判斷更為精確。

(2)「客觀歸責理論」認為除應具備條件上之因果關係外,尚須審酌該結果發生是否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客觀可歸責性」,祇有在行為人之行為對行為客體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即結果與行為之間具有常態關聯性,且結果之發生在規範之保護目的範圍內並且具有可避免性),且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該結果始歸由行為人負責。因之,為使法律解釋能與時俱進,提升因果關係判斷之可預測性,乃藉由「客觀歸責理論」之運用,彌補往昔實務所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之缺失,而使因果關係之判斷更趨細緻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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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件 = 原告有數訴訟 (請求的合併) + 受訴法院至少對其一訴訟有管轄權 + 數訴訟得行同種訴訟程序、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 態樣 = 客觀合併 + 主觀合併

~ 客觀合併之 單純合併 (無牽連單純合併 + 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牽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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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 Q&A 100 個有關辦理 BOT、OT 等案件的重要問題
【主 編】    寰瀛法律事務所
【作 者】    李元德.張勝傑.吳詩敏.吳世宗.黃俊凱.李惠貞.劉素吟.蔡子琪.孫丁君.陳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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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杯咧... 一個月修兩次... 幹當初我為什麼不用功點、趕快考上就算了啊... XD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邁入人權實踐之新里程碑: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兩公約之修正條文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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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配偶權的基本內容是:(1)夫妻姓氏權;(2)住所決定權;(3)同居義務;(4)忠實義務;(5)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6)日常事務代理權;(7)相互扶養、扶助權。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一方面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面,其他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違反者,可以予以侵權法的制裁。

思考方向可有以下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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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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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c 12 Thu 2019 16:30
  • 阿公

2010,變遷中之行政組織法——從「組織形式選擇自由」到「組織最適誡命」,中研院法學期刊,第6期,pp1-60   詹鎮榮 (科隆)
2009,論地方行政機關之權限委任,憲政時代,第34卷,第3期,pp265-292    
2007,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委任,台灣法學雜誌,第98期,pp2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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