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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小整理:

第一編 總則 第十二章 證據 第一節 通則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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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告訴?

@ 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偵查原因、訴訟原因

@ 告訴乃論 = 絕對 (重在罪小) + 相對 (重在人別)

@ 告訴乃論法律效果 = 232 + 237I + 252 + 30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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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刑法外,其他法規中有關數字之 '以上、以下' 當如何適用?

發文字號:銓敘部90.01.17.九十退三字第1979814號函
公(發)布日:090.01.17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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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案關鍵: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
昨天,一起讀判決介紹了亞泥的採礦執照展限訴訟,北高行是以亞泥在執照展限申請時,並未進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核准的行政處分有瑕疵,因而撤銷核准的行政處分。這個程序是什麼?應該怎麼進行?

諮商同意參與程序
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這裡規定了四種利用的樣態,包括: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亞泥公司如果要在原住民族土地或周邊一定範圍的公有土地,從事採礦這種資源利用的行為,應該諮商、取得同意或參與,才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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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完成三讀之條文,是否立即生效?或仍須經過何種程序始能生效?又須要多久時間才能生效?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仍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經總統公布後始能討論生效。始能討論而已?於是 法律案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 → 未必生效。

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內容經核校無誤後,依憲法規定,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不過,法律經總統公布後並不是立即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另同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一旦發生效力,全體國人就必須遵守。

中標法第三章 法規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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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第七編名字取得不好,應該改為 '簡易判決' 才對

@ 簡易判決未必開始即由簡易程序 (449II),但簡易程序後的判決必為簡易判決。

@ 檢察官已認定犯罪、或認為可以聲請 (451I)、被告自白請求檢察官聲請 (451IV)→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程序→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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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訊問中有羈押必要,須送法院裁准:

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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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上 拘提的位置 = 先傳喚 71I、不到才拘提 75 

@ 例外 四情形 不用傳喚 就拘提 76 (但還是要 75) = 逕行拘提之一

@ 傳喚後 有拘提必要 才拘提 77 (要遵守 71 也要 75)

@ 例外 緊急拘捕 (拘提) 後補拘票 88-1 = 逕行拘提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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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老師臉書的分享: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
另案監聽所取得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 

①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另案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係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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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與刑法
行政罰法第26條

(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
     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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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 = 結構 (行政法人、農田水利會#518#628、行政機關)、任務、人員、公物

--結構、任務--

@ 行政機關 = 行程 2II (公立學校 = 行政機關;它的圖書館 = 公營造物)

@ 公營造物 = 公法人 (德);醫院、學校、機場、港口、圖書館 = 公營造物 (台灣;但未必是 '公法人';可分三種 = 公法人 [行政法人]、國家或地方自治單位 (公法人) 的 '行政機關'、屬於公法人或行政機關的 '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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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權力 vs 私經濟?#89、305、448、518、540、595、618、758、759 全私

@ 公權力 vs 私經濟之區別實益?(八種)

~憲法上基本權拘束?Y、N

~依法行政原則、契約自由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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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增 2~11 背熟!

@ 政府組織各論

1. 總統:彈劾 (追究政治責任) 不限於內亂外患、增4VII、增2X、立法院 1/2 提議 2/3 同意 大法官審理、#329 條約公約皆送立法院同意 (國際書面協定若以 '條約'、'公約'、'協定' 名義之外簽訂者,基於監督,仍須送立院;例外:該協定簽訂前事先有法律授權、該協定簽訂前事先有經立院同意、該協定內容與內國法律相同)、緊急命令十天內送交立院,不同意該命令立即失效 (增2III;#543、#571)、刑事豁免權不得拋棄、總統公布發布法令原則須經行政院副署,但:人事任免行政院長、司、監、考院長、審計長命令不用 (增2II)、解散國會命令、#388、#627 = 總統當證人、總統缺副總統補、副總統缺不用補 (都是總提、立同)、罷免 = 立院提 1/4 2/3、人民複決 (增2IX)。

2. 行政院:#419、附議案 (增3II2)、不信任案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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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題目: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引進與未來施行相關疑義研析 
更新日期:108年1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二、 所涉法律 
憲法訴訟法(現行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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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16 Tue 2019 17:38
  • #667

解釋字號 釋字第667號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解釋爭點
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10日後始生效,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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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

#426 理由書:特別公課

#516 

#580 合理分配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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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的規定因為不合理也有失公平被刪除以後,就要一罪一罰來處理,也就是被告所犯三十個竊盜案件的犯罪行為,要一案一案地在判決的主文中,分別宣告每一案件的罪與罰,三十個案件就有三十個不同或相同的刑罰。這些在判決主文中所宣示的刑罰,稱為宣告刑。被告犯的只是單純的一罪,判決確定後要執行刑罰的時候,就按照判決主文所宣示的刑罰來執行。如果同一被告在判決確定前犯了一連串相同或不同的多數罪,每個罪都要單獨處罰的話,依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該「併合處罰之」。所謂併合處罰是指將被告受到法院所宣告的多數犯罪的刑期,由法院用裁判合併在一起來處罰的意思。至於各種刑罰的合併方法,則規定在刑法第五十一條中,被告如果受到多數有期徒刑的宣告,依這法條的第五款的規定,要在各罪被宣告的有期徒刑中刑期最長者以上,各有期徒刑合併的刑期總數以下,用裁定或判決來定這個被告的刑期。定出來的刑期,才是被告應接受執行的刑期,這刑期被稱為執行刑。像這位阮姓男子雖然受到加起來一共一百零五年的宣告刑的判決,但新聞報導只指出他所受的宣告刑,對於判決主文應對這案件所定的執行刑是多少年則未提及。這可能是新聞報導的技巧,把重點放在宣告刑的總數上,比較會引來閱讀人的目光!

依上述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來看,法院所定的應執行刑,最長也不得超過三十年。最低甚至可以低至他所受宣告刑中最長的十五年有期徒刑。這最低度的定執行刑雖然是在法律許可範圍以內,但已偏離了公平與正義。法院通常是不會作出這樣的裁判,真的有這種難杜社會大眾悠悠之口的裁判出現,那其餘九十年的宣告刑豈不等於白判了嗎?為了防止有這樣離譜的裁判出現,未來刑法再修正時,應該注意到宣告刑合併的刑期,如果超過最長的應執行刑期三十年的一倍或兩倍,所定的最低的應執行刑,最好規定不得低於最長應執行刑三十年的百分之八十。有了法律的明文,就可以避免投入龐大的司法資源,結果卻發生做白工的憾事!~ 葉雪鵬檢察官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權勢性交】田徑教練性侵選手30次,判30年卻僅執行5年10月?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一名國家級的田徑教練,利用選手參加國際賽事需仰賴其訓練指導及推薦,以及未來就業安排的說法,對長期指導的選手伸出魔爪,案件由被害女選手提告後,經檢察官起訴。台中地方法院認定,該名田徑教練於101年5月至104年9月,利用載女選手去台中上課的機會,帶被害女子去汽車旅館,對因監督關係而隱忍屈服被害女子性交得逞,共計30次。成立30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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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

#445 主張共產主義、危害國家安全而不予准許 違憲 X

#718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 違憲 X

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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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 8 = 憲法保留 (24小時內)

@ 強制工作 = 法官保留

@ #384 限制人身自由須踐行法律程序

@ #535 臨檢的正當四程序 =1. 告以實施事由、2. 出示證件 (有穿制服就好?)、3. 現場實施或要求同行至警局 (你同意、無從確認身分、若現場實施對受檢者不利益)、4. 身分一經查明應使速離 (除非:發現當下的違法事實將依法處理)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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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遷徙自由

#345 限制欠稅人出境 違憲 X

#443 役男限制出境 違憲 X

#709 都市更新 = 組織與程序保障 = 公平 專業 多元 = 確保知悉資訊、陳述機會、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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