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犯罪的 '型態',可有下列五個角度切入之。值得注意的是,一個犯罪,本身可以同時適合以下多個態樣、也必不止歸類於一個態樣,所以犯罪型態應為一 '兼具聯集' 的概念;例如可以同時是故意犯、既遂犯、共犯、行為犯、即成犯、或再與加重結果犯等謂之,合先敘明:

@ 從主觀要件分:故意犯、過失犯、預備犯、陰謀犯

[@ 從客觀要件分,又分以下四種:]

@ 從著手態樣分:既遂犯、未遂犯、中止犯、準中止犯、不作為犯、不能犯

@ 從行為主體分:正犯 (單獨正犯、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 (事前、事中)、間接正犯、共犯 (舊稱 '從犯';幫助犯、教唆犯)、身分犯 (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

@ 從行為危險分:實害犯 (結果犯、普通犯、具體危險犯、適格犯、加重結果犯)、危險犯 (行為犯、抽象危險犯、適性犯)

@ 從行為表徵分:即成犯、繼續犯、接續犯、想像競合犯、集合犯、牽連犯 (已不再適用)、連續犯 (已不再適用)、常業犯 (已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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