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EEMENT FOR LEGAL SERVICES [內文中 粗紅標示 為該段落要旨、粗黑標示 為我認為雙方應稍加注意之權利義務;為保護隱私,部分個資有修改]
This agreement is made and effective DATE, 2020, by and between Client, and Attorney. This is an amendment to a prior written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y the parties on or about DATE, 2020. Unless a different Agreement is made in writing, this Agreement alone shall govern.
NOTICE: YOU ARE NOT REPRESENTED BY AN ATTORNEY UNTIL THIS AGREEMENT IS SIGNED BY YOU AND RECEIVED BY THIS OFFICE AND ANY RETAINER AMOUNTS PAID. LEGAL DEADLINES ARE NOT TOLLED DURING THIS PERIOD. [先前一切口頭書面約定與後來之委任、代理,將以此約之簽訂為準;本約,雙方皆無簽訂期限上的限制]
1. Claims Covered by Agreement.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看完此篇討論,終於搞懂 刑51、自認也已找到相當理由解釋目前實務學說對此之歧義:
數罪併罰
賴丕仁【台灣法律網】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及第 46 條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記名投票之規定,是否與憲法第 129 條及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 之規範意旨相符?
一、系爭規定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第十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規範意旨係在:憲法有明文規定屬於中央或地方權限者(例如憲法第107條至第11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規定之情形),依其規定;如屬未規定之事項,依其性質決定究竟屬於中央或地方之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憲法第111條參照)。是涉及中央或地方權限劃分之爭議時,首應探究憲法本文及其增修條文是否已有明文規定。
關於縣地方制度之事項,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已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省縣自治通則。」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復規定:「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 [中央所立] 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第109條、第112條至第115條及第122條之限制:……。」足見憲法本文及其增修條文就縣地方制度事項已明文賦予中央以法律定之,無須再依憲法第111條規定判斷。[怎麼分權、不必立法院,即不用 111]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法 第 113 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通說認本條係屬贅文。我覺得仍有保留之實益,理由如下:
1. 故意為無效之法律行為,未必為侵權行為;因為即便故意或過失,但未必為 '不法'、或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編 註: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 288 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觀察犯罪的 '型態',可有下列五個角度切入之。值得注意的是,一個犯罪,本身可以同時適合以下多個態樣、也必不止歸類於一個態樣,所以犯罪型態應為一 '兼具聯集' 的概念;例如可以同時是故意犯、既遂犯、共犯、行為犯、即成犯、或再與加重結果犯等謂之,合先敘明:
@ 從主觀要件分:故意犯、過失犯、預備犯、陰謀犯
[@ 從客觀要件分,又分以下四種:]
@ 從著手態樣分:既遂犯、未遂犯、中止犯、準中止犯、不作為犯、不能犯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關於口罩,可能有哪些處罰:
A 傳染病防治法的處罰:衛生福利部於一月底率先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一般及外科口罩,不從者應先予以處罰 (罰鍰?罰金?或是抓去關?)。
傳染病防治法 第 54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題 目
常聽到六法全書,到底是哪六法呢?
答 案
民國初年,法律學者將國家現行的法律分為「六法」,編纂法律的工具書,就叫做「六法全書」。「六法」指的是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另外還包括前述各法的相關法規。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 107 一試民法第 45 題為例:甲乙婚時白手起、婚後無約定財產制、後甲死、甲勞賺 170 萬元 (後同)、乙勞賺 30、兩人有三子女、甲父母健在,甲財產如何分配?
擬答: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配偶之一身專屬,若夫妻一方仍存活,則該權利應優先適用於繼承權:
故依 1030-1I,甲乙婚後財產扣除存續關係所負債務、繼承、無償取得共 0 後之剩餘差額為 170 - 30 = 140。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題型式筆記
身分法條互相連結 (如 離婚 損賠 親權) = 婚姻+離婚+子女+親權
@ 婚約
#748 沒有婚約規定 無姻親關係 (無禁婚 迴避 等規定)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 集線上免費課程,好爽,這應是今年最棒的聖誕禮物了。但願以後我也能像這樣造福別人~
(一) 卅一
民事財產法 賴三
✔ 身分法 程一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欲成項侯之霸業、志當著霓裳還鄉。無三年不鳴,唯似繡衣夜行,遙泣烏江耳。楚莊之心,勇勢可期:
A = pentemeres = [ 60diplonia95 = 杜 + 100tria25 = 肚 + 30tria65 = 催 + 85diplonia12 = 渡 ] = sarantakaimisotundeka
B = zabkaikur = 兩台得利卡
∴ A + B = 菜攜棲息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國法學用語:訴訟終結 (Determination Of Action)
什麼是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於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使訴訟繼續進行已無必要或者成為不可能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式的制度。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
大家好,我是賴川。這個星期五我們要來簡短介紹「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大家都知道我國侵權責任是受德國法影響,而德國法侵權責任之規範模式,並不保護「過失」侵害「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情況,導致被害人因加害人「過失」行為而受有「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損害時,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
為弭平侵權責任法限制保護客體所導致的不公平結果,德國實務與學說主張應擴大契約責任適用範圍,以補足侵權責任之不足。本次介紹的「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即為在此背景下對契約責任所作成之「人的擴張」,至於「時的擴張」則與締約上過失責任有關:
所謂的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是指特定契約一旦成立後,不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契約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債務人同時對於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係之第三人(如出租人對承租人的父母子女等同居人)亦負有契約法上之保護或照顧義務,債務人違反此等義務時,債務人就該特定範圍之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亦應依契約法之原則,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分別簡單介紹幾則德國實務上的重要案例: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9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考試訊息
須符合下列兩項資格之一方得報考:
一、碩士班為法律類科。
二、碩士班非法律類科者,學士班須為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系、政治法律學系等法律相關學系畢業。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關於你的案子,刑事訴訟法 (108/07/17 修訂) 寫得很清楚:
第 451 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知道你是無辜的,但你沒有法律常識、也不知道輕重分寸,所以一審你仍被判有罪。此外,你還搞錯了兩個觀念:
@ 神會伸冤,神也必報應,但這不代表你不必盡力為自己救濟!
@ 要知道法律未必是公平正義、法律也未必能保障無辜無罪者、法律保障懂得運用法律的人;若再加上司法體系的缺漏與無能,所有人在法律之前,如今也未必都是平等的了。盡責的司法官、進步的程序法,可以還你公道;反之,會讓你更陷入訴訟的深淵、無辜入罪、難以平反!
試著幫你脫免刑責的方法如下: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從以下二條文內容可看出立法邏輯次序上的矛盾: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為免個資外洩、尊重相關當事人,保險起見還是將重要資料遮蓋了 (英文字母與部分日期),麻煩自行填補:
聲明書
本人 AAA 於 年月日,轉帳 BBB 元整至 CCC 帳戶,目前資金遭 CCC 非法侵占留置,使本人無法有效運作該筆數額。因該違法行為非本人事前所能預見,又恐 CCC 該舉導致客戶權益受損、使客戶產生原可避免之財損不利益,故特此立本聲明書,以釐清本人責任歸屬、交待客戶目前資金去向、及 CCC 可歸責之理由,始末釋明如下:
一、本人對客戶先前的服務,將因 CCC 的侵權而告終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