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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27 Sun 2012 14:42
  • 520

釋字第 520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0年1月15日 
解釋爭點 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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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高點法律網

Unilateral vs. Bilateral Contracts(雙務契約 vs. 單務契約) 
【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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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87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4年10月13日
解釋爭點 立委改選後閣員應總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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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 「行政罰」?
有關行政罰之定義,本法第一條雖已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不過,多數認為此一規定過於簡要而多加補充,進而使行政罰之定義有多種闡述。
(一)學者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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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修正簡要說明
立法院於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年月23日經  總統公布。本次修法是針對民眾一行為(例如酒駕)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法院為緩刑等裁判時,罰金、罰鍰如何科處,及何種條件下得予以扣抵,以消除民眾遭受雙重處罰的疑慮。
修正前「行政罰法」未將緩起訴處分納入規範,衍生「違規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之疑義。為徹底解決爭議,必須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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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0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4年9月28日 
解釋爭點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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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有益費用、必要費用,在實務上如何作認定?(請舉例說明)
答:
一、所謂有益費用是指,能增加建物的價值而言。例如裝潢、裝設額外的防盜鎖、粉刷油漆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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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物權分類:
完全物權 = 所有權
用益物權 = 地上權、農育權 (地上權特殊型)、不動產役權 (地上權特殊型)、典權 (地上權特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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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稅放?
通關程序是報關、查驗貨物、分類估價、徵稅、放行等五大順序,現在爲了加速通關速度採行許多「關務新措施」,變更了原來通關程序之順序,例如:「先放後稅」制度,係貨物先按原申報事項先行放行,海關事後加以審核應納稅額,如有應補稅款,應於6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稅;或是通關時僅繳與稅金相當之保證金,等海關事後審核應納稅額後,再將保證金轉正為稅金,變更了原本應該先徵稅才放行之順序。稅放原始意義是徵稅放行。
何謂留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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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是刑法用語,沒入是行政罰法用語,因不同類型,故用不同文字作區別而已。
同理,罰金、拘役,刑法用語;罰鍰、拘留,行政罰法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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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6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1月20日 
解釋爭點 限制被害人請求國賠之判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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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司法院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度簡介 --- 法庭審判,從頭看到尾;是非對錯,人民講看嘜!
一、緣起
讓不具法律專業的一般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是世界各法制先進國家的共同趨勢,依人民參與程度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諸如「陪審制」(由人民組成陪審團來認定犯罪事實,由法官適用法律及量刑,例如美國)、「參審制」(由人民和法官共同來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例如德國)。其他法制,如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類似陪審)、日本於2009年施行的「裁判員制」(類似參審)。司法院從民國76年起,就開始研議有關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相關法制,今參酌世界各國法制演進的趨勢,擬在既有的法制基礎上,研議一套既能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又和我國憲政法制無違的制度,就是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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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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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制度,是為確保債權人之民事訴訟結果能獲實現為目的之權宜制度。保全執行包括『假扣押執行』與『假處分執行』而言,其分類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分為『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三種,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假扣押:係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的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之裁定,並且根據該裁定來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例如:先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查封,以避免債務人隱匿或脫產。
假扣押的「假」字,並非真假中「假」字的意思,其實假扣押一詞來自日本,應解為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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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下例有關暫時處分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明文規定大法官擁有暫時處分權。(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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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 §3 = 原則上分三種:1. 撤銷訴訟 2. 確認訴訟 3. 給付訴訟 (4. 合併請求損賠之訴 §7 5. 維護公益訴訟 §9 6. 選舉罷免訴訟 §10 = 參 §11 7. 法律無特別規定之公法上之爭議 §2)
一、撤銷訴訟:一般撤銷之訴 §4 + 分離撤銷之訴
二、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6I + 確認公法上關係是否成立之訴§6I +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6IV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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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課予義務之訴」?
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之訴:「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應作為而不作為,比如說:有建商去向行政機關聲請核准建設營業登記,但建商沒有回應,連行政處分也不發,此時建商可以依此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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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87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3年12月30日 
解釋爭點 民法及判例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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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法:
釋字第 641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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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更及土徵:
釋字第 51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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