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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書(英語:Dissenting opinion,或Dissent),法律術語,源起於英美習慣法,是一種由法官撰寫的法律意見書。當某個法律訴訟案件進行判決時,某位,或某幾位法官,不同意法庭上多數法官提出的主要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時,他們可以自行列舉自己不同意的理由,寫作不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不是判決結果,它將不會成為遵循先例,或是成為判例法,但是它們被視為是具備建議性質的法源(persuasive authority),可以供其他的法官參考。
1985年,中華民國通過大法官會議法,允許大法官在釋憲時,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Concurring opinion),法律術語,源自於英美習慣法,是一種由法官撰寫的法律意見書。當法官同意主要意見書的決定,但是他同意的理由與其他法官不同時,法官可以獨立撰寫協同意見書,以陳述自己的意見。當法官之間,意見分歧,無法形成絕對多數的主要意見書時,可能會出現數個協同意見書;而得到相對多數支持的協同意見書,被稱為複數意見書(Plurality opinion)。

大法官解釋除解釋文外,可有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三部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前二項意見書,應於解釋文草案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五日內提出。
第20條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內容,表示其法律意見。
最大差別在於解釋文具有實質的拘束力,其效力可以等同憲法和法律。而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是供參考,完全沒有拘束力。
這基於責任與良心的一種設計吧,盡量讓大法官表現出不受政治、輿論、人情壓力而公正表達內心意見與心證。同時因為憲法有與時俱進的性格,或許將來可以作為修正法律或更新的解釋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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