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62號【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06530號
公告版位
目前分類:常識 (1030)
- May 16 Thu 2019 18:15
#762
- May 15 Wed 2019 17:00
行政簽結如何救濟?
檢察官行政簽結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李復甸鑑於刑事實務上以行政簽結之方式終結偵查,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
權利、架空偵查法定原則及規避不起訴處分之監督,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及依法行
- May 15 Wed 2019 16:00
偽造私文書罪成立要件
偽造文書罪的成立要件為何?
多半民眾所說且常遇到的偽造文書罪指的都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以下分別討論本罪之成立要件:
1.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 May 15 Wed 2019 15:00
事實錯誤
我們今天就來『大意』滅親吧!
正犯與共犯4-間接正犯的特殊態樣 正犯後正犯?(兼論對於減輕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
案例:某甲身患絕症,久病厭世,曾數度嘗試自殺均未成功,最後竟至全身癱瘓,僅能靠書寫來勉強表達意志,其妻乙對之百般照顧,心力交瘁。這幅景象看在乙父丙的眼中非常不是滋味。某日,丙模仿甲的筆跡以甲的名義寫了一張紙條,懇求乙在甲的食物中加入致命劑量的安眠藥,好讓他能夠了結自己痛苦不堪的生命,並將字條置於甲的床頭。乙看了字條後,深信該字條為甲經過審慎考慮後所留,於是便在準備晚餐時,依照字條的指示在食物中加入足以致命的過量安眠藥供甲食用,甲於飯後一命嗚呼。請問乙、丙在刑法上應負何等責任?
- May 14 Tue 2019 21:00
罪責要素
零、前言
在刑法總則就說明過,刑法分則條文中的要素,並非全部都是構成要件要素,而是必須與法益侵害有關之要素才是構成要件要素(不法要素),若是與個人之特殊情況或期待可能性有關之要素,則為罪責要素。因此,殺人罪章中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義憤殺人罪(§273)之「當場激於義憤」、生母殺嬰罪(§274)之「生母與子女之關係」及「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皆為罪責要素,解題的位置是在第三階的罪責層次。不過,若命題焦點不是在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一起實現身分犯之犯罪類型(即涉及§31Ⅱ),這個問題便不那麼重要,即便將「直系血親尊親屬」、「當場激於義憤」、「懷胎婦女」、「生母與子女之關係」及「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當成是構成要件要素在第一階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檢討亦無不可,但若有想到,最好還是依通說見解作答,將上開要素放在罪責層次檢討為妥。至於加工自殺罪(§275)之「受囑託或得其承諾」究竟是屬於不法的減輕還是罪責的減輕?在文獻上有不同的看法,目前通說及實務認為是構成要件要素 (蔡聖偉;詳下),解題的位置是在第一階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層次。
蔡說:
- May 13 Mon 2019 18:14
行政立法行為
行政立法之行為,產生了 '行政命令',分四種類:
一、法規命令 (行程 150~157、中標 7) = 國會保留 (中標 7)
二、行政規則 (行程 159~162) = 對內法,無送審必要
- May 13 Mon 2019 18:00
訴願程序之法律性質
訴願程序之法律性質
一、行政程序
訴願程序係由行政機關進行審理決定(訴願法第4條以下,第52條),故訴願程序之法律性質,有認為應屬一種「行政程序」,並非法院的訴訟程序(德國通說)。
- May 13 Mon 2019 17:44
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準司法權之行使,例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勞資爭議仲裁、公害糾紛、耕地租佃爭議調處,故不應再屬 '行政程序' 之法適用。
@ 行政契約?私權契約?
# 和解契約(§136)
- May 13 Mon 2019 16:43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25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 May 13 Mon 2019 16:40
行政程序之送達
- May 13 Mon 2019 16:00
行程 48 期間的計算
- May 10 Fri 2019 20:30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民國 84 年 6 月 7 日本校 83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3 月 26 日本校 95 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May 10 Fri 2019 19:00
教育部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 May 10 Fri 2019 19:00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