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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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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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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又名轉讓訂價、移轉價格,是指利用關聯公司(related parties)進行,以減低稅金的商業行為,簡而言之是一種利用避稅港的主要方法。為防財稅流失,不少國家及地方政府通過立法禁止或限制移轉定價的交易,將其列為逃稅行為

關聯公司,例如關聯公司或公司集團內部母公司與子公司、兩三家及以上的母子公司之間,貨物、服務、版權費等的進行定價。其價格水平未必符合公平獨立交易原則,非自由市場的市場價格,手段是把一間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到另一家子公司,目的是為了避稅。在全球化經濟之下,更容易用出移轉定價的手法,把有利潤的生意轉給位於避稅港的關聯公司,在稅務計劃而言,可省稅。為了利潤最大化。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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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2019-02-22 
發文單位: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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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義
此係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及平等原則而來,行政行為應受到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所拘束,因為所謂的行政慣例即是對於行政上有同一性之事項,經過長時間反覆施行之後成為此後這類事件的通例,而秉持著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之精神,此也是對於平等原則之貫徹。

2.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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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Tax Base) 是指徵稅時的經濟基礎,即可用作計算應繳稅額依據的財產或收益。 稅基是影響稅收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擴闊稅基可增加稅收,故選擇稅基是稅制建設以至公共理財的重要課題。 擴闊稅基的方法包括削減稅項的免稅額令更多人士或企業納入稅網、擴大稅項的應課稅範圍、開徵新稅項等。

加稅的意義有二種,一為積極性者,即政府主動且目的式的規劃提高民眾或企業的稅負;另一則是消極性者,亦即政府被動而因應式的檢討稅制、減少不合理的稅基侵蝕。擴大稅基固然會增加某些民眾或企業的稅負,但卻兼具稅制公平與效率的改革意涵,更有其特殊的貢獻與效益。一般而言,稅基侵蝕的原因主要有租稅逃漏、租稅規避、稅基低估與稅式支出等四大項。前二項為現行制度下民眾或企業為逃避稅負所作的安排或規劃,與稽徵行政關係密切;後二項則大都源於政府政策性的考量而給予民眾或企業的租稅減免優惠,與政府租稅政策相為結合。我國這四種稅基侵蝕的現象都很普遍,只是就稅制的改革言,政府政策性減免稅的過於浮濫毋寧才是目前整個問題的最大癥結所在。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所編的「租稅減免法規彙編」所示,我國列有減免稅措施的相關法規共計有七十三種之多,其中屬財政部主管者只有十七種,其餘皆散見於其他行政部會所主管的法律中,可見財政部對減免稅政策的主導權乃甚為薄弱。而這種零碎分散式的減免稅方式,同時也讓財政部在評估減免稅政策時,無法充分與完全的掌控其合理性與效益性。尤有甚者,從法律產生的年代分析,民國六十年代之前,減免稅的法律相對較少,在三到七個之間,民國六十年代之後才漸次增加。民國六十年代與七十年代各有十種法律,但到了民國八十年代卻突然增加到二十三種之多。至於民國九十年後的狀況,到今年二月為止,就已經有四種新法律的出現。由此可知,政府各機關對減免稅工具的使用有愈為依賴的傾向,從而對各種租稅稅基的破壞亦愈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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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稅事實 (就源扣繳 + 結算申報) 發生

@ 就源扣繳 → 繳納租稅 → 案件終結;義務違反 = 處罰

@ 結算申報  → 核課處分 → 繳納租稅 → 案件終結;義務違反 =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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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訴理由補充書狀

主旨:

就系爭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二項一款提起反訴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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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20:18 聯合報 記者 陳熙文╱即時報導

為因應去年公投結果,行政院預計在明天行政院院會通過「同婚專法」草案,但究竟是挺同團體可以接受的「同性婚姻法」,還是反同團體支持的「同性共同生活法」,草案名稱始終難以決定。日前有綠委提議用中性名稱,避免得罪其中一方,行政院昨也從善如流,決定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名,明天在院會通過後,將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

去年底公投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以外的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過關,行政院依照「公投法」的規定,得在三個月內,也就是二月底前提出政院版本的同婚專法送立法院審議。明天將是送審最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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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12月至108年1月判決彙整 (臉書調皮豹刑法小天地)

#肇事逃逸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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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b 20 Wed 2019 18:16
  • 717

釋字第 717 號 【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2月19日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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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政收支劃分法,可以看出直轄市與非直轄市預算分配上的明顯差異:

財經時報 (2018-10-07) 指出,2019 年統籌稅款分配金額出爐!財政部預估明年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總額二七二四.三四億元,較今年增加一四五.七九億元,且各縣市統籌稅款通知分配金額都增加,其中,台北市分配四三七.五六億元遙遙領先,且較其餘五都高出一○○億至二三○億元;換算平均每人分配金額約一萬六三七五元,居全國第四,僅次於人口較少的連江縣、澎湖縣及台東縣。

普通統籌稅款估2724億 較今年增146億 各縣市分配金額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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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代際正義」?信合會計師事務所專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17號,主要是針對部份退休公教人員的18%優惠存款利息減少,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的問題。其中提及政府補優惠存款利息支出,在101年為801億,102年為807億,往後每年數字估計在800至900億之間。這種留給後代子孫承擔的嚴重財政負擔,正是國家財政預算上之永續發展與世代契約(代際正義)所要探討的問題。

在釋字第 717 號中,陳春生大法官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引用德國聯邦眾議院之「代際正義法」修憲草案,該草案於條文中明揭,「國家之行為,應考量永續原則,以及保護未來世代利益。」國家行政作為中,常以目前為優先考量,而忽略未來,因此,政策決定者,首須考慮向來一直不明確之決定行為對未來世代影響之問題。亦即為了未來世代之利益,政府政策須以長期為指標,避免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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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艱澀用語排名出爐 冠軍是這個字
蘋果 發表時間:2017/11/23

司法院今年9月在官網及裁判書查詢系統推出「法律小辭典」,民眾可以查詢艱澀或不懂的法律用語,如果查不到,還可「推薦」想知道的用語,司法院會立即請專家增補解說。司法院資訊處依據單一用語9月至今被「推薦」增補的次數,公布排行榜,被重複推薦25次的「矧」(音同審)字奪冠,司法院「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建議法官們,以後用大家容易理解的「況且」,代替很多人連怎麼發音都不知道的「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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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25 修訂

第 三 章 支出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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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備金動支 (22)

@ 各機關間用途別下之經費流用 (預算法 63)

@ 裁減預算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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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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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敬哥指導,掌握以下 34 個原則,題題必然會寫。預計三月底前讀完第一次:

@ 總說 (五)

~ 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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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行政院於2018年08月08日召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會中有青年建議,可以考慮調降選舉權人與被選舉權人的年齡限制。對此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人年齡的限制是憲法明定,必須要透過修憲解決,目前朝野對此已經有共識,將請相關機關持續研究。

我們曾經修憲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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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4年6月10日 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7551號令 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條文及增訂第12條條文:

第一條
  I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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