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之概念:專屬權與非專屬權、主權利與從權利、絕對權與相對權、原權利與救濟權、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1. 專屬權、非專屬權(依權利可否為讓與、繼承之標的區分)
(1) 專屬權:不可為讓與、繼承之標的,如:人身權、精神賠償(慰撫金)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民法第1057條)、撫養費請求權(民法第1120條)、終身定期金(民法第734條)、遺產酌給請求權(民法第1149條)、僱傭契約請求權(民法第484條)。
(2) 非專屬權:可為讓與、繼承之標的,如:一般財產權。

2. 主權利、從權利(依權利之獨立性區分)
(1) 主權利:不須依賴其他權利,如:債權、所有權、地上權等。
(2) 從權利:須依賴於其他權利,如:抵押權、質權等。

3. 絕對權、相對權(依權利之對外效力區分)
(1) 絕對權(對世權):權利人可排除一切不法侵害行為可對抗所有不特定人,如:物權 (or 準物權)、智財權 (無體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
(2) 相對權(對人權):權利人只得請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債權。

4. 原權利、救濟權(依權利發生的先後及相互關係區分)
(1) 原權利:原已存在,不因權利受侵害而發生之權利。
(2) 救濟權:因原權利受到不法干涉或侵害而發生之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回復原狀請求權。

5. 財產權、非財產權 (依權利內容區分)
(1) 財產權: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2) 非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

改編自【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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