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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16 Thu 2019 18:15
  • #762

釋字第762號【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06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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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16 Thu 2019 17:00
  • #585

真調會條例違憲?
2004/12/15

解釋文 (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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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行政簽結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李復甸鑑於刑事實務上以行政簽結之方式終結偵查,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
權利、架空偵查法定原則及規避不起訴處分之監督,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及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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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的成立要件為何?

多半民眾所說且常遇到的偽造文書罪指的都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以下分別討論本罪之成立要件:
1.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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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所知所犯不一致時,應如何論處?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刑事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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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就來『大意』滅親吧!
正犯與共犯4-間接正犯的特殊態樣 正犯後正犯?(兼論對於減輕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

案例:某甲身患絕症,久病厭世,曾數度嘗試自殺均未成功,最後竟至全身癱瘓,僅能靠書寫來勉強表達意志,其妻乙對之百般照顧,心力交瘁。這幅景象看在乙父丙的眼中非常不是滋味。某日,丙模仿甲的筆跡以甲的名義寫了一張紙條,懇求乙在甲的食物中加入致命劑量的安眠藥,好讓他能夠了結自己痛苦不堪的生命,並將字條置於甲的床頭。乙看了字條後,深信該字條為甲經過審慎考慮後所留,於是便在準備晚餐時,依照字條的指示在食物中加入足以致命的過量安眠藥供甲食用,甲於飯後一命嗚呼。請問乙、丙在刑法上應負何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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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

在刑法總則就說明過,刑法分則條文中的要素,並非全部都是構成要件要素,而是必須與法益侵害有關之要素才是構成要件要素(不法要素),若是與個人之特殊情況或期待可能性有關之要素,則為罪責要素。因此,殺人罪章中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義憤殺人罪(§273)之「當場激於義憤」、生母殺嬰罪(§274)之「生母與子女之關係」及「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皆為罪責要素,解題的位置是在第三階的罪責層次。不過,若命題焦點不是在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一起實現身分犯之犯罪類型(即涉及§31Ⅱ),這個問題便不那麼重要,即便將「直系血親尊親屬」、「當場激於義憤」、「懷胎婦女」、「生母與子女之關係」及「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當成是構成要件要素在第一階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檢討亦無不可,但若有想到,最好還是依通說見解作答,將上開要素放在罪責層次檢討為妥。至於加工自殺罪(§275)之「受囑託或得其承諾」究竟是屬於不法的減輕還是罪責的減輕?在文獻上有不同的看法,目前通說及實務認為是構成要件要素 (蔡聖偉;詳下),解題的位置是在第一階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層次。

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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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競合論-法條競合

1. 意義
一行為實現數個構成要件,只侵害一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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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發文字號:(90)法律字第 00049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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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訂第10條第7項凌虐定義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2.修正第61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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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43號
中華民國 8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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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之行為,產生了 '行政命令',分四種類:

一、法規命令 (行程 150~157、中標 7) = 國會保留 (中標 7)

二、行政規則 (行程 159~162) = 對內法,無送審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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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程序之法律性質

一、行政程序

訴願程序係由行政機關進行審理決定(訴願法第4條以下,第52條),故訴願程序之法律性質,有認為應屬一種「行政程序」,並非法院的訴訟程序(德國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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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準司法權之行使,例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勞資爭議仲裁、公害糾紛、耕地租佃爭議調處,故不應再屬 '行政程序' 之法適用。

@ 行政契約?私權契約?

# 和解契約(§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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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25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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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送達相關,規範於 行程法 67~ 91,凡 25 條次 (10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67 條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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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 §48 期間的計算

I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II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起始日不計算在內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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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民國 84 年 6 月 7 日本校 83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3 月 26 日本校 95 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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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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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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