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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常識 (1030)
- Jul 15 Mon 2019 21:00
人性尊嚴、平等權相關釋字
- Jul 15 Mon 2019 18:00
基本權衝突
釋字 第五0九號 解釋協同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大法官 蘇俊雄
多數意見通過的解釋文,對刑法第三一0條第三項就誹謗罪所設定之客觀處罰條件做了進一步的合憲法律解釋,從而肯定刑法第三一0條處罰誹謗行為之立法,尚符合憲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範意旨;就此解釋結論,本席亦表贊同。惟對國家一方面必須保障言論自由,而他方面又必須滿足對人民人格名譽權益加以適當保護之義務要求的兩難情況下,對於此際所面臨的「基本權衝突」問題,究應如何解決﹖這項課題於立法上及法律的解釋適用上,又應如何考量﹖就此多數意見通過的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於論理說明上恐未盡明確。
- Jul 15 Mon 2019 18:00
保安警察
保安警察(英語:Special Police)是中華民國警察為預防犯罪、機動應變,在各層級的警政機關設置的機動保安警力,準備應變,協助地方警察機關、專業警察機關維護治安,支援處理群眾活動、各警察機關偵辦重大刑案及槍擊要犯之攻堅及圍捕任務、反恐任務、反劫持、反武裝攻擊等重大治安事件,制止暴行擴張,維護重要人士、設施、處所安全。
中央層級的保安警力,隸屬內政部警政署,計有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二總隊、第三總隊、第四總隊、第五總隊、第六總隊、第七總隊。為派駐、輔助各地方、專業警察機關及中央部會維護治安之保安機動警力,其中第六總隊有要員保護任務。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設有規模不同的保安警察大隊、隊,警察分局編制警備隊,平時執行轄區巡邏警網,地方首長、要員保護,部分設置派出所針對重大治安事件應變設置,俗稱霹靂小組的反恐單位。~ wiki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 Jul 15 Mon 2019 17:00
公法人與基本權
@ 公法人 '原則上' 不得成為憲法基本權的 '權利主體',而應是憲法基本權利的 '義務人'、為受基本權利拘束的對象,人民才是 '權利人'。
例外:
~ 公法人若屬於基本權利所欲保護的對象時 (德國大學為公法人,故享有 '學術言論的自由')
- Jul 15 Mon 2019 16:00
憲法第三人效力
憲法上基本權利對第三者之效力:台北地院95重訴542號評析
一、前言:
傳統的憲法理論中,憲法的主要的功能之一且是最為重要功能,即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不受國家權力侵犯,但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社會上擁有優勢地位的團體或個人,對於其他居於劣勢地位之私人,是有可能以所謂「壓倒性的實力」(überlegende Gewalt)妨礙其基本權利的行使,這種所謂的「社會實力」(Sozialgewalt)的侵犯,使得私人「人類尊嚴」遭到忽視時,對防衛及尊重「人類尊嚴」有憲法義務的國家權力,應否介入?即所謂憲法的「對第三者之效力」(Drittrichtung)是否存在的問題[1],本文所討論的台北地方法院95重訴542號判決,為近年來國內對此問題的重要判決[2]之一,本文擬藉對此判決的評析對以上問題提出討論。
- Jul 11 Thu 2019 19:00
老二與油條
一、老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4年2月6日台(84)內地字第8475787號函
【要旨】公產管理機關同意臺灣電力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設立電線桿、地下管線或其他地下井等,如非屬建築法所指之雜項工作物,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 Jul 11 Thu 2019 03:00
近期裁判選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 (不當得利)
按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 179 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01 號 (越界建築)
- Jul 09 Tue 2019 17:00
換價程序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查封薪水債權,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稱此為扣押命令,類似動產、不動產之查封程序。但僅扣押並無法滿足執行之債權,尚須將被扣押之金錢債權經換價程序,始得以滿足債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三種換價程序,即:
(一)收取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授與執行債權人收取債權之權利。
(二)移轉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的金錢債權,依命令中所示的範圍,移轉於債權人,以代替金錢給付。
- Jul 08 Mon 2019 16:00
人民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行政爭訟)
九種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考績丙等之評定----->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Jul 08 Mon 2019 15:14
委託、行政委託、協助 之區別
行政機關間之「委託」、「委任」及「職務協助」關係,分別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15、19條;但 '行政委託' 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一) 委託
1. 定義: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可將其權限一部份,委託於不相隸屬之機關執行。
- Jul 08 Mon 2019 15:07
公權力的委託行使
公權力之委託行使
文 / 賴丕仁【台灣法律網】
行政主體為達其行政目的,得為公權力之行使,然則此種公權力,得否委託私人行使?若得以委託,須否有法律授權?至若產生爭議,則應向委託者或受委託者提起訴願或訴訟?
- Jul 08 Mon 2019 14:00
罪刑法定主義
意義
(一) 係指犯罪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
(二) 倘若法律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
- Jul 06 Sat 2019 02:00
評 107 年台上 2342 決
<107 年台上字第 2342 號民事判決: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給付之人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民法第180條第4款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基於「禁止主張自己之不法」的法諺而生,即當事人之行為如已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或背於公序良俗,進而將自己置於法律規範之外,則法律實無保護其行為之必要。
- Jul 05 Fri 2019 16:33
大大
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促進法律續造之功能,應於審判權之作用內建立適當裁判機制。司法院因此著手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內修改、增訂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該等草案業於107年1月16日下午召開之第165次院會中通過,將於近日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關於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重點如下:
一、 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且裁判之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
- Jul 05 Fri 2019 16:00
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1.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情形:
(1)管轄法院:專屬於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項)。
- Jul 04 Thu 2019 17:00
近期裁判選
#最高法院108年4月具有參考價值裁判: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133號判決:
不作為犯責任之成立要件,除須具備作為犯之成立要件外,尚須就該受害法益具有監督或保護義務之法源依據,此存在監督或保護法益之義務狀態,通稱為保證人地位。而保證人義務之法源依據,除刑法第15條之規定,依一般見解,尚有基於契約、其他法律行為或「危險前行為」之危險共同體等來源。因此行為人在社會道德觀念約束下認為其有作為之義務,而不履行該義務時,亦不得將刑法不作為犯所規定之作為義務,擴張至單純違反社會風俗之義務,而認為成立不作為犯。故在社會道德觀念影響下,縱令認為為性愛親密行為之人,普遍皆有不欲其等性私密影像遭人窺視或外流之意思,惟基於前述說明,尚難認彼此間負有不被拍攝之保證人地位及義務。因此,性愛行為之一方,在未告知對方情況下,擅自拍攝彼此性愛影像,雖悖於社會道德風俗,惟尚難認屬於利用對方陷於錯誤,違反保證人義務之消極詐欺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