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行政」,即私經濟行政,是指國家處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以行政行為的態樣和「高權行政」加以區分,其類別包括:
1. 行政輔助: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之私法型態的行為;如:開會中場休息,公費採買便當。
2. 行政營利:以私法組織型態或特設機構方式從事之營利行為;如:中油、台銀,但無法營利,經評估後仍有繼續經營之必要者,其功能便轉為下一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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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常識 (1030)
- Nov 09 Wed 2011 16:44
國庫行政
- Nov 08 Tue 2011 14:44
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的概念 黃茂榮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第三屆教育部國家講座)
A 法 律
這裡所稱之法律,不是法源論上所稱之「所有得為裁判之大前提之規範」的總稱。它在本文係指制定法(das Gesetz, das gesetzte Recht)與習慣法(das Gewohnheitsrecht)。因為在實證法的來源(Die Quellen des positiven Rechts),即法源論(Die Rechtsquellenlehre) 之討論上,除前述二種來源外,尚有其他來源被提到。其中(a) 有自其是否得直接被適用的標準觀之,其法源性尚待斟酌者,例如學說,在其演變成習慣法 或被立法機關接受而以制定法的方式予以承認以前,它們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對法律的闡釋。其次是法院的裁判或判例 。裁判與學說不同,除對於個案為具有拘束力之裁判外,其在個案的裁判中據以為裁判依據之法律見解對於法律並具有法的續造(Die Rechtsforbildung) 的作用。所謂法的續造已具有法律補充的意義。在法的續造上,學說的意義為對之提供必要的準備工作 。因此學說與裁判只能算是間接的法源。基於這個見解,乃不將它們歸類為這裡所稱的法律。(b) 至於依合意所產生的法律(vereinbartes Recht),例如契約,原則上僅拘束締約當事人,只有在例外的情形,在一些特別的契約像勞動團體協約(der Tarifvertrag des Arbeitsrechts)(團體協約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才對當事人以外之人也有拘束力。但不管如何,它們的拘束力都是來自於法律的授權,所以它們是屬於次位法源 。另契約在一定的要件下,亦可能具有保護第三人的效力 。(c) 至於國際法 ,它對締約主體言是依合意所產生的法律,對締約國或團體的屬員言,則原則上是須要國內法媒介的制定法。例外的情形,例如有關戰犯之處罰的規定,則是不須國內法媒介的制定法。處罰戰犯的國際法,甚至不承認依國內法,或上級官署之命令所從事之戰犯行為有違法阻卻事由 。
- Nov 08 Tue 2011 14:18
善意受讓制度
一、民法第九四八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此於第八0一條也有關於占有規定之善意受讓,請自行參閱。
二、本條文的意思,簡單的說,就是甲〈讓與人〉將一動產讓與乙〈受讓人〉,此時若乙在”主觀上”認為甲是有權讓與之人〈善意〉,不論甲是否果真有讓與該動產的權利〈有可能只是跟丙借來的〉,乙〈受讓人〉還是可以得到該動產的所有權〈仍受法律之保護〉。
- Nov 08 Tue 2011 14:02
法源、法理、習慣
法源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基本含義是法的來源或法的棲身之所。法的淵源一詞法源於歐洲大陸古羅馬的 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淵源一詞的是英美法系的學者。法的淵源是法理學中的重要概念。
在傳統法的淵源理論中,認為法的淵源可以指:實質淵源,法源於自然理性還是君主意志;效力淵源,法產生於立法機關還是其他機關;材料淵源,法的制定是源於習慣還是外國引進;形式淵源,法來自製定還是習慣以及歷史淵源,引起法產生的歷史事件等。
- Nov 08 Tue 2011 13:15
Chops
還是找不到民法相關名詞解釋?試試這裡:
【禁治產人】因精神障礙不能處理自己事物,而由法院為禁制產之宣告,使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 Nov 08 Tue 2011 12:11
人格權
我國民法對侵權行為的規範,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為重心,該條第一項前段採概括規定,所保護之客體為「權利」。權利可區分為人格權、物權、身分權等。所謂人格權,指一般人格權而言,乃關於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特別人格權則是由一般人格權所衍生出,經具體化的個別人格權,可再分為法定與未法定兩種。
就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歷史而言,侵權行為法對人格權的保護首重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權利,接著擴及名譽及隱私。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是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之基礎規定,但因慰撫金(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受到第十八條第二項之限制,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因此並非所有人格權受侵害之情形,均能請求慰撫金。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就侵害生命權、第一九五條是就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第十九條則為姓名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慰撫金之特別規定。由此可知,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信用、隱私、貞操係法定的特別人格權,除此之以外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其情節重大者」,係針對其他未經法律明定之人格權受侵害而設之限縮要件,必須視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及所受侵害之嚴重程度而定,避免浮濫,這一部份人格權將會隨著人民對人格自覺、社會進步及侵害增加,擴大其保護範圍,肖像權即為法律未明定而普遍認其為重要之人格法益者。
- Nov 08 Tue 2011 11:29
實證法、超實證法 (自然法)、四大法學派
論四大法學研究學派:實證法學派、自然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及自由法學派
【作者】劉性仁
【學科分類】法理學
- Nov 08 Tue 2011 11:26
實體法、程序法
實體法,在法律體系中,泛指規範個別法律主體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而實體法有修正時,原則上必須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與程序法遇修正時適用「程序從新」的原則不同。
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實體法為「體」,程序法為「用」,若無實體法,則程序法無用武之地,若無程序法,則實體法無實現之可能,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不過,在法院的審理過程,必須要遵循「先程序後實體」的步驟加以審理。另外,關於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部分,基於「內國法官不適用外國程序法」的原理,故必須要是外國的實體法始能適用。
實體法是與程序法相對應的概念,實體法簡單的來說是針對法律的權利歸屬、義務負擔等事項加以規範之法令,而程序法則是對如何實現實體法規範內容的法律。
- Nov 07 Mon 2011 12:24
債權詐害行為
債權詐害行為的定義:係指債務人之行為,積極地減少財產 (財產之贈與或廉售) 或消極地增加債務 (承擔債務或保證) 因而減弱其清償力,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狀態稱之。
要件
1. 須債務人之行為以財產為標的
- Nov 07 Mon 2011 12:11
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乃是指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之名義而做出的法律行為。無權代理主要有廣義及狹義之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含了「表見代理」以及「狹義的無權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單純欠缺代理權的無權代理。而欠缺代理權的原因可能是自始即未獲得授權,或是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在此二種情況下,都可能會導致代理人所做出的代理行為成為無權代理。
- Nov 07 Mon 2011 11:44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真意保留
意思表示之瑕疵:
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於成立之時,當事人雙方心中無欲為發生該法律行為效果之意思而仍為意思表示者,稱之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我國民法上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規定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惟當事人間法律行為雖無效,為顧及交易第三人之維護,因此民法八十七條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何謂「不得對抗」?法學概念上涉及所謂「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辨,並涉及法律行為交易過程中有關第三人保護之問題,為典型之基本觀念研析類型。
- Nov 04 Fri 2011 11:32
上位概念、派生原則
簡言之,上位概念就是 「 從何處延伸而來的觀念 」:例如 「公課」 (公法上金錢給付) 可分為:租稅、規費、特別公課等三種;又,像是 「 法律權利義務主體 」 有自然人跟法人兩種,以上提到的 「法律權義主體 」 或 「公課」 就可稱為上位概念。公務員,因其行為褻瀆公務員之尊嚴與正當性,故稱為瀆職,所以 「其行為褻瀆公務員之尊嚴與正當性」 為貪污罪之上位概念。
專利上位概念
- Nov 03 Thu 2011 13:24
準用、類推適用、視為、推定、擬制、適用
法律條文就其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之規定,常引用其他之法條之規定,此於法學方法上稱為「引用性法條」。引用性法條之功能,就立法技術之觀點言,在於避免二種性質相類似之事項重複繁瑣為相同之規定,或避免掛一漏萬之規定。因此,法規中常就其中重要之事項予以規定,而另就此事項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另適用或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準用,法律明文規定就某事項適用某條規定:
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與此相類者為「類推適用」,即關於某種事項,在現行法上尚乏規定,法院於處理此種事項時,得援引性質相似之法規,以資解決之情形。易言之「準用」與「類推適用」,同為法規之比附援引,不同的只是有無法律之明文規定而已。依法律規定為準用時,僅須適用該法律規定之效果,不包括其法律要件;再者,有時亦非可全盤適用該法規之效果,僅於其事項「性質相同」之前提下,方可適用該法規之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第 81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故準用本質上亦為類推適用之一種(鄭玉波,法學緒論,第 65 頁,台北,三民書局,1994 年 8 月第 4 次修訂再版),但與類推適用不同者則為前者係法律有明文之規定,而後者則法律並未有明文之規定。
- Nov 02 Wed 2011 11:36
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簡言之,就是在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因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之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法官之裁定行之,謂「非訟事件」。一般我們常聽到的是訴訟案件進行中,如何怎樣之類的話;但是我們也常聽到「假扣押」、「支付命令」的法律專有名詞,這些就是屬於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所涵蓋範圍
有分廣義的及狹義的非訟事件,敘述如下:
- Nov 02 Wed 2011 11:17
條件、期限
條件,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事實。期限,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條件與期限均以將來的事實為內容,其主要區別在於條件係針對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期限則為確定發生的事實。其屬條件的,例如「你成年之日,贈某車」,因成年時雖屬確定,但未達成年前死亡,亦屬可能。其屬期限的,如「自今年三月八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承租此屋。」。
條件與期限,為法律行為的附款;所謂附款(附帶條款)就是要用來限制法律行為的效力。
- Nov 02 Wed 2011 11:00
撤銷、撤回、解除、廢止、無效、效力未定
1. 撤銷:乃指法律行為之作成有瑕疵,而立法者賦予其撤銷之權;未為撤銷前,法律行為有效;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自始失效。
「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撤銷,使其失效」民法92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者為某種意思表示係有瑕疵,所以法律規定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例如某女被脅迫簽下一協議書,因某女是被脅迫的,所以可以將意思表示撤銷,但如某女一直不撤銷,這協議書仍是有效的,且一年後某女即使要撤銷也因期間經過而不能撤銷了。
民 92 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Oct 31 Mon 2011 16:21
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一)負擔行為:一般稱之為債權行為,即當事人間以發生一定權利內容為目的之法律行為,負擔行為做成後,當事人間並未立即發生具體權利義務之變動;或指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即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之法律行為,當負擔行為做成後,當事人間並未立即發生具體權利義務之變動,又稱為債權行為。
(二)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乃以移轉,設定特定物權或無體財產權、債權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生效後,當事人間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將發生創設、變更、移轉或消滅之效果。 而有關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之概念及區別實益,在採取「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我國法制上尤有區別之意義,其所涉及之法律基本概念領域寬廣,乃我國民法基礎理論之核心。
- Oct 31 Mon 2011 11:21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表意人將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一個意思表示包含了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和外部行為。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慾將內心意思表現於外部之意思;效果意思(亦稱法效意思)是表意人慾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而外部行為則是表意人表現在外部的客觀表示行為。
種類
- Oct 28 Fri 2011 12:09
法諺集
法學大家鄭玉波教授嘗云:「法諺 (Legal Maxim, Rechtssprichwort, Maxime de Droit) 亦稱法律格言,乃諺語之一種,有如文藝作品之詩。詩為精練之語言,言簡意賅,含蓄無窮,所謂 "狀難寫之景,如在目前;含不盡之情,溢於言外",乃詩之上乘。法諺亦然,法諺雖非寫景,亦非言情,但要言不煩,蘊藏法理,金科玉律,字字珠璣,加以韻語出之,讀之趣味盎然,極易成誦,不似法條讀後之有同嚼蠟也,故習法者每以讀法諺為快。」
法諺,各國均有之,只其數量有多寡之差而已。據曰學穗積陳重著 「統法憲夜話」 (岩波書店版二。六頁) 載:第十五世紀,德 國曾有一萬二千三百九十句之多之法諺集出現,其後帝國學士院亦有法諺集出版,包括法諺三千六百九十八句,亦不為少。惟吾人常見之法諺,多用拉丁文寫成,故一提法諺,恒以拉丁法諺為主。蓋拉丁法諺多源於羅馬法故也。不過羅馬法諺,固為拉丁法諺,但拉丁法諺卻未必悉為羅馬法諺,此兩者仍有區別,不可不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