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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常識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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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權種類鳥瞰:二元司法體系(釋字 448, 540)
1. 民事訴訟裁判(§77)→ 民事訴訟法
2. 刑事訴訟裁判(§77)→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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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動詞差別在哪?

答案在憲法第 37 條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 (下稱 '中標法') 裡面:

憲法第 37 說:'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但是這裡的 '命令' 與中標法所謂各機關發布的 '行政命令' 又有所不同;憲法裡的命令是像 '防災應變緊急命令'、'人事任免令' (也算緊急啦)、或 '戒嚴命令' 等等,都屬於 '總統位階' 的 '命令,這不是行政機關的命令喔 (總統並不是行政機關)。但機關發布行政命令也用 '發布' 這個詞 (中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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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會計年度、學年度之起迄日期?

1. 曆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會計年度:88年以前,係自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88年7月1日起,改為曆年制。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比較奇怪:88年7月1日至89年12月31日,但從 90會計年度開始就正常了:90年1月1日至90年12月31日、105會計年度 =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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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即臺灣省虛級化,通常簡稱凍省或精省,是中華民國政府根據民國86年(1997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 [有這項嗎?第二項吧?] 的規定,於民國87年(1998年)將省移除「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並將臺灣省政府縮編改組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的政策及過程。

起因
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在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播遷臺北市,失去中國大陸的統治權;至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管治領土僅餘臺灣省全部與福建省的極小部分(金門縣與連江縣馬祖及烏坵)以及南海中的東沙群島和太平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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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09 Thu 2019 17:19
  • 修憲

你知道其實超過 1/5 的憲法條文都被凍結了嗎?
24 十二月 2018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其實除了憲法以外,還有另一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憲法增修條文),而且已經有超過40條憲法被憲法增修條文凍結了,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讓《法操》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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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意思表示之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607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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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法院107年7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論 行政處分觀念通知

今年7月最高行政法院做成了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係導因於一起「A縣政府認定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乃於民國93年2月9日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請B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B逾期未補辦,A縣政府又於93年3月15日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B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B 對拆除通知單不服,循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案例。對此案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對於問題:上開拆除通知單是否為行政處分?做出決議。而本文將從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開始介紹,最後在以上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作結。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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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新人事讓台灣人民對「政委」突然有了興趣,許多年輕人開始到處打探「到底什麼是政務委員啊?」

把政務委員簡稱為「政委」其實有點不妥,因為容易跟解放軍的「政治委員」搞混,政治委員的由來是蘇聯紅軍為了「黨指揮槍」所以在軍中安插政治委員,這政治委員是何方神聖?其實每個當過兵的人都知道。黃埔軍校受蘇聯援助設立,抄襲蘇聯政治委員的制度,連級以上單位設置「國民黨代表」,職稱經幾次改名,最後成為「政戰輔導長」,就是每個當兵的人都得敬畏三分的「破ㄟ」(「輔仔」台語發音)。而中共的人民解放軍,則一直沿用政治委員的稱呼,所以,要是看中國的解放軍片,看到雜兵在喊政委,就知道那其實是「破ㄟ」。

回到政務委員,在我國的行政組織之中,政務委員其實比只相當於輔導長的解放軍政委大上太多了,原名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之後,在行政組織法修改時,或許嫌名稱太長,就只稱為政務委員,事實上,原名更能看出政務委員的性質。一個國家最重要的行政任務,常常是跨部會工作,譬如,以防災救災來說,內政部消防署主管颱風、地震、火災、爆炸、防溺等等業務;經濟部水利署則主管水旱災;經濟部工業局主管諸如高雄氣爆這類的工業管線災害;環保署主管氣候變遷相關事宜,也負責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墜機、隧道事故、連環車禍等交通相關意外災難是交通部管轄;疾病如登革熱則由衛福部統籌。防災工作還包括應該在國民教育內好好教導國民災害常識,又加上教育部;每逢天災總會出動國軍救災,加上國防部;許多災難是人禍釀成,要依法嚴懲,加上法務部;而救災知識與救災專業訓練要與國外交流,在國際災難中前往外國協助救災,增加經驗並進行國民外交,拉上外交部;要預算當然少不了財政部;海巡署、公共工程委員會也不能置身事外;原子能委員會則負責核災,需要指揮這麼多部會,唯一有這個權力的人是......行政院長本人。但是行政院長一天只有24小時,跨部會業務相當多,不可能都由行政院長統籌指揮,於是,設置了政務委員,不屬於任何部會,專門用來推動跨部會的任務。政務委員改名之後,名稱聽起來好像不怎麼起眼,但從原名可知,實際上相當於英國的「不管部會部長」或是日本「無任所大臣」,是與部會首長平起平坐,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極重要角色。可是,許多網路資料上卻說,政務委員雖為部會級官職,但沒有自己的部會,所以重要性不如部會首長。到底政務委員跟部長哪個大?事在人為,政務委員到底大不大,是個大哉問,也跟政府行政效率息息相關。就政務委員的任務性質來說,若要發揮其真正效用,政務委員相當於行政院長的分身,就算職位上只是等同部長級,實際上卻要是比部長還大,才可能叫得動各部底下的官員。這個道理,也是每個當過兵的就知道。指揮官的連絡官,雖然同樣是個上尉,但是實質上絕對比單位裡的上尉連長權威大上太多,往往連官階更大的營長都還得敬他三分。不過,如果指揮官不喜歡那個連絡官,那一個光桿軍官當然就不如連長可指揮一整個連士兵的威風了。政務委員也一樣,可大可小,運用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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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203號判決:

至於刑法上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不能因加害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原無宿怨,即推斷認為無殺人之故意。而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程度,亦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下手之輕重、加害之部位等,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細言之,殺人決意,乃行為人的主觀意念,此主觀決意,透過客觀行為外顯;外顯行為則包含準備行為、實施行為及事後善後行為等。

故而,審理事實的法院,自應就調查所得的各項客觀事實,予以綜合判斷,以探究、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亦即應審酌當時所存在的一切客觀情況,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事前之仇隙,是否足以引起殺人的動機;行為當時的手段,是否猝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攻擊力勁,是否猛烈足致使人斃命;攻擊所用器具、部位、次數;及犯後處理情況等全盤併予審酌,判斷行為人於實施攻擊行為之際,是否具備殺人之犯意;倘足認定行為人已可預見其攻擊行為,可能發生使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而仍予攻擊,自堪認屬於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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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07 Tue 2019 18:04
  • #550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第 27 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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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07 Tue 2019 17:47
  • #61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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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07 Tue 2019 17:37
  • #527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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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07 Tue 2019 17:18
  • #520

憲增 第三條

I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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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考什麼都落榜,今年還剩最後一考,距離考試當天還剩約 90 天,本系列置頂文將陸續記錄期間所學各科之重點,考上才會解除置頂。

壹、憲法
#520、#443 (法律保留)、#527、#709、#618、#371、#572、#590、#49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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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06 Mon 2019 18:15
  • 錯誤

錯誤 = 主 (客觀) 的意志 與 你 (主觀) 的認知 不一致,大致可分為三類:

@ 不法構成要件錯誤 = 反\主體錯誤 (誤以為自己有無某身分)、反\客體錯誤 (等價\不等價、打擊)、反\歷程錯誤 (因果關係)、反 (幻覺犯)\禁止錯誤、

@ 罪責錯誤 = 反\禁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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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適用範圍:

@ 罪刑法定主義:法定性、明確性、不溯及、不類推 (1)

@ 原則從舊從輕 (2I)、沒收、非人身自由保處從新 (2II)、確定處罰保處從最輕之最新 (2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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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純正身分犯 = '身分' 這個要件,為 '構成要件' 之一部;例如 121 之 '公務員' 收賄,你不是 '公務員' 的話,那麼便沒有 '收賄' 這種 '罪' 的構成,也就是說:身分為犯罪構成與否的要件是也。

二、不純正身分犯 = 見 31II,身分僅是構成罪之加重或減輕的要件,不是 '犯罪構成要件',那麼此時的身分,稱為 '不純正';如 274 之生母殺嬰,'生母' 或 '嬰兒' 這二個身分是導致這個基本架構為 '殺人罪' (嬰兒也是人啊,殺嬰也是殺人啊) 獲得減輕的 '事由',所以此時這些身分為 '不純正身分'。

三、擬制之正共犯 = 純正身分犯的 '不具身分的共同正犯、共犯',該怎麼論罪呢?這些人已經被 '擬制' 成 '純正身分犯的共同正犯或共犯' 惹,該怎麼罰呢?請看 31I、II。不純正身份犯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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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為構成要件要素中行為與結果間所必定存在的連結關係。若無,則不能說某行為已然產生了某結果,構成要件則有欠缺,因而不構成犯罪了。

學說上大致將因果關係分為三種:

一、條件說:如果沒有 P,則不會有 Q。所以足以引起結果之 '一切條件,皆為該結果之原因。又稱 '等價原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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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 自由 + 名譽信用 + 秘密 十七種:
身體自由
意思決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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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礙性自主二種:
性交 (普通強制、加重強制、乘機、結果、未滿十四、權勢、詐術)
猥褻 (普通強制、加重強制、乘機、結果、未滿十四、未滿十六、權勢) = 那 '詐術猥褻'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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