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變更約定書

一、茲於 民國年月日 至 民國年月日 期間,有關未成年子女 XXX ,就 甲甲甲 事項,委託由 111 監護。該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因 111 不能行使及負擔監護權人職責、或受監護宣告、或該未成年人之父母死亡時,依民法第 1094 條規定順位為監護選定。

二、茲於 民國年月日 至 民國年月日 期間,有關未成年子女 YYY ,就 乙乙乙 事項,委託由 222 監護。該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因 222 不能行使及負擔監護權人職責、或受監護宣告、或該未成年人之父母死亡時,依民法第 1094 條規定順位為監護選定。

三、茲於 民國年月日 至 民國年月日 期間,有關未成年子女 ZZZ ,就 丙丙丙 事項,委託由 222 監護。該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因 222 不能行使及負擔監護權人職責、或受監護宣告、或該未成年人之父母死亡時,依民法第 1094 條規定順位為監護選定。

四、XXX、YYY、ZZZ 成年後若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 1111、1113 條規定順位為監護選定。

五、XYZ 三人成年以前所有學雜費,由 111 與 222 平均分擔,不受監護權歸屬之影響。

六、111 與 222 享有對 XYZ 之探視權。二造同意對 XYZ 三人成年以前各互有每月至少 丁丁丁  日之同居生活權,他造須本誠實善良配合安排,不受監護權歸屬之影響。

七、111 願意對 XYZ 成年以前、每人每月給付新台幣 2000 元,為其生活養育上之補助,不受監護權歸屬之影響。

八、111 與 222 同意於 XYZ 重大教養問題上,有共同參與協商並互助之權,且不可互為詆毀、造成二造對非屬監護範圍之親子關係分化或淡化。二造於教養之互助協商行為,不受監護權歸屬之影響。

九、111 與 222 同意拋棄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權利。

十、日後就監護權、經費給付、子女教養、或其他因離婚而生之問題與爭議,111 與 222 同意先行於 戊戊戊 公所進行調解諮商。訴訟則合意約定以 己己己 法院為繫屬法院。

此致

縣 鄉 戶政事務所

二造簽章、身分證字號、公證人簽章... 等必要註記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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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 為免日後權益受損、反悔莫及,簽訂本約定書之前建議務必再三慎重考量!

@ 為免日後紛爭,本約定書建議務必公證!

@ 至於到底是 甲乙丙丁戊己 哪個事項該對哪一個子女、作怎樣程度、數量多寡等的細部約定,請當事人自行裁量後、就以下選項填入上開約定書空格中,亦可複選或自己新增: 

1. 申請生活補助費之管理支配

2. 探視、同居、之日數與交付接送子女地點

3. 可 / 不可 更改子女姓、名

4. 管教方法、學區、學科、才藝培養、補習、日後父母子女見面之立場、溝通態度

5. 撫養經費數額酌定

6. 其他約定 (如阿公阿嬤親戚朋友的探視、當初有共同保險的保費負擔受益理賠、以共同名義購買或投資之各種有價證券日後歸屬、不動產處理、貸款償還、日後不幸仍須為此調解或訴訟法院地點 等等)

@ 擬好之後,建議先給我或法律專業檢查一下、確認穩妥後再約對方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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