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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常識 (1030)
- Oct 30 Mon 2017 14:22
怠為行使所有權用益之法律效果
- Oct 25 Wed 2017 13:18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逐條說明
條 文 後粗黑體為該條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事事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本法該條項謂:"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筆者按 此應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及以下立法目的之衍生發明]
- Oct 25 Wed 2017 12:32
濫訴
- Sep 27 Wed 2017 16:50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摘要
- Sep 27 Wed 2017 16:0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節錄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4.12.16 修正之第 61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 Sep 23 Sat 2017 11:21
勞動案例探討
案例一:
約四十歲、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未受監護宣告、但僅能勝任一般工作純勞動如雜役之 A 男性,B 公司若與之簽訂僱傭契約,較之一般自然人,B 公司有否應更加注意之法律關係?
案例二:
- Sep 23 Sat 2017 11:02
勞動基準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Sep 20 Wed 2017 17:00
158-4 全民開講
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2003 年初) 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第 158 條之 4 對於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委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定證據能力之有無,其立法理由亦載明應審酌之事項: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現在來聽聽看大家怎麼說:(按發文時間排列)
所謂規範填補係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條款之一種解釋方法。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僅就原則概括的規定,賦予法官就具體案件公平衡量,就具體個案予以價值判斷,使之具體化。(楊仁壽,1986 年)
- Aug 26 Sat 2017 12:00
麻馬密啊
馬英九洩密案懶人包 (事實根據取材改作自網路與新聞整理,我沒去確認喔~)
台北地院就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洩密案宣判,馬英九無罪。這個起訴範圍和稍早柯建銘自訴的洩密案有何不同呢?北院為何判決無罪?黃世銘被認定有罪是否合理?國家安全、行政官操守、干預立法公平、行政程序、與個人法益的競合該如何分配?個人理解如下:
把北檢起訴書和柯建銘自訴案照時間順序對照後,可以整理出三個部分。其中北檢起訴的是第一跟第三部分,柯建銘則是自訴第二部分。目前這三個部分台北地院都判決無罪。分析如下:
- Jun 29 Thu 2017 19:00
高院 101 法律問題評析
日前看到高院的一個問題討論,產生了些許的想法。
內容略以按通姦罪該法之構成要件,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而為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該罪難認係為集合犯。
通姦罪不被集合犯概念涵攝,這點是肯定的。但對於 '多次相姦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 合邏輯嗎?恐非毫無研求之餘地了。申論如下:
- Dec 13 Sun 2015 19:37
行政程序法 127
行政程序法 127 修法已通過,考試同學須注意。行程法 127 可以用行政處分去要了,但在確定以前,尚不可以行政執行。
最高行 104.6. 第一次決議:
- Oct 18 Sun 2015 14:53
釋字 732 學界評析
戴秀雄 (政治大學地政系助理教授) 發佈於 10 月 17, 2015;摘自 "想想"
- Sep 30 Wed 2015 09:00
各區分所有權人公共基金的合理支配問題
【環境設定】
某社區有大樓數棟、連棟透天屋數排,各建築物間依景觀設計共成一體系,但大樓與透天屋等建築物各自獨立間距;以建築物分,可分為:五樓透天屋區 A、三樓透天屋區 B、大廈區 C。各區再細分為各戶,屬多人所有,並擁有各自之區分所有權。住戶數百人,成立管委會,各區分所有權人按月按比例繳納管理費,由管委會作為社區經費,統籌運用。
- Sep 18 Fri 2015 17:24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 Sep 14 Mon 2015 13:20
從法益角度看構成要件
- Sep 06 Sun 2015 10:06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4日電)為鼓勵新創產業發展,經濟部著手研修公司法,放寬新創公司募資法令限制、提供新創企業更具彈性股權規劃空間,並增訂閉鎖性公司專節,今天正式施行。
經濟部今年2月著手研修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行政院5月送立法院後,立法院6月15日完成三讀程序,7月1日由總統公布,經濟部經由2個多月的準備工作後,完成相關後續配套,行政院公布今天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閉鎖性公司專節具有5大特色,包括股權安排具有彈性,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降低創業門檻,鼓勵新創與對外引資、多次分派盈餘,有助新創事業引才留才、簡化公司治理,增加經營效率、保障少數股東與交易安全等。
- Aug 25 Tue 2015 14:10
日出條款
所謂「日出條款」,指的是具有將生效期限的法律規章,就是將已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律,准許延至若干時間後生效,設定法律生效緩衝期,以便執行機關充分準備,配合新法規範措施。
所謂「日落條款」,指的是具有將失效期限的法律規章,例如大法官會議解釋,常附帶的說,某某法律違憲,應在一年後失其效力,另訂適合時宜的法律代之。
司法之所以有「日出、日落」條款之緩衝措施,表示新法驟然實施,恐怕一時難以適應,或因配套措施準備不及,暫緩生效,以便宣導或籌畫,待主客觀因素發展成熟,再行實施。故法學上創出「日出」、「日落」名詞表之法律生效失效期間與長短起止,應屬立法形成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