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為:'具有意思表示、且欲發生私法上效果' 的行為,因而使權利產生取得、喪失、變更等效果。例如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等。
法律行為不是想做就能成立或有效的,還要符合 '成立要件' 與 '生效要件' 才行;一般來說,要具備當事人、相對人或標的、意思表示才 '成立';但生效則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民75)、標的之合法 (民71)、妥當 (民72)、確定 (民246)、可能 (民211),才行。
當然,這裡所談的昰 '狹義的' 法律行為,還有一些 '違法行為',暫先不談;違法行為包含於 '廣義的法律行為' 之中;不信嗎?去找欠你錢的人討 (法律行為),從這個法律行為之後,接下來就屬 '違法行為' 了 (要不到錢反被罵幹X娘、然後你揍他一拳...)。
二、準法律行為:不論行為人之意思 + 法律透過規定使其發生私法上效果的行為 (可能導致權利的取得、喪失、變更)。
學說認準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要件類推適用法律行為 (聰),又可分三種樣子:
1. 意思通知:表示期望讓相對人知悉,但有法律效力。如:請求、承認 (民129I)、催告 (民80I)。
2. 觀念通知:使相對人認知一個事件或事實。如:召集會議 (民47,4)、授與代理權之通知 (民51IV)。
3. 感情表示:原諒相對人。如:重婚、綠光戰警 (民1053)。
三、事實行為分二種:
1. 行為人沒有為法律行為的意思或不需意思表示 + 亦無法律效果
如:掃地、撫摸森林裡的一頭小鹿、俯瞰山頂的美景等。
2. 行為人沒有為法律行為的意思或不需意思表示 + 法律上卻賦予法律效果
如:好意施惠的交付、無因管理 (民172)、加工 (民814)、自然死亡 (民6)、先占無主物 (民802)、撿到別人的遺失物 (民807)、挖到寶藏 (民808)、換個住所 (刑訴5I)。
當然,這裡所談的昰 '狹義的' 事實行為,還有一些 '擬制的違法行為' 也可能是事實行為,暫先不談;違法行為有可能是 '廣義的事實行為';不信嗎?去看看消保法第七條、或是去問問倒車壓傷在輪胎下小孩、然後在根本一無所知之下駛離的大卡車司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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