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逼迫長官欣賞一下小弟近日的作品,所以暫停日文一次囉! :)
以下是經銷商合約樣本,請長官過目,並請不吝督正:
X 有限公司區域經銷授權契約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約人)
立契約書人: 
X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Y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以下簡稱兩造) 
第二條 (誠信原則)
甲方委託乙方經銷甲方所代理之各類商品,兩造秉持誠信互惠、無違善良風俗之原則經營銷售,特訂立本契約以為遵守。
第三條 (定義)
1. 本契約書中所謂 「經銷商品」 或 「產品」,係指乙方代理銷售甲方於【附件一】所約定之產品。甲方於合約期限內所代理及生產之新款同等品,亦同。
2. 「經銷區域」 係指依中華民國行政管轄區域與該區域同名之地界限範圍。
3. 「直接銷售」 係指乙方以自己之名義,販售甲方所代理之商品行為。
4. 「間接銷售」 係指乙方以第三人名義、委託、代理、或賣斷經銷商品於善意之第三人,而後該第三人以非經銷商之名義,如實體店鋪、網路拍賣、或郵購等方式,自行販售所購得之商品行為。
5. 「連鎖量販店」 係指以同一商標設立、具有調整上架商品價格權利之多數跨經銷區之實體店鋪,視為虛擬店鋪。
第四條 (訴訟管轄與準據法)
兩造同意訴訟行為管轄法院為台北地方法院,並以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為準據法。
第五條 (契約之生效)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經甲乙兩造簽章後,於合約起始日起半年內為有效,並各執一份為憑。
第六條 (續約)
本契約有效期間為半年,兩造任一於本契約無效前未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兩造同意續約。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七條 (獨佔經銷權)
契約期間內,乙方對甲方所開發或代理之各類新產品,享有獨佔經銷權。
第八條 (售價單一原則)
1. 甲方為因應市場變化及匯率波動、或更新產品包裝,彈性調整如【附件一】商品售價所示之價格產品售價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或傳真通知乙方,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甲方之要求調整產品售價。乙方不得私自調整產品售價。
2. 乙方銷售甲方之產品,應以經銷商正常獲利之原則,按照【附件一】所列之批發價格售予該經銷區域內之店家,以求市場價格之單一恆定。乙方及該經銷區域內之店家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逕行公開低價促銷,亦不得以誤刊或其他藉口為由,行低價販售之實。
第九條 (經銷商閾絕對限定原則)
甲方授權乙方為甲方 A 地區總經銷,乙方不得於該所屬經銷區域外從事任何直接、間接銷售行為、或出口本契約所約定之產品。
第十條 (虛擬店鋪販售禁止原則)
乙方不得架設、委託、寄賣於該經銷區域內外之任何虛擬店鋪、郵購、各式拍賣網站、連鎖量販店。應以其各類產品送貨部門所在地,認定應屬區域之經銷商出貨。
第十一條 (訂貨來源單一原則)
乙方欲對甲方總代理之任何產品訂貨,訂單部分皆由甲方負責受理。非本契約約定之產品,亦同。
第十二條 (產品之交付)
1. 除銷售契約書另有約定外,產品應以貨運交付之,乙方得指定台灣地區貨運公司與甲方配合產品交運事宜,惟甲方認為該貨運公司收費顯不合理或與甲方互動不良等情形發生時,甲方得更換之。
2. 提前終止契約時,兩造須履行契約終止前尚未完成交付之提、出貨與價金。
第十三條 (最小訂貨量)
每月首次訂貨基本量需超過 50 箱,單一規格之產品最少訂貨量為 10 箱。甲方得視情況調整,並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四條 (出貨量結算標準)
甲方依據乙方之傳真訂單為依據出貨,若乙方無傳真訂購單,其訂貨金額、數量均依甲方月結單為計算標準,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價金之支付)
1. 價金應於訂貨當月 25 號以現金、電匯或期票支付之。以期票為支付者,期間不得超過 90 天。(如 97 年 12 月 25 日前出貨,需開立到期日為 98 年 3 月 31 日以前之期票)。
2. 乙方如超過當月 25 日延遲付款時,甲方得於未付款日隔日起立即停止供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之應收款。
3. 甲方之報價均為含稅價格,隨貨併附依照實際販售金額開立之統一發票,乙方不得拒收之。
4. 商品之所有權,待乙方開立之付款支票兌現或付清時,移轉於乙方。依動產擔保交易法,雙方同意此附條件買賣商品所有權歸屬之約定。
第十六條 (抵銷之約定)
前條第一項情形,乙方同意不論乙方所負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甲方得以其對乙方所負之債務主張抵銷。
第十七條 (瑕疵品之處理)
1. 乙方應於三日內檢查自甲方購得之產品,如發現甲方負擔保責任之暇疵時,應立即通知甲方,經由甲方確認後立即更換。
2. 乙方怠於前項之通知,視為該產品為無瑕疵。
3. 甲方之代理產品,均由總公司於全世界投保。若有車輛因使用甲方代理產品發生故障,乙方須告知甲方,並會同檢驗人員前往發生故障車輛之保養廠,待兩造代表及檢驗人員到達後,方可進行卸油動作。卸油量為 100 毫升。封罐後,由檢驗人員帶回檢測。違反上述程序或自行處理者,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八條 (前經銷商或前代理商委任授權除斥期間)
乙方經銷區域內,因前經銷商或前代理商委任授權乙方或善意第三人依照前約定販售甲方代理之相同產品時,乙方或該第三人應向甲方告知其剩餘庫存數量,由甲方視情況約定其銷售行為之期限。
第十九條 (附條件買回)
乙方得請求甲方以原訂貨價最高七成之價金,買回乙方庫存全部或一部之良品。甲方得拒絕該買回之要約。 
第二十條 (商標著作權)
合約期間內,甲方代理商標、附有商標之產品圖文、編號、相關音聲、廣告標語、行銷企劃 (詳【附件二】) 等一切商標著作權利均屬中華民國原著作並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擅自以該商標進行任何相關廣告文宣活動。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之免責)
由於天災地變、法令之改廢制定、依據公權力之命令處分、運輸機關之事故、勞工爭議、及其他不得已之情事,以致兩造遲延交付或不能交付產品者,一造雖因此受有損害,亦不得請求他造賠償。
第二十二條 (契約變更)
因應國內外代理權及社會經濟及企業界之情勢變化,足認依個別契約所定條件為顯不合理者,兩造得經協議變更本契約或終止之。

第三章 違約及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無條件終止契約)
兩造非出於本契約第四章之情事終止契約者,視為無條件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一造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兩造同意賠償金額為最高單價產品之每月首次訂貨基本量之 10 倍,不得聲明異議。
第二十四條 (越區販賣)
1. 乙方在非該經銷區域 (乙方經銷區域為:A) 銷售甲方代理之產品,乙方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乙方不得聲明異議。乙方同意其賠償金額為最高單價產品之每月首次訂貨基本量之 100 倍。
2. 第三人以小於或等於非該經銷區零售價格於非該經銷區域銷售甲方代理之產品,且其貨品來源直接或間接出於乙方者,準用前項。
第二十五條 (虛擬店鋪販售)
1. 乙方有架設、委託、寄賣於該經銷區域內外之任何虛擬店鋪、郵購、各式拍賣網站、連鎖量販店之行為,乙方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乙方不得聲明異議。
2. 前項之賠償金額,準用第 24 條。
第二十六條 (惡性調價競爭)
1. 乙方經銷區域內各店家零售價格之管理,應由乙方負責。該經銷區域內店家如有將甲方代理之產品任意調價或逕行公開低價促銷者,乙方應負督導糾正之責,並於 20 日內全數買回。20 日後,該私自銷售或逕行公開低價促銷之行為仍然存續,乙方視同放棄所有續約之權利,付款方式變更為預付現金貨款,且甲方得視情況有終止契約及停止供貨之權利。
2. 乙方如有將甲方代理之產品任意調價或逕行公開低價促銷者,乙方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乙方不得聲明異議。
3. 前項之賠償金額,準用第 24 條。
第二十七條 (平行輸入)
1. 乙方向甲方以外之任何來源訂購或販賣與甲方代理相同之產品,乙方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乙方不得聲明異議。
2. 乙方向甲方以外之任何來源訂購或販賣仿冒品、過期、不當合成等劣質品,乙方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乙方不得聲明異議。
3. 前二項之賠償金額,準用第 24 條。

第四章 契約終止
第二十八條 (總代理終止)
甲方終止總代理權時,甲方得終止與乙方之經銷契約。
第二十九條 (甲方附條件終止)
乙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契約:
1. 對於甲方所負之買賣價金或其他債務遲延履行者。
2. 減少資本額或縮小其營業規模者。
3. 所簽發或經背書之支票或本票,到期不能兌現者。
4. 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拍賣、滯納稅金處分或其他公權力之處分,或不能清償債務而向法院聲請和解或聲請宣告破產、或聲請公司重整者。
5. 受主管機關停止營業之處分,或公司登記被註銷者。
6. 財產狀況惡化,或有客觀事實足認有惡化或營運不佳之虞者。
7. 違反個別販賣契約者。
8. 違反第二章之約定者。
9. 符合第三章要件者。
第三十條 (乙方附條件終止)
前條第一、三、四、五、七、八項及第二十三條,於本條準用之。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統一編號:      
負責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乙方:(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保證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契約簽訂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待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