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條號,除特別註記外,皆為憲法法條:

1. 增2III:將 43 中 "一個月" 改成 "十日"。

2. 73:"院內" 言論,不受刑事追訴、不負民事與行政責任。#435:言論免責權,應作最大程度界定。但 #401:人民得因民代言論不當而罷免之。

3. 依公投法,公民投票的提出有「公民連署 (投8)」、「立法院提案 (投16)」、「總統交付 (投17)」三種方式,全國性公民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提案人、連署人名冊之審查,投票相關事務則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

4. 增5IV:司法院職權 = 78 + 總、副彈劾 + 政黨違憲解散。大審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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