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犯 221 條二項 (未遂犯),是否有 222 一項 (加重結果) 的適用?

答:有。不信你看法條: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藍色的也包含在 221 裡面喔!所以 222 一項說 '犯前條之罪...' 於是應有包括未遂。補充說明的是,棕色的,也就是 222 二項的未遂,指的是前項加重結果的未遂;於是有個例子是:A 想先以藥劑迷昏 B 然後硬幹,著手了,但沒幹成,因為藥拿錯。這樣 A 犯何罪?A 應該論以 '強制性交未遂且加重結果未遂',此處不可以把 '未遂' 二字提出來等於 (強制性交加重結果) 未遂,因為這還可能表示 '強制性交未遂' 但 '加重結果既遂'、或 '強制性交既遂' 但 '加重結果未遂' 喔,語意含混不清,所以不可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