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釐清x漏未判決x既判力擴張 】
言頁的刑訴讚
有同學問我,他怎麼樣也想不透,在法院漏未判決的情形,就該漏未判決之部份,怎麼會產生既判力擴張之效力?換言之,法院既然沒有判,又何來既判力呢?如果產生既判力擴張,可不可以反推回來說法院沒有「漏未判決」的違法呢?
首先,這兩個專有名詞,#漏未判決 與 #既判力擴張,完全是兩件不同事情哦,請聽我娓娓道來:
1、名詞解釋:
#漏未判決
→法院針對「單一案件」,如果僅就部份事實為終局判決,因訴訟關係已經消滅,對於其他部分事實,無從補為判決(所以沒辦法補判!),此時構成§379⑫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對於這個違法判決,我們只能以上訴(確定前)或非常上訴(確定後)救濟之。
#既判力擴張
→針對「單一案件」之情形,如果已經起訴之潛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使法院於裁判時「不知有其他潛在事實」,或者「法院發生漏未判決之情形」,該已經確定部份之判決效力仍及於法院未審理的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目的在於避免已受確定判決之被告受雙重追訴處罰之危險(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2、解說
看了上面的定義我們會發現,這兩個名詞處理的完全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漏未判決,是用來描述法院「判決違法」的狀態,因為我們都知道,基於控訴原則的要求,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都必須加以審理,而這裡所稱「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包含「檢察官已起訴全部犯罪事實」以及「檢察官僅起訴一部份犯罪事實,但例外發生起訴不可分之情形(§267)」。
#既判力擴張,目的則是在貫徹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單一案件」(假設同時包含A、B兩個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國家之刑罰權只有一個。今天如果法院已經審理了A犯罪事實,無論是因為法院不知道有B犯罪事實而沒有審理,或是法院知道有B但忘了審理(漏未判決),法院都已經做了單一刑罰權的宣示(宣告A有罪),代表國家已經追究過這個「案件」了。此時雖然B部份從頭到尾法院沒有審理過,我們也會認為將來就B部份犯罪事實不得再行起訴,否則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因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3、結論
一般而言,無論法院這個判決有無違法,只要今天判決確定,就會產生既判力(實質確定力)。也因為產生既判力,基於法安定性,自不得任意變更或否定判決之內容,非常上訴制度才有存在之必要(糾正法院已確定之違法判決)。因此,法院的判決「有無違法」以及「是否產生既判力」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在這邊解答同學的疑惑:
❖在法院漏未判決的情形,就該漏未判決之部分(B),怎麼會產生既判力擴張之效力?
→因為B發生既判力的原因從來就不是法院有沒有審理過,而是因為法院不但審理了具有單一案件關係之A,而且還有罪判決確定,國家已經就這個「案件」為單一刑罰權之宣示,所以整個「案件」(A+B)都有既判力存在。
❖如果產生既判力擴張,可不可以反推回來說法院沒有「漏未判決」的違法呢?
如前所述,無論法院這個判決有無違法,只要今天判決確定,就會產生既判力,那當然不可以用「既判力之擴張」,讓原本違法的判決變成合法囉!(阿不然要非常上訴制度幹嘛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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