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4年1月14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4年2月5日
公告版位
目前分類:常識 (1030)
- Nov 30 Wed 2011 15:57
商港法
- Nov 30 Wed 2011 15:41
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CEDAW)
※聯合國大會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號決議 生效:按照第27(1)條的規定,於1981年9月3日生效。
- Nov 30 Wed 2011 00:00
你確定你的智慧是你的財產嗎?(上)
我贊成對剽竊他人著作以為己出者法之制裁、我贊成未經當事人許可盜印翻印行為的罪則該當,因為 「相互尊重」 是作人處世的公設,不僅是在 「智慧財產」 方面而已;只是,智財法概念逐漸形成之後,我放心的不是日後盜版行為的消弭 (有夢最美),我擔心的是人們因此惡化、深化對 「物」 私有概念的劣根性。立法保障所有權人,固然重要,但加強人民在乎對 「物」 的支配權力的 「啟蒙」、 重視 「所有」 的歸屬,是不是真能幫助人們了解人與人互助、尊重的和諧願景呢?我不知道。有中國憲法之父美稱的張君勱先生曾說:「人民對於他的權利的警覺性,乃是憲政的第一塊礎石。」 我相信,這裡的 「覺醒」,是就權利義務關係上,國與民、民與民相互尊重的覺醒,而不是對 「若有人不懂得某方面的彼此尊重,原來還可以透過律法加以制裁?!」 的覺醒;前者是教育,後者是長期不被尊重之下解放之後的報復性反彈。兩者一 「憲」 之隔,效果判若雲泥。
經濟學家常說,人對物的佔有欲是天性。我對此不置可否,但我堅信不分天性的良否而 「順性而行」 的行為是不可以被鼓勵的,更何況為此天性還設計出的交易買賣市場行為與獲利理論基礎,此風實不可長。
- Nov 28 Mon 2011 16:42
訴之利益 (權利保護要件)
所謂訴之利益,從白話文理解,就是提起本件訴訟之實益;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之a物返還原告,但該物並不在被告手上或者在第三人甚至在原告手上或者已經不在這世界上,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該物之請求則會被認定無訴之利益。
訴之利益的概念
訴之利益,乃係為了在各個具體的個案中判斷對該紛爭(以關於該請求的內容本身為著眼點)下本案判決的必要性及其實效性,所設之特別訴訟要件。亦即,當事人所提之訴訟,必須且可以藉本案之實體判決在實際上有效的解決紛爭,始有訴之利益。就以紛爭解決的「必要性」及「實效性」為內容的訴之利益,必須由原告、被告及法院三者的立場及利益,平衡地加以綜合判斷。由原告的立場觀之,其判斷之重心在於對其所主張的實體上的權益地位,是否可透過民事訴訟之機制加以保障。由被告的立場觀之,則有二元不同層次的利益考慮。第一層之利益乃在於對無益之訴訟避免產生防禦之負擔,而期法院迅速將該訴訟予以駁回,同時亦可達抑制該等訴訟提起的預防功能;第二層之利益則在於取得實體勝訴之判決,以保障個人之法律地位。由法院的立場觀之,其重心則在於對國家司法資源作有效率的運用,避免無益訴訟所造成的浪費。就其最廣義的範圍,會涉及國家審判權的界限問題(limits of adjudication),就此會關涉到有關憲法層次的訴訟權保障範圍及三權之分立界限,例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或解釋某一個抽象法條的內涵,而不涉及具體的案件或紛爭(case or controversy)。
- Nov 24 Thu 2011 09:38
協議、判決、和解、調解離婚
離婚除了「協議離婚」、「判決離婚」外,又將增加一項「和解離婚」,而且更迅速、確實,替想要離婚的夫妻另開一道門。
協議離婚:
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協議離婚。
- Nov 24 Thu 2011 09:15
十大、七出、三不去、義絕
構成離婚十大要件: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 Nov 23 Wed 2011 12:59
台北和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又稱《中日和約》、《台北和約》(日:日華平和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1952年4月28日由中華民國與日本政府派遣外交代表在台北所簽訂的和約,當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日本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也放棄了自辛丑條約以來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表示將開始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儘速商訂兩國貿易、航業、漁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的條約或協定。
由於同盟國在談判對日和約時正值國共內戰、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至台灣台北、及韓戰爆發、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參戰,國際間對於應由中華民國政府或中共代表中國存有爭議。韓戰爆發後,美國為了防止台灣落入中共之手,初始設計方案是將台灣交由聯合國接管。但中共介入韓戰後改變了美國政府的處理態勢,也停止所有要將台灣事務交由聯合國處理的方案。
1950年9月,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杜勒斯推動對日和約相關事宜,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與杜勒斯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日本首相吉田茂與中華民國簽訂和平條約,並且一定要讓中日和約在《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簽妥。
- Nov 23 Wed 2011 12:50
波茨坦宣言
《波茨坦公告》,又稱作《波茨坦宣言》,是 1945 年 7 月 26 日在波茨坦會議上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公告英文原文為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主席蔣介石和英國首相邱吉爾聯合發表的一份公告。這篇公告的主要內容是聲明三國在戰勝納粹德國後一起致力於戰勝日本以及履行開羅宣言等對戰後對日本的處理方式的決定。中華民國收藏之原件原為中華民國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於臺灣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計英文一頁。
重要內容
- Nov 23 Wed 2011 12:44
舊金山和約
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大部分同盟國與軸心國成員之一的日本所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權利。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託管理。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著這份和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的狀態;日本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恢復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領土放棄與信託統治
- Nov 17 Thu 2011 16:26
論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論刑法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資料來源:保成補習班)
壹、 案例事實
在一個忙碌的日子裡,某甲於工作結束下班後,收拾起一整天緊繃的心情,開著車要準時趕赴和某就讀於追求卓越之國立大學的小女友約會。某甲平日奉公守法,從不丟紙屑到不闖紅燈等法規無一不遵守,而就在某甲開車行經一繁忙的十字路口時,某甲見前方號誌由黃轉紅,隨即減速停了下來。但料想不到的是,後方遠處一囂張跋扈的飆車族某乙,為了搶過黃燈,超速衝過來並不慎從後方撞上某甲之座車,人車倒地、油箱破裂,乙的機車起火燃燒並受到波及。某甲深信自己並無任何過失也無違法,下車察看後想到約會時間急迫,追求卓越的小女友不能得罪,即驅車離開現場,之後沒多久乙的機車爆炸,乙全身受到灼傷並送醫不治死亡。之後的車禍鑑定結果也證實某甲對於本事故並不具過失。試問:就某乙死亡的結果,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 Nov 17 Thu 2011 12:31
ISO、ISBN、BOT、3C
ISO 國際標準化組織
國際標準化組織(英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ISO[1])成立於1947年2月23日,是製作全世界工商業國際標準的各國國家標準機構代表的國際標準建立機構,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成員包括162個會員國。該組織自我定義為非政府組織,官方語言是英語、法語和俄語。參加者包括各會員國的國家標準機構和主要公司。
ISO會員分佈圖。綠色是會員(members),黑色是非會員,黃色是通訊會員(correspondent members),紅色是預定加入會員(subscriber members)。中華民國是ISO創始國之一,因未按章交會費而在1950年被停止會籍。目前中華民國不是ISO成員,但《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通常仍參考ISO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8年9月1日以中國標準化協會的名義參加ISO,並在1982年9月當選並連任理事國(1983年~1994年)。1985年和1989年,分別改由國家標準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參加。2001年起,在ISO代表中國人民共和國會籍的會員機構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香港和澳門均是ISO通訊成員(correspondent members)。ISO與負責電子設備標準的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密切合作。ISO的國際標準以數字表示。例如,「ISO 11180:1993」的「11180」是標準號碼,而「1993」是出版年份。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簡稱ISO來自於希臘語的單詞isos,意為「相同」,並不是英語或法語名稱的縮寫。因為中文不是ISO的官方語言,所以ISO標準沒有正式中文名稱。
- Nov 16 Wed 2011 10:54
正之以誠
誠正中學係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於民國8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之全國第一所以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為收容對象之少年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但有關教育實施事項受教育部督導。為貫徹教育刑之理念,以使一時犯錯之少年收容人獲得繼續求學機會,政府分別在新竹縣成立誠正中學及高雄縣成立明陽中學二所少年矯正學校,成為兼具行刑矯治及學校教育之一創新機構。
該校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傳授為總體之教學目標,使依法裁定感化教育之十八歲以下少年及兒童,經由學校教育方式,以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促使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本校遴聘有優良師資,採小班制教學,每班學生以不超過二十五人。一年分四學期,依據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日校教學授課時數教學(每週三十五小時)。
收容對象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感化教育處分之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學生核定收容額為299人,收容學生之總數,依學生入出校情形略有變動。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為使少年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矯正學校之教學,應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強化輔導工作,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一般教學部應提供完成國民教育機會及因材適性之高級中等教育環境,提昇學生學習及溝通能力。特別教學部應以調整學生心性、適應社會環境為教學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
- Nov 16 Wed 2011 10:32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修法動機與內容
壹、前言
依照民法之規定,行為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係法律行為生效之前題。所謂完全行為能力係指行為人具有得以其獨立之意思表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能力。易言之,行為人對於日常事
- Nov 16 Wed 2011 10:15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現行法禁治產宣告是無行為能力人,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宣告之,新法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但增加輔助宣告,除了完全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為監護宣告外,若行為能力減弱而未達完全不能自己處理者,給予輔助宣告,於特定行為需經輔助人之同意,類似限制行為能力,以因應社會上各種狀態之處理,較為週延。監護宣告與禁治產宣告之實質意義應無差別,不過法律上用語仍有不同:
禁治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聲請權: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聲請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 Nov 15 Tue 2011 10:03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A公約」,是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31條。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着共同的序言及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個文件。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人權委員開始起草國際人權公約。1950年,第五屆聯合國大會審議人權委員會提交的僅保護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約草案。大會認為這一公約草案不全面,沒有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的全部內容,未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予以保護,要求人權委員會對草案進行補充和修正。鑒於公民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難以共用一套監督機構,1952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決定由人權委員會起草兩個人權公約,一個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另一個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1954年,人權委員會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草案》(同時提交的還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草案》)提交第九屆聯合國大會審議。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第2200A 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
前文
- Nov 11 Fri 2011 15:10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複習一下,判決與裁定有何不同?
(一)原則上:
裁定是針對「程序」事項,例如起訴不合程序(程式)、內容尚有欠缺而要求補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