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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22 Thu 2011 13:19
  • 572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3年2月6日
解釋爭點 釋 371 號解釋「先決問題」等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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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知識+ 和自己:
裁判
刑事訴訟法上之裁判,係指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就案件起訴後之實體或程序事項,本乎判斷事實適用法律所為之決定,為意思表示之一種。與檢察機關所為之決定,稱之為處分或命令者不同。視情形得以言詞、書面並用,或單以書面為之,或單以言詞為之。就其形式可分為裁定及判決,就其內容可分為實體裁判與形式裁判,就其作用可分為終局裁判、中間裁判與補充裁判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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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20 Tue 2011 14:49
  • Motiv

對我而言,原本學習法律的動機,純粹是因為馬太福音 25:21 與康德定言令式之第三例及第四例所致;昨聽姚老師言,寥寥一句,醍醐灌頂,當頭棒喝,更加堅定並合理化學習法律的初衷。今後更應發揮所學所能,將   主賜予我的才能,用來幫助最多的朋友;但願能在極少的事上有所忠心,作個稍稍能蒙 主悅納的僕人:

你當為不能自辯的開口,為一切孤獨的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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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AMBLE
WE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DETERMINED
to save succeeding generations from the scourge of war, which twice in our lifetime has brought untold sorrow to mankind,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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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憲法前言:
只有一句話,由52個單詞構成: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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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19 Mon 2011 15:32
  • 558

釋字第 558 號公布日期 民國 92年4月18日
事實摘要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永昌、徐昌錦及陳榮和等因審理黃文雄於八十五年間未經許可入境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認所應適用之該法第三條第一項關於人民入出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部分,已嚴重限制國民返國之自由,與憲法保障人民之遷徙權之基本精神有違,且與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但書規定,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之規定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十條之疑義。爰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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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18 Sun 2011 11:07
  • 554

事實摘要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葉啟洲因審理該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九0號、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0三二號等妨害婚姻案件,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姦行為之處罰,直接限制人民之自由權與財產權,間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無助於規範目的之實現,與憲法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有違,爰依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
誠然,婚姻外之性行為,其違背婚姻契約上之忠實含貞操義務之處甚明,然其不法內涵是否已達課以刑罰之程度,甚值檢討;且對於婚姻外之性行為課以刑罰,是否足以達成上述立法目的,本有疑問;而個人對於自己之性行為之自主權,是否因婚姻制度而當然喪失,亦有值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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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15 Thu 2011 12:17
  • 499

解釋公佈日期 民國 89年3月24日
解釋爭點 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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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物權
第 一 章 通則
第 757 條 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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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通則
967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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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整理自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世宗論文 「東吳法律與英美法教育之探討」

大陸法與英美法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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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10 Sat 2011 12:00
  • 47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1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2月18日 
解釋爭點 槍砲條例強制工作處分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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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08 Thu 2011 12:24
  • 452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4月10日 
解釋爭點 民法關於夫妻住所以單方意思決定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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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制頒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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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 
大法官每星期舉行全體審查會議三次,並適時召開大法官會議,均以院長為主席。 關於解釋案件之可決人數,解釋憲法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大法官贊成解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對於解釋原則,有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與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大法官審議解釋案件,除參考制憲、修憲、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解釋案件之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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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國憲法共存在27個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個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過的,因為其主要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統稱為權利法案。此後的17個修正案則是逐次獲得通過的。
1. 1791年12月15日 保護公民信仰、出版、集會、示威的自由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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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簡稱《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 
人權宣言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藍本,採用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1793年6月24日,雅各賓派通過的新憲法前面所附的《人權宣言》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宣布「社會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權在民」,並且表示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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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CONGRESS, JULY 4, 1776
 
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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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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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04 Sun 2011 13:58
  • 391

聲請解釋總說明
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意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以發揮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大法官會議亦作成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實質上仍與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惟在不變動中央政府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酌予移動增減或追加其項目,憲法及大法官會議並未有明文,致本院委員審查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職權時,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故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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