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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常識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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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牽連犯?何謂想像競合犯?試分別說明之。

一、牽連犯:

1. 定義:犯一罪,而其手段或結果卻另構成他犯罪者,稱為牽連犯,依 刑法第 55 條後段 (現已刪除) 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即以各罪之法定刑作比較,應從較重之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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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科目解題】刑事訴訟法 裁判之效力
伊谷 公職王

壹、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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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釐清x漏未判決x既判力擴張 】
言頁的刑訴讚

有同學問我,他怎麼樣也想不透,在法院漏未判決的情形,就該漏未判決之部份,怎麼會產生既判力擴張之效力?換言之,法院既然沒有判,又何來既判力呢?如果產生既判力擴張,可不可以反推回來說法院沒有「漏未判決」的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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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法規所規範之道路及車輛定義為何?(2016-09-09)

一、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 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 (音 ㄌㄨㄥˋ;通 '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同條例第3條第8款 規定,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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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侵害」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壹、案例事實

A 公司經由經濟部工業局委託,於西部海域進行抽砂工程,不料於工程期間,因為引起漂沙而汙染海域,造成附近蚵農放入海中的蚵條,因蚵苗未能順利著床導致無法收成,居民因而未獲得收入。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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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何?

勞動部答: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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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在鄉下有塊土地X沒有登記土地所有權,11年來後A回到家鄉,赫然發現X地竟遭鄰居B長期占有11年。B占有時不知道所有權人為A,向A主張時效取得X地所有權,B之主張是否有理?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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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期限與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類推適用

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條件,是指當事人約定法律行為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例如停止條件,即為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事實之成就,作為法律行為發生效力之附款;解除條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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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五 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第 237-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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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二:訴訟程序怎麼走?

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定在第2編第一審程序中的第5章,條文從第237-18條新增到第237-31條,共14條。加上修正2個條文,包括第98-5條裁判費為1,000元、第263條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準用新規定的程序,影響的條文共16條。這邊來談談,新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都市計畫,都從這裡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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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一:借問修法何處來?

2019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在第2編第一審程序中,增加了一個新的第5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未來,對於違法的「都市計畫」,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這系列希望來介紹這部法律,這篇我們先來看一下,問題哪裡來?難道過去不能救濟嗎?

何謂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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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皮豹-楊過的刑法小天地 #最高法院108年10月具有參考價值裁判來啦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錯誤不是錯誤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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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可以扣抵房客押金嗎?】By #陳鴻儀律師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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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暴增,造成基層員警查證上逐漸不堪負荷!新北2名檢舉人,一年檢舉高達8000件交通違規件數,由於案件全交由基層員警查證,造成警力不堪負荷;對此,交通部及警政署近期將邀集各縣市政府與專家學者,商討設立「檢舉天花板」解決此問題。

改採「實名制」 檢舉數反暴增

對於交通違規,立委葉宜津指出,員警與檢舉魔人的差別在於,前者拍照時不能躲起來,後者卻可以藏身隱密處拍攝,甚至不用查證、無須到案說明,且基層員警因為案件有時角度或影像不清晰,須日夜盯著電腦,有人因此產生黃斑部病變,不敢待在原單位。以台北市來說,平均每位員警每天要處理超過400案件,無形中造成審核及製單龐大負荷;若以六都來說,1到8月有187萬餘件,相較去年同期173萬餘件,增加逾8%。路政司長陳文瑞說道,當初鼓勵民眾自發檢舉用意,是希望可補警力的不足,只要不影響交通秩序、安全,可免舉發改用勸導,若檢舉案件事證不明確或違規情況較輕微,可不處理,但葉宜津認為,警察機關接獲民眾舉報若不處理,恐會背上「吃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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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是即成犯? 】讀享周易刑事法

最高法院向來將侵占罪定位為「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參照)。

但什麼是「即成犯」,意義其實不太清楚。如果最高法院要表達的侵占罪沒有辦法成立未遂犯的話,學說認為或許可將其本質理解為「不作為犯,亦即行為人負有返還義務(應返還持有之物,卻不返還),概念上較為清楚(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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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總統博士論文不存在?~ 你該知道的確認之訴 】By 江皇樺律師
 
《事實概述》總統大選剛落幕,前陣子一直追打總統蔡英文博士論文的彭文正狀告法院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一案,一審也宣判。果不其然,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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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6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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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當事人約定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效力】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五要來談這幾年實務上非常熱門的情事變更原則爭點,這個爭點是,如當事人已於契約內約定排除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法院是否當然即無法適用民法第227條之2之規定?

■ 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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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註冊商標被授權使用人得否主張善意先使用
一、未註冊商標可否授權他人使用問題
按我國商標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僅有註冊商標得授權他人使用之規定,而未註冊商標得否授權他人使用,於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429 號判決,以「觀諸系爭商標授權合約書前言載明被上訴人了解上訴人所取得 contraire 之授權範圍,並願遵守該授權合約等字樣,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4 年 11 月 17 日智商 0350 字第 09480478710 號函記載:『現行商標法尚無明文規定,實際使用之商標,應以獲准註冊為前提要件。易言之,未經核准註冊之商標,若無先權利衝突商標存在,尚非不得使用。⋯⋯未在台灣註冊之商標,得否作為商標授權乙節。依民事契約自由原則,於契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生契約效力』,凡此均與系爭合約所約定之商標是否為需經我國註冊之商標致其嗣後給付不能之判斷攸關。原審未有詳查究明,謂系爭合約約定之上訴人給付義務內容為經我國註冊之系爭商標云云,即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未免速斷。本件此部分事實尚未臻明瞭,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論斷。」可知法院實務上認為未註冊的商標得為授權的標的;而該案於發回更審後,智慧財產法院以 98 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 3 號民事判決,固認該案兩造當事人於簽約時合約內欲授權標的並不相同,被上訴人係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其撤銷意思表示有效,惟並未否定未註冊商標可為授權契約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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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首件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新聞稿

本院受理上訴事件之合議庭審理107年度上字第487號遺產稅事件,經評議結果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認有應予統一之必要,於踐行對其他各庭徵詢意見之徵詢程序,經徵詢回復後,有二庭同意該庭見解,但有一庭不同意。合議庭(即提案庭)乃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本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將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本院各庭間歧異之法律見解。經大法庭於108年12月13日行言詞辯論後,於今日(109年1月10日)宣示裁定。此是本院大法庭新制於108年7月4日上路施行以來,為避免與先前裁判見解歧異,首例提案予大法庭,開啟大法庭程序,並作成統一法律見解之首件大法庭裁定,寫下我國司法史上的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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