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123 條修正案 翻盤
工商時報【彭禎伶、黃惠聆╱台北報導】
限制本票強制執行範圍的票據法123條修正案將翻盤!?因衝擊到本票使用,金管會副主委桂先農表示,原修正案恐造成其他類型本票嚴重萎縮、影響商業運作,已要求銀行局重新蒐集各類本票發行量及使用情況,重新研議更周延的修法內容。
票據法 123 條修正案 翻盤
工商時報【彭禎伶、黃惠聆╱台北報導】
限制本票強制執行範圍的票據法123條修正案將翻盤!?因衝擊到本票使用,金管會副主委桂先農表示,原修正案恐造成其他類型本票嚴重萎縮、影響商業運作,已要求銀行局重新蒐集各類本票發行量及使用情況,重新研議更周延的修法內容。
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又稱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簡稱聯服中心)是中華民國行政院在全國各地設置的業務服務機關(派出機關),各中心首長為主任(通常由內閣成員兼任),實際上則由執行長運作中心事務(常由行政院顧問或省政府委員兼任)。中心主要提供單一窗口以加強服務首都圈以外地區民眾的洽公需要。中心定位以「服務」、「協調」為主,各事項涉及決策部份仍依法定行政程序,由各主管機關或提報行政院決定。精省後,行政院陸續成立了各部會中部辦公室、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不過目前並未依照《臺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所規劃之北、中、南、東四大區域各設置一個聯合服務中心,而是劃分為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金馬等五處。由於其設置是為了提供與行政院交流的窗口,因此行政院所在的北部區域並未設置服務中心。
列表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高雄市前金區、1998 年 6 月 1 日成立,監督 1 直轄市 2 縣 =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臺灣的行政區劃範圍包含臺灣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群島,現今主要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 1 個省(即臺灣省)、6 個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其中臺灣省下分為 11 個縣、3個市。
臺灣省與直轄市
臺灣省目前由中華民國行政院管轄。1998 年 12 月 20 日,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實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省政府大部份業務移交中央及縣市。省政府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成為虛級省。2018年7月1日,行政院宣布臺灣省政府去任務化,所存省級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臺灣省政府實質上解散。目前臺灣省劃分為 11 個縣及 3 個市。
# 639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林子儀
... 然若受處分人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有所不服,僅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受處分人就法院依該聲請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參照)而不服法院羈押裁定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同法第四百零三條及第四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參照)此種不同救濟程序之設計,是否有違平等原則?即非無疑問。
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及該關聯性應及於何種程度而定(本院釋字第五九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至於個案要採取如何之審查標準,審查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原則,應依個案所涉之分類標準之種類與差別待遇所涉之基本權利類型,採用適當之審查標準(本院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依多數意見之觀點,本案系爭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係以作成羈押決定之方式之不同,作為救濟途徑之分類標準;而系爭不同救濟制度之差別待遇所涉者,除訴訟權外,尚涉及人身自由。故系爭差別待遇既涉人身自由,即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系爭規定之合憲性。
※主詰問原則上不得為誘導詰問,例外得為誘導詰問,所謂誘導詰問是指問話者對供述的證人暗示所希望的供述內容,而於「問話中含有答話」的詰問方式,例如檢察官詰問證人:「 在案發當天你在現場看到被告刺殺被害人哪個部位導致血可以噴到二公尺遠?」,因其已將「刺殺」的答話顯示於問題當中,有誘導證人為如此回答的情行,必須禁止此類詰問內容,若檢辯雙方在進行交互詰問或是法官訊問證人時,有誘導詰問 (訊問) 的情況時,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若未於當下表示反對,該異議權就視為喪失。不得誘導詰問的例外情形如下:
1.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遊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2.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66年2月8日行政院台規字第1008號函訂定
67年9月8日行政院台67規字第8166號函修正
法人實在說 (Realitätstheorie)
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並非法律所擬制之空虛的存在,而是社會實際的存在。就此實體的性質,有認為為社會有機體、組織體、社會價值體等看法,現已社會有機體為多數的觀點。在此說觀點下,法人具備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而法人實在說中又分有機體說、組織體說及社會價值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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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 Uber 駕駛人反映來不及考取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交通部今 (19) 日表示將給予有條件緩衝期,目前已大量加開考試場次,但必須在 10 月 6 日前報考 1 次,最晚要在 10 月底考取執業登記證,並在 1 個月內應完成計程車牌掛牌,12 月起將全面取締開罰。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表示,Uber 可以留下,但與 Uber 合作的人、車都要合法,若 Uber 駕駛要營運計程車,11 月 1 日起,都要有計車執業登記證,12 月 1 日起,將針對不合法的 Uber 車輛開罰。
交通部今年 6 月 6 日修正俗稱「Uber 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103-1 條*,對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明確訂定管理機制。
@ 參加付款
一、參加付款之意義及種類
所謂參加付款,係指為防止票據上某債務人於票據不獲承兌或付款時,行使追索權,由第三人向執票人付款的票據附屬行為。
什麼是匯票複本,製作複本有何特殊意義?
雪花新聞 2018-06-19 19:12:09 財經
所謂匯票複本,是指對於一個匯票所發行的數份證券。票據法規定複本以三份為限。複本是匯票特有的制度,其他票據則無複本制度。這裡應注意複本與副本不同,複本是原本的複製,與原本具有同等效力。而副本則是正本的對稱,副本雖然也是正本的複製品,但效力不能等同於正本。複本的最主要特徵是,無論被複制多少,在複本與原本之間,在各個複本之間,其法律效力都是相等的,即各具流通性,各自獨立的發生效力,而無需依賴原本。
什麼是期後背書?
期後背書是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所為的背書。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是行使追索權的條件,說明票據的信用狀況已存在問題,持票人不得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性質上這就構成了 '期後背書'。另外,若該票據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下仍以背書方式轉讓,當然構成期後背書。與期後背書相反,凡票據到期日前的背書,稱為 '期前背書'。期前背書具備背書形式要件的,發生背書效力。期後背書即使形式具備,其效力也不能與期前背書等同。
期後背書的效力:
什麼是票據債務 (人)?
票據債務是指票據關係的當事人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務。票據債務因票據的簽發和交付而發生,並依票據而存在,是一種無因證券債務。票據債務具有付款與擔保雙重責任屬性。付款責任是無條件的絕對的主要票據債務。票據上的付款人 (發票人) 有付款義務,但不一定要承擔付款責任。要其承擔付款責任必須有特定的票據行為發生,如匯票付款人因承兌才負付款之責。擔保責任是在票據權利人遇到不獲付款、不獲承兌等情況時發生,用以補充付款責任,是附條件的、次要的票據債務,由票據的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擔當。以上即是票據債務人對票據權利人承擔的付款義務或擔保付款的義務。票據債務和票據債權相互對應和相互依存,構成票據關係的核心內容。
如前述,票據債務有主債務人的債務與從債務人的債務之分。匯票承兌人和本票出票人對持票人的債務為主債務人的債務。匯票出票人、背書人或者參加承兌人,本票背書人,支票出票人、背書人等對持票人的債務為從債務人的債務。這種債務主要是由於主債務人未能履行付款義務而產生的。
第六十一條
(0170728 制定)
條文
釋字第 238 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78 年 03 月 31 日
解釋爭點 刑訴法「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意涵?
一、早期實務界的態度
按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00號):「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編按:現行法第277條第2項)及第二百六十四條(編按:現行法第316條)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規定股東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
按釋字100號意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之決議門檻【定足數或多數決門檻】,均屬最低強制規範,因此股東會決議門檻雖不得以修章方式降低,卻能以修章方式提高。延續這樣的看法,經濟部一直以來均認為股東會決議門檻(不論特決或普決)均得以修章調高,甚至可以調高為全體決。以下分就特別決議與普通決議加以說明:
司法院要修「刑事訴訟法」沒收制度第470條、第471條及第473條,擬擴大請求給付之犯罪被害人範圍,法務部認為立意良善,但實務上恐出現窒礙難行的問題,因而提出3點建議,希望能當作立法參考。
法務部委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澤天、警大警政管理學院助理教授潘怡宏及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陳重言所做的研究「刑事執行法制之研究─兼論刑事執行法之立法」,結論對沒收制度的修法提出三點建議:
一、避免民事執行事項湧入刑事執行程序,以防法律體系紊亂,並癱瘓刑事執行業務;二、避免被告利用假債權取回應沒收或發還之犯罪所得,架空沒收新制之目的,並損及真正權利人之權益;三、規劃轉出制度,使不適合由本程序處理之被害人,可藉由其他程序妥適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