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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常識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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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然災害而停止工作時,當日工資仍應依休息日加班費規定計給。依據前已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縱使原已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但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由於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規定辦理。

勞動部舉例說明,A勞工若原本答應要在休息日出勤,當天上班前,上班處所之地方首長因颱風因素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可以取消出勤,但為了避免雇主擔心,電話告知雇主也是合理的。另一B勞工則是在休息日依約到工3小時後,因風雨越來越大,地方首長通報下午停止上班,B勞工基於安全考量停止出勤,工資仍應按休息日出勤4小時加班費標準計給,並以4小時列計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中。

至於雇主如果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例如:搶修、搶救…等)可援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要求勞工加班,然當日既屬休息日,出勤之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計給,惟出勤之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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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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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不可分原則
文 / 賴丕仁【台灣法律網】

刑事訴訟法的「不可分原則」,可算是刑訴法中很「精彩」的部份,因為許多難解的問題均由此而來。 刑訴法中牽扯到「不可分原則」的部分,可分為「告訴不可分」,「起訴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三種情形,以下分別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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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有對範圍加以說明:凡是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 (紅單)、以及同條第二項裁決的其他處分 (肇因鑑定不屬之?),都列為交通裁決事件,可以提起撤銷之訴、確認之訴。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獨任法官,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來審判。
交通裁決事件,既然要循訴訟程序才能得到救濟,起訴的手續是不能省略的。起訴,原告要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並要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記載原告個人的基本資料以外,還要載明「應為之聲明」,也就是要求法院作如何的判決。此外還要按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 規定,按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這些都是必要的條件,不照著做就不能提起訴訟喔。

對於交通違規不服,救濟管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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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第 三 章 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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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裁判字號:65 年台上字第 14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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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所以騎樓是道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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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一)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係指下列 各款之一 之機械:(道交規則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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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05 Mon 2019 23:00
  • #720

釋字第 720 號【羈押法第六條等規定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救濟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解釋爭點 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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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台上字第 4862 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所定一定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祇須證人於作證時,釋明其與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具有此等關係,即得概括拒絕證言,不問其證言內容是否涉及任何私密性,或有無致該當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虞。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則必先有具體問題之訊問或詰問,始有證人如陳述證言,是否因揭露犯行自陷於罪,使自己或與其有前述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危險,從而證人必須接受訊問或詰問後,針對所問之個別問題,逐一分別為主張,不得泛以陳述可能致其或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為由,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拒絕回答一切問題。證人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決定。證人於審判中經依法許可拒絕證言,乃到庭後有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應認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倘其拒絕證言經駁回者,即有陳述之義務,如仍不為陳述,即屬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是以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否為證據,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四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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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害通過權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係國際社會向所公認之原則。所謂無害通過者,即他國船舶在不妨害沿海國秩序與安全條件之下,得在領海內航行之謂。無害之涵義,不僅表示在航行時,不予沿海國以人或物之損害、不作走私或間諜等各種不利於沿海國之行為,即使對沿海國將來可能有損害之虞者,亦包括在內。又外國潛水船艇須在海面上航行,並揭示其國旗。
所謂潛水船艇,包括商用船艇而言。一九三七年九月十四日Nyon協定,為保護地中海航行安全起見,潛水艇潛航於地中海中者,且有視為海盜之規定,故規定潛水船艇必須在海面航行,以示其通過之無害。行使此項權利之外國船舶,不僅無害為已足,尤有遵守沿海國航行規章之義務。
以上係指一般商船而言,此外,有待研究者,即政府船舶與軍艦是否在他國領海內同樣享有無害通過權。政府船舶原有商務用途與公務用途之別。用於商務者,在國際法中目之為私船,原與商船無殊,故用於商務之攻府船舶,其法律地位正與一般商船同。惟政府船舶用之於公務者,依法僅屬船旗國之管轄,國際法中具有公船身分,宜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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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公法用於 = 國與國、國與國際組織、國際組織 (國際法人) 與國際組織 (EU、UN.、WTO..)

@ 法源 = 協議 (ECFA)、國際法規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憲章、國際禮讓 (未有簽約的相互方便、善意)、國際道德 (禁止販賣毒品、黑奴、救護戰時傷兵)

@ 違反國際法?沒差 = 軟法 = 訓示條款;但可能觸發特殊法律效果 (有國家出面強制干預、引發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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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資人(Angel Investor)又被稱為 Business Angel , 是指於新創公司創立初期就開始投資的投資者,這些天使投資人可以在未來獲得有價債券或所有權益。天使投資人並不會過多干預公司的營運,每筆投資是以小股的形式。天使投資人會將投資分散至不同的新創公司,以多投的方式分散投資的風險,

天使投資人通常在新創企業創立初期時就會出錢挹注公司,而且除了提供金錢的幫助以外,天使投資人也會帶入一些人脈或是機會給新創公司。某種程度上天使投資人會肩負輔導與顧問的角色,替新創公司尋找資源或是連繫其餘投資者。

目前世界上的天使投資人大概分成幾類,有單純想透過資助公司賺錢的投資者和有經驗的專業經理人、創業者等,前者可以提供資金供公司使用,而且不會去管公司的營運方式,而後者則可以利用本身的專業、經驗、人脈等幫助新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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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櫃板是由櫃買中心為響應政府政策扶植微型及小型創新企業的發展所創立,其主要功能是提供給微型創新企業籌措資金的一個管道

創櫃板是興櫃底下的延伸,在興櫃掛牌的中小型企業,上櫃資本額限5000萬元以上,而創櫃板的創意公司,資本額限5000萬元以下、且需屬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更小,且由櫃買全方位輔導。櫃買中心規定登錄創櫃板期間不宜逾3年,也就是說再三年內未能順利吸引投資大眾認同出資認購,不排除取消掛牌資格,而能完成籌資作業的公司,櫃買中心將輔導轉上市櫃。

2014年1月3日櫃買中心於櫃買中心創櫃專區(http://www.otc.org.tw/ch/gisa/)公告首批登錄創櫃板公司,並揭示其相關籌資資訊至少五個營業日,自1月10起投資人憑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金融憑證即可進行認購作業。投資人若欲查詢或認購創櫃板專區之股票,可至「創櫃板專區」網站,點選「籌資資訊」項下的「辦理中籌資資訊」。為避免投資人過度暴露於高風險之下,一般投資人應於櫃買中心「創櫃板公司籌資系統」簽屬「風險預告書」後始得認購,且1年內透過創櫃板進行認購之投資金額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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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權利主體、客體 (實務:解除條件說)

@ 13 = 行為能力 = 形式判斷 (年齡)、責任能力 = 侵權責任 + 契約責任 (實質判斷)

@ 8 = 死亡宣告 = 七年、三年、六個月 (海釣落水 七年);檢察官可為獨立聲請人 = 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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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

@ 常考比較法條、少考實例計算

@ 親等 (旁系找同源)、姻親 (X血配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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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適用︰參涉民法 12 條。被選擇適用的法律,如 A 國+B 國 要「累積」適用,也就是一個案件必須適用兩國法律,都有效,才有效。

第 12 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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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28 Sun 2019 17:00
  • #780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80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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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5.18 農民健康保險,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宜以勞工保險局為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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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

@ '行政罰法' 重要法條:2、3、7I、9I、14、15 (擴張處罰、抓大放小)、18I II、19I、20、22I、24II、25、26、

@ 以行政機關介入的次數作為違規行為的次數,介入之前全算作介入之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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