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是源自德國,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採用的違憲審查模型。當我們認為某項法律或行政措施可能有違反憲法的疑慮時,就可以用比例原則來檢驗其是否違憲。若其可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即為合憲;反之,即為違憲。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謀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之規定:「以上各條(按:指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等)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是依照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所規定。

狹義比例原則另解: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假設政府為了要讓騎乘機車之騎士都戴上安全帽,於是祭出了三種方案:
1.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處死刑
2.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處10萬元罰鍰
3.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處500元罰鍰
以上三種方法皆可以達到目的(讓騎乘機車之騎士都戴上安全帽)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以上三種方案,只有罰鍰500元對人民的損害最小,且有達成目的之功效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這點就是在說明比例原則的精要所在,其重點有:
1.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手段):例中的死刑,罰鍰10萬元,罰鍰500元
2.欲達成目的之利益(目的):讓機車騎士都戴上安全帽
其重點在說明:手段和目的須達到一種平衡;以一般客觀的思考,如果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處死刑:這個很明顯的處罰過當吧!只是沒戴安全帽就要被槍斃.
罰10萬:這麼高的罰金實在不適合用來處罰行為人
罰500:罰500的手段可以讓大多數人遵守戴安全帽的規則(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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