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 5:21~28

21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2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無緣無故地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凡罵弟兄是拉加 (亞蘭文辱罵語;'無知' 的意思) 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 (亞蘭文更強烈辱罵語;'白癡' 的意思) 的,難免地獄的火。
23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
24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25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
26 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
27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
28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心得

1. 21~22、23~26、27~28 是三段整體的意義呈現,今天就暫不用色塊標示囉,以後相同情況準此。

2. 首二節耶穌說明了第 20 節的意涵,強調神對於罪的 '主觀構成要件' 認識;怎樣才算 '殺人' 呢?拿刀捅死人才算嗎?不好意思,罵人是無知、白癡的,就算 '殺人'。完了,我殺的人比毛澤東還多... 沒心情寫得勝者了... 桑辛...

這樣各位知道神的違法性判準有多麼嚴格了嗎!有人還認為自己不會犯罪嗎?想知道在這樣的條件下,堯舜禹湯文武姬、老莊孔孟如來佛、關聖帝君三太子、聖嚴妙蓮釋海浪等等諸位聖賢大德尊龍們,有沒有 '曾至少一次' 構成諸犯罪的要件呢?老實說,不是信他們不過,我看是有點難啦。

3. 還跟弟兄不和嗎?還吵架嗎?神說,不要在這邊只會用嘴說得勝者大道理,你先去跟發生爭執的弟兄認錯、請求弟兄的原諒再說;不過就是打個高爾夫而已、不過就是政治理念各有所見而已,幹嘛欺負冤枉委曲弟兄姐妹若甚?!我欺負並錯怪了神喜愛的眾弟兄姐妹、我枉顧了和睦與平安、我選擇紛爭、論辯、與指責、我自以為義,我可以感覺到神非常不喜悅。對此,我深自檢討了許久,這裡想再次當著大家的面對我曾經錯待過的所有朋友說:'弟兄,我錯了,請原諒我的魯莽與無知,您才是我的老師'、'姐妹,我錯了,請原諒我的魯莽與無知,您才是我的老師'。我們也當時時自省,神要我們先完成我們自己該盡的義務、一碼一碼、以誠實慈愛謙卑的態度和解之後,再上前拜見祂不遲。

至於審判官與一文錢這二段,則涉及了 '無謂因果' 與 '罪的果效' 的觀察與衍生理論,內容過於沉重枯索,且沒有當下須迫切明白的必要,個人認為先不要在我們讀經班深論,以免篇幅過大。反正記得凡事 '問天無愧、光明磊落、平安踏實' 就是了。

4. 最後二節與頭二節道理一樣,耶穌再次另舉例強調 '違法性判準' 門檻之低,此略。所以,依這樣的標準,試問天下男人,哪個不是色員外呢?(咦、難道我不是嗎?!否則為何大家都把目光放在我身上?!原來是我的桌子浮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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