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三階理論-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
1. 行為主體
有些犯罪須行為人具一定身分之情形始會成立,例如:公務員身分,始會成立受賄、瀆職等罪;生母殺嬰罪亦僅限於生母始得成立。

2. 行為客體
有些罪名以特定被害人為限,例如:殺害直系尊親屬,則客體限於直系尊親屬。

3. 行為
必須為具有刑法意義上之行為。例如:反射動作、夢遊等,皆非屬之。

4. 行為時之特別情狀
行為必須在一定情狀下始足該當,例如:刑法第273條第1項,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當場激於義憤即是一種行為情狀。

5. 行為結果
結果確實發生,包括行為犯之行為結果、危險犯之危險結果及實害犯之實害結果等,例如殺人而人確實死亡。

6. 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
行為與結果具備因果關係(原則上適用條件因果關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而結果仍會發生,即具備因果關係;例外始採相當因果關係以為補充)且客觀上可歸責(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客觀上風險亦已實現,且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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