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行政區劃範圍包含臺灣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群島,現今主要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 1 個省(即臺灣省)、6 個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其中臺灣省下分為 11 個縣、3個市。

臺灣省與直轄市
臺灣省目前由中華民國行政院管轄。1998 年 12 月 20 日,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實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省政府大部份業務移交中央及縣市。省政府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成為虛級省。2018年7月1日,行政院宣布臺灣省政府去任務化,所存省級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臺灣省政府實質上解散。目前臺灣省劃分為 11 個縣及 3 個市。

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直轄市以下分設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原住民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目前臺灣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六直轄市 (六都)。


縣在 1998 年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區域聯合服務中心,或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管轄。縣以下分設有鄉、鎮、縣轄市。2007 年地方制度法修正之後,增列縣人口達 200 萬人以上,在未升格為直轄市前,部分準用直轄市編制。過往的臺北縣和桃園縣在升格為直轄市(即今新北市和桃園市)前,曾準用有關規定。


市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單位之一,主要設置於城市地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行政層級及自治權限。今日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中所指稱的「市」為設置於省之下,與縣同級之第二級行政區。過去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虛級化後由中央政府在實務上直轄。中華民國現行法規中,市制分為以下三種,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由行政院直轄,與省同級。
市:隸屬於省之行政區,舊稱省轄市,省虛級化後由中央政府實際管轄,與縣同級。
縣轄市:由縣管轄,與鄉、鎮同級。

民國 99 年(2010 年),「2010 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撤銷原臺中市、臺南市,分別與臺中縣、臺南縣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所以中華民國目前仍有基隆、新竹、嘉義 3 個市。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設「市」的標準是「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皆設置於《地方制度法》制定前,依《市組織法》或《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改制為省轄市,故改制時人口未達 50 萬人。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目前臺灣 11 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 3 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釣魚臺列嶼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龜山島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龜山里;福建省還有金門、連江二縣)

鄉鎮市區
鄉鎮市區為六種行政區位階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區劃名詞。其中山地鄉、鄉、鎮、縣轄市為縣下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法規規定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而對鄉鎮則未規定設立標準。區則為直轄市或市下之劃分,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由所屬市長指派,不設民意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為直轄市之下由山地鄉改制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目前臺灣共有 358 個鄉鎮市區;24 山地鄉、115 鄉、35 鎮、14 縣轄市、164 區、6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山地鄉、鄉以內之劃分為村;鎮、縣轄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內則劃分為里。村、里設民選村、里長一名,為臺灣最基層之地方選舉。村、里之下又劃分為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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