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要件,多為法官法:

@ 字面解釋:首,告發也。自首當然就是 '自己告發自己'。所以要件之一為 '自捅',不是出於自己,不算。

@ 未被發覺:'尚未發現犯罪、尚不知何人所為' 謂之。(75台上1634例)

@ 誠懇到案:要往有效的地方自首,去郵局櫃台自首,徹底沒有誠意,不算 (50台上65例);再者,自首後,要真的甘願接受裁判才好;逃避審判,哪算真的自首啊?(99台上4046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