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抄龍國賓釋憲聲請書
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聲請人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附件一),對聲請人受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醒吾技術學院),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該科成績評定不及格處分(附件二),影響聲請人畢業總學分之合計,致聲請人無法領取畢業證書接受更高的高等教育,侵犯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如學習權(釋字第56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之提起行政爭訟,及撤銷與變更兩部分,須符合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附件三)。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才得提起行政爭訟,否則僅得循校內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見解釋理由書第二段);又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解釋理由書第三段)。以退學或類此處分作為允許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提訟的必備要件,駁回聲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第171條法律優越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77條司法院所屬機關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審判權,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第7條平等權,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
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生,認為該校聘任之91學年度商業套裝軟體該科兼任教師,於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科目舉行期末考的時候,疑似趁聲請人因事申請提前一周一個人考試的機會,以手寫的試題卷出四題考題,其中有二題無法解答,另有一題超出課本範圍,且於考試後動聲請人考試磁碟片的手腳,將聲請人唯一一題完成的答案更改為未完成,造成聲請人因該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不及格,影響聲請人畢業總學分之合計,致無法領取畢業證書畢業接受更高等教育,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學習權、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
聲請人為求行政救濟,先向該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遭到該申訴評議委員會議決「違法事件之審查,乃非申評會之權責」為由不予處理(附件四),並且該申訴評議委員會,因聲請人無符合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之該校申訴制度實施辦法(附件五)第10條第3項:「學校對於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所作成之申訴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書送達後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因為聲請人所受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不及格處分,並非退學或類此處分,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也未阻斷聲請人選課重修的權利;故也因聲請人所受非退學或類此處分,在無法向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主管機關教育部提起訴願行行政救濟的情況下,聲請人乃轉向教育部陳情,請求教育部對醒吾技術學院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不及格處分作一處置,遭教育部以「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處分,非屬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退學或類此、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處分,依法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僅得循校內申訴途徑尋求救濟」;及「訴願法規定訴願之提起,以人民受有行政處分為前提」(附件六),處理聲請人陳情案件。
本案因非屬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退學或類此處分,至此已無任何法定行政救濟程序可資運用,聲請人自闢行政救濟途徑,設定本案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處分,為違法的非行政處分,以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訴訟之非財產給付訴訟,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訟救濟,請求撤銷及變更原處分,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9號裁定(附件七),以本案非屬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之退學或類此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之行政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所提起的行政訴訟。
聲請人復舉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處分為行政處分的理由;又若公權力的行使縱非行政處分,亦會侵犯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作為抗告理由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書狀,然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仍以本案非屬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之退學或類此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屬不備要件,駁回聲請人所提的抗告之訴。
聲請人認為,本案乃因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兼任教師,違反該校校長指示夜間部主任回覆聲請人反應的7項缺失(附件八),第5項所稱的校規,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附件九)(註一)第6條:「凡上課之科目,應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期末考試以全學期教學進度為範圍,亦由授課老師在課堂舉行,測驗後之試卷收回存放註冊組。」未依規定於91學年度商業套裝軟體該科考試當天,該兼任教師考試後,將考試手寫試題卷送至註冊組存放備查,雖該兼任師於隔年93年6月6日出示的報告書中(附件十),辯稱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期末考試後將手寫試題卷帶回家,題目輸入電腦後該手寫試題卷便未予保留,並不能合理化該兼任教師對聲請人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不及格成績評定的合法性及消除聲請人對該手寫試題卷有3題試題有問題無法解答的疑義。
註一:
因醒吾技術學院之校規,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最近的日期顯示,曾於96年3月27日經該校校務會議修正過,聲請人並無91學年度原始條文,雖曾於98年7月7日依行政程序法之資訊公開規定,去函醒吾技術學院提供91學年度適用的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法條影本(附件十一),但截至聲請人向 貴院提出聲請書為止,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尚未函覆聲請人,故聲請人暫以經96年3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之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代替91學年度適用的法條,若 貴院決定對本案作出解釋,而醒吾技術學院仍未出示91學年度適用的該辦法影本的話,敬請 貴院行文其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接行文醒吾技術學院令其出示該辦法影本。
人民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遭受公權力侵犯,訴請超然獨立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為現代法治國家之基本法治原則,此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法旨,意即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本案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聘任之兼任教師,違反該校91學年度適用之校規,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註一)第6條:「凡上課之科目,應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期末考試以全學期教學進度為範圍,亦由授課老師在課堂舉行,測驗後之試卷收回存放註冊組。」未保留對聲請人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考試之手寫試題卷,並收回存於註冊組備查,無法平息聲請人對該手寫試題卷的試題疑義,該兼任教師所作出的聲請人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不及格成績評定處分,即屬違法處分,且亦影響聲請人畢業總學分之合計,致聲請人無法領取畢業證書畢業,接受更高的高等教育,侵犯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學習權(釋字第56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釋字第56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等基本權利,理應給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機會,以保障聲請人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第7條平等權之基本權利,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號裁定,卻對本案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且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違法處分,以非屬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退學或類此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處分為由,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越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審判權,駁回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及撤銷與變更原處分,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第7條平等權。
由上述可知本案疑義的爭議點為,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牴觸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及第171條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之法律優越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之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審判權,侵害聲請人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叁、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的見解
聲請人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以本案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聘任之兼任教師,所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處分,非屬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及撤銷與變更原處分兩部分,違反下列法律原則及憲法條文分述如下:
一、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以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處分,非屬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的部分:(見解釋理由書第2段)
(一)牴觸平等原則:
聲請人認為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平等原則,是為恣意之禁止,意即相同的事件要作相同的處理,若要作不同的處理,須有合理的差別待遇理由;就本案來說,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聘任之兼任教師,違反該校校規91學年度適用之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未於測驗後將考試之手寫試題卷收回存放註冊組供備查且未保留,所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不及格成績評定處分,影響聲請人畢業總學分之合計,致不得領取畢業證書畢業,接受更高的高等教育,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學習權、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等基本權利,本質上即與其他公私立學校教師違反校規,侵害學生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一樣,須接受司法審判,也無任何合理的差別待遇理由,可恣意的禁止聲請人不得和所有人民一樣平等的向法院提起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請求法院作一公平審判的權利,是聲請人認為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理由。
(二)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是為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就本案來說,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聘任之兼任教師,違反該校校規91學年度適用之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未於測驗後將考試手寫試題卷收回存放註冊組備查,且亦未保存,所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不及格成績評定處分,致影響聲請人畢業總學分之合計,而無法領取畢業證書畢業,接受更高的高等教育,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學習權、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等基本權利,並無任何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必須以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才得提起行政爭訟為由,侵害聲請人行使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作一公平審判的權利,是聲請人認為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理由。
(三)牴觸法律優越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文(附件十二):「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及人民之效力……。」被認為具有憲法位階的拘束力拘束法律,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附件十三)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可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的解釋,雖有比法律更高的拘束力拘束法律,然位階卻比不上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的位階,只比在程序上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之上而已,性質上仍屬法律層級的位階。是故,本案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聘任之兼任教師,違反該校校規,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未於測驗後將考試手寫試題卷收回存放註冊組,且未保存,所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不及格成績評定處分,致影響聲請人畢業總學分之合計,無法領取畢業證書畢業,接受更高的高等教育,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學習權、工作權、服公職權、應考試權、受教育基本權等基本權利,被終審裁判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以未合屬法律位階之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釋示之: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才得提起行政爭訟為由,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作一公平審判的行政救濟權利,是聲請人認為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違反法律優越原則的理由。
(四)牴觸比例原則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比例原則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意指所採行的方法或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就本案以比例原則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作檢視,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允許被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之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被稱為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但本案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聘任之兼任教師,違反該校校規,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未於測驗後將考試手寫試題卷收回存放註冊組備查,且未保留,所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不及格成績評定處分,致影響聲請人畢業總學分之合計,造成聲請人無法領取畢業證書畢業,接受更高的高等教育,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學習權、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等基本權利,但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以本案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不及格成績評定處分,未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不得提起行政爭訟,駁回聲請人之訴,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作一公平審判的權利,可見本案終局裁判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僅允許學校對學生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之行政處分,才得提起行政爭訟之方法與手段,並非有助於達成全體學生受學校教師違反校規作出的違法處分,致侵害學生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提起行政爭訟訴求行政救濟的目的,顯然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於保護學生受學校的處分,在方法或手段與目的間顯失平衡,是聲請人認為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違反比例原則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的理由。
(五)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意義,聲請人認為不僅指公平合理的司法程序,亦指公平合理的法律規定,因此不僅是針對程序方面,尚且包括法律的內容及其目的是否完備,故可知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乃是指一切權力的行使,或涉及人民權利的侵害及限制,皆須遵循的法之原則;是若國家有限制人民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而違背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時,人民有權利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為理由,要求國家給予一公平合理的救濟途徑;例如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理由書(附件十四)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釋示:憲法第16條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其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組織與程序有關之法律,始得實現。惟人民之訴訟權有其憲法保障之核心內容,為訴訟權之基本內容,對其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不符。聲請人認為,其所指「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組織或程序有關之法律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不符」,所指的就是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其對公務員懲戒案件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作的解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惟保障訴訟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級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另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附件十五),亦以「法院對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必須給予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因身分不同而予剝奪。」因此,本案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對本案聲請人受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聘任之兼任教師,違反該校校規,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未於測驗後將考試手寫試題卷收回存放註冊組備查,且未保留,所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不及格成績評定處分,影響聲請人畢業總學分之合計,致無法領取畢業證書畢業,接受更高的高等教育,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學習權、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等基本權利,以非屬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才得提起行政爭訟,其提起行政訴訟係屬起訴不備要件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作一公平審判的權利,是聲請人認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權利要求國家給予聲請人一公平合理的救濟途徑,以保障聲請人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的理由。
(六)牴觸憲法第77條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審判權:
聲請人認為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是規定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由司法院所屬的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掌;而同屬司法院之大法官,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理由書(附件十六):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第78條又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79條第2項則明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第78條事項。可知司法院大法官職掌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從上述分別出法院法官及司法院大法官,兩方皆屬司法院所屬法官,但兩方各司其職,一專司訴訟案件審理,另一專司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唯一讓兩者相交集的時候,是在人民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遭受侵犯,經確定終局裁判後,對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附件十七)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同條第1項第2款:「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或法官對所受理訴訟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之後大法官對前述法官或人民聲請解釋的案件作出解釋,且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文:「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可知大法官所作出的解釋有拘束法院及人民的效力;上述法理,即所謂的大法官僅作憲法抽象解釋,不介入個案審判,且順序上是法院實體審理案件中,或實體審判後,有違憲疑義的案件才經法官或人民聲請,輪到大法官作出解釋;但就上述法理檢視本案,聲請人受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聘任之兼任教師,違反該校校規,醒吾技術學院夜間部暨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辦法,未於測驗後將手寫試題卷收回存放註冊組,所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不及格成績評定處分,致影響聲請人畢業總學分之合計,無法領取畢業證書畢業,接受更高的高等教育,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學習權、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等基本權利,依前述法理應依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釋示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剝奪。聲請人受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兼任教師違反校規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處分,致侵犯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學習權、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依據憲法第77條司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規定,允許聲請人向司法院所屬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聲請人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機會;然而,本案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以本案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處分,非屬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解釋理由書規定之「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即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退學或類此侵害受教育權利的行政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無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對聲請人受學校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的必備要件須行政處分,並以退學或類此須受教育權利受侵害的處分作為辨識行政處分的依據,於本案進入行政法院實體審理前,以非屬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釋示之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須退學或類此受教育權利受侵害之行政處分,方得提起行政爭訟規定相符,拘束行政法院受理聲請人受學校侵害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如學習權、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之提起行政訴訟,迥異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釋示之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乃人民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得向法院提訟救濟的法理,是聲請人認為司法院釋字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學生受學校的處分,須退學或類此侵害受教育權利才得提起行政爭訟之規定,牴觸憲法第77條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審判權的理由。
二、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非退學或類此爭訟事件不得撤銷及變更原處分的部分:(見解釋理由書第3段)
在此要先說明前述第一點,聲請人已對受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處分,非屬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之退學或類此受教育權利受侵害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所違反的法律原則及憲法條文作過分析,本第二點再就非退學或類此受教育權利受侵害處分,不得撤銷及變更原處分分析說明,好像多此一舉,但聲請人從法律規定解析,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可知道非違法行政處分,只要不當行政處分即可提起訴願;另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益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亦可知經訴願程序之違法行政處分可提起撤銷訴訟,但經訴願程序之不當處分卻不得提起撤銷訴訟,可知目前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對學生受學校不當或違法處分的訴訟救濟,並不符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釋示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或釋字第663號解釋理由書(附件十八)「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根據憲法第16條規定,有權循國家依法所設之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因為聲請人受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兼任教師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處分,若被歸類為不當行政處分,或非行政處分,即使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仍無法提起訴願及向行政法院提訟救濟;又本案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規定:「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可知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僅允許學校對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才得於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由上述法理可知,本案聲請人受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兼任教師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成績評定處分,如果大法官棄守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釋示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或釋字第663號解釋理由書「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根據憲法第16條規定,有權循國家依法所設之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附和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學生受學校的處分須退學或類此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之行政處分,才得經訴願程序提起行政爭訟,否則僅得循校內申訴途徑謀求救濟,罔顧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受侵害,不受理聲請人聲請解釋的聲請,那表示已無法理可救濟,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對不受理案件並無聲明不服的規定;若大法官堅守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或釋字第663號解釋理由書「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根據憲法第16條規定,有權循國家依法所設之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議決否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規定之學生受學校的處分須退學或類此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的行政處分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爭訟的法理,允許聲請人本案受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兼任教師作出的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處分,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的學習權、工作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受教育機會平等權,得以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受侵害為由,經訴願程序得向該管機關提起訴願救濟,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經終局裁判勝訴,本案91學年度下學期商業套裝軟體成績評定處分,也因非屬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規定之退學或類此處分,才得撤銷及變更原處分,勢必造成聲請人要再一次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也勢必對本案再作出一則解釋;因此,在一事不分二次以上處理的節省政府司法資源的原則之下,是聲請人認為大法官除須對聲請人聲請的第一點,學生受學校的處分須退學或類此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的行政處分,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爭訟的違憲疑義作出解釋之外,尚須附帶對本第二點,學生受學校的處分須退學或類此處分,才得撤銷及變更的違憲疑義作出解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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