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 (Adjacent Relation)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的特徵:
第一、相鄰關係的主體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第二、相鄰關係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時所體現的利益。
第三、相鄰關係的內容主要是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給與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權利因此受到限制。
相鄰關係規定之準用:第774至第798條之規定,於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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