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法規所規範之道路及車輛定義為何?(2016-09-09)

一、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 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 (音 ㄌㄨㄥˋ;通 '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同條例第3條第8款 規定,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刑法第185條之3「動力交通工具」之適用範圍為何?「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動力交通工具」之適用範圍?(2011-07-29)
 
一、刑法第185條之3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二、依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上述「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
三、有關「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
1、「腳踏自行車」,其以人力推動,並非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為作用,如駕駛人酒後騎「腳踏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尚非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列之「動之交通工具」。
2、「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推動係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電動自行車」,其推動係以電力為主。因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爰如駕駛人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涉及具體個案,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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