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承上篇,若欲與仲介速決善終而其他條件不變之效果為何?
敬啟者
對於台端受本人 (下稱委託人) 委託標的不動產坐落於 (填地址:...,下稱標的物) 之斡旋買賣行為所生疑慮說明如下:
1. 原買賣契約應無成立之餘地
委託人因不諳當地之地產行情,故委託台端以專業評估之,台端於受委託期間,屢次明示或暗指該標的物出價過高,如 '這個價格,我好難賣啊'、'這裡的行情就是這樣,只有一千六'、或 '你再降一些價,很難賣,但我盡力賣賣看' 等等 (有當面以及電話錄音為憑)。
委託人信賴台端之專業、又曾為親屬故舊,於是先前善意口頭上允為同意;然日前經鄰居友人提示後才發現,與標的物極靠近、同屋齡、相類內裝之他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比標的物出價金額高出甚多,與一般市場行情已有過大之落差,委託人雖知台端為標的物之奔走努力,實功不可沒,可速促成買方購買意願,然該成交金額實造成委託人過大之損失,故後委託人告知此出價並不合理,故不同意台端以此價格出售。台端當時亦明瞭委託人與其共同所有人皆已無出售意願,並重新提出要約 (有電話錄音為憑),故先前之合致行為應已視為撤回,台端現仍要求委託人簽約,應已無此必要。反之,台端應更善盡善管義務並確實告知委託人相關物件較精確之行情價額、並以合理要約另覓買方,方為首先需要釐清與改善之重要情事。
令人擔憂的是,近日頻傳有不肖房屋仲介抓住屋主欲快速成交之心理,以哄騙、欺瞞、半強迫等方式迫誘屋主出低價後,再另覓人頭自己買進,透過賤買貴賣以從中獲取暴利。
為免類似憾事發生,請台端書面說明當初建議標的物出價之原委,並說明該出價對目前之交易為公平合理要約之原因,以消除委託人對此之疑慮。又,委託人現在未依該契約同條第三款授權台端收受定金,即表示台端並未有買賣契約代為合致意思表示之授權,僅依同條第四、五款為告知義務。
2. 該契約第二條之委託銷售價格並非最後標的物買賣契約之出售價格
就該契約之本旨,該價額為台端受委託後進行買賣斡旋之價額參考,該契約第二條右方 '左述為廣告價格' 可資說明。最後之議定價額,仍須由委託人或其他親屬以會議合致為意圖所為之意思表示,屆時俾有正式之買賣契約書簽訂為憑。惟目前尚無受委託人合致,故無如台端所言 '簽訂相關買賣契約事宜' 之情事發生。
3. 委託人並未收受定金亦未授權台端收受定金
'議價金' 並非 '定金',目前亦未有正式簽收之契約。日前對於允諾台端所言,將斡旋金轉為定金情事,為委託人信賴台端在估價上的專業與誠信為前提而言,如今因出價疑慮而情況有變,須請台端說明該出價已為符合行情之合理要約,方能續行討論簽約,台端對此亦須向第三方解釋,若遲延通知該情事變更之肇責,台端須自負之。若台端仍貿然收受第三方定金,台端須自負違約與無權代理之後果。
綜上,台端於函中要求委託人簽訂相關買賣契約事宜等,目前似已超出該契約中所規定之行為,煩請台端調整出價後再行要約或通知,此前委託人恐暫無簽約之必要與意願。
為釐清台端與委託人間就認知上所生之溝通錯誤,特以此函說明之。並期待台端能以合理出價為委託人另覓買方為至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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