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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常識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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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經銷商管理有三大棘手難題:一是貨款難收;二是退貨難處理,三是串貨難控制。
特別是中小企業,由於產品力、資金、品牌效應等存在不足,為了謀求發展,對這些問題也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任人宰割。競爭越激烈的行業,越是如此。 
目前,很多廠家由於對經銷商退貨缺乏一個良性的導引機制,越來越成為廠家的沈重負擔。
由於壓貨風險由廠家承擔,經銷商沒有任何壓力,進貨行為也因此變得草率、隨意和不負責任。比如經常在旺季無所顧忌的大量囤貨和大量鋪貨,淡季又是大量退貨。大量完好的產品發給經銷商,退回來時已經“面目全非”,成了不能再銷售的過期、破損品,而且嚴重誤導了廠家的生產決策、原料采購,讓廠家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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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巴洛克科技「網路營運」授權經銷合約書
巴 洛 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簡稱甲方) 
本合約立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壹、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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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何在契約中訂定違約金條款?

個案分析:
1、違約金條款
我們知道,「違約金」的約定有間接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作用。當合約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契約之約定事項時,通常會要求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給付違約金之條款,但是否每個交易行為均能約定違約金,頗值得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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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簽訂契約寶典-讓中小企業不再望「約」卻步 ] 2008-01-02 
前言:
訂立契約是一門非常實務的工作,對於中小企業所欲擬定的契約,首先必須了解中小企業所屬產業之概況,並具備相當之法律專業知識,二者缺其一,將無法訂立一個符合目的及理想的契約。再者,契約擬定之重點因個別案件之情形不同而有所差異,故最理想之方式,應按每一具體個別案件逐一量身訂作契約,但欲達此理想狀態,大型企業公司尚且無法周全,遑論體制較弱之中小企業。如果中小企業能夠擁有一部訂定契約的注意事項參考手冊,則當其欲自行訂立契約條款時,即可直接依據本手冊所提供之參考範例,再視交易情形作適度的修改;而在委託律師擬訂契約時,亦可提升選擇適任律師之能力,更能進一步加深對契約條款之了解,具備與律師進行較為深入之探討能力。故在無法為個別案件量身訂作契約時,一份值得參考的契約注意事項參考手冊誠屬重要。
律師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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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之差異 [ 21.債權與債務 ] 2007-01-08
個案描述:
甲與乙合夥經營美語補習班,因經營理念差異,致甲萌生退意,欲與乙拆夥,解散合夥事業。幾經商談,甲乙達成和解,協議由乙給付甲1000萬元,甲退出合夥,而將美語補習班由乙獨自經營。不料,乙嗣後反悔,遲未給付甲1000萬元,甲乃訴請法院裁判。訴訟中經法官曉諭,甲乙另於訴訟中達成和解,試問,甲乙前後兩次之和解有何不同?若第二次之和解乙仍反悔者,甲該如何救濟?
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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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子會不會變成壁紙? [ 5.票據法 ] 1998-03-30 
個案描述:
小鯉魚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簽發面額新台幣壹百萬元 , 票載發票日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 付款銀行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之支票乙張 , 交付予阿楚作為清償其對阿楚之借款。試問 ︰
(一) 阿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始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提示請求付款 , 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應否予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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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合約與代理合約大不相同(合約條款之明確性)  出處:2007-01-1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21.債權與債務 ] 章 (Y系列準此)
個案描述:
某從事傢俱產銷之A公司董事長於歐洲參加展覽時,十分欣賞某法國廠商B所生產之沙發組,想要引進國內,於是與B公司協商後,簽定一名為「獨家代理經銷」之合約,契約內約定由A公司獨家代理B公司之沙發組於國內之經銷事宜。但B公司所生產之2005年款沙發於國內銷售不佳,導致A公司尚有許多庫存,A公司乃欲退貨予B公司,可是B公司認為該契約為獨家經銷合約,該批貨物依照契約規定已經賣斷給A公司,故A公司應自負經銷狀況之盈虧,而拒絕A公司之退貨要求。試問,AB間之契約約定為「經銷合約」與「代理合約」有何不同?對A公司之權益有何影響?
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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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合約與代理合約大不相同
個案描述:
某從事傢俱產銷之A公司董事長於歐洲參加展覽時,十分欣賞某法國廠商B所生產之沙發組,想要引進國內,於是與B公司協商後,簽定一名為「獨家代理經銷」之合約,契約內約定由A公司獨家代理B公司之沙發組於國內之經銷事宜。但B公司所生產之2005年款沙發於國內銷售不佳,導致A公司尚有許多庫存,A公司乃欲退貨予B公司,可是B公司認為該契約為獨家經銷合約,該批貨物依照契約規定已經賣斷給A公司,故A公司應自負經銷狀況之盈虧,而拒絕A公司之退貨要求。試問,AB間之契約約定為「經銷合約」與「代理合約」有何不同?對A公司之權益有何影響?
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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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16 Mon 2012 21:23
  • 自訴

台灣的訴訟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就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白話一點,就是第一種可以把對方抓進去關、第二種可以向對方要錢、第三種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現就刑事訴訟析論之:
刑事訴訟
要告「刑事」的方法有二種,也就是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與自訴主要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告訴」不一定要找律師,可以自已蠻幹,請檢察官代為出擊;但「自訴」就一定要找律師,以免有濫訴的現象發生。刑事案不比民事案,是不用向法院繳裁判費就可以進行的。每種案件如果真的跑完三個審級,三年五載的時間可能都跑不完。
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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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律師訴訟主義,指訴訟行為必委由律師代理行之,採行律師訴訟主義強制律師參與訴訟,是司法革新的第一步。律師訴訟主義最大的好處在於根本保護當事人之合法利益,英美德法皆採此一制度。目前民刑事訴訟強制律師代理的有:
1. 民事三審上訴
2. 刑事三審上訴
3. 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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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訴訟主義
此就為訴訟行為人所採之立法主義,有所謂本人訴訟主義與代理訴訟主義之別。凡各種訴訟行為,得由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為之者,謂之本人訴訟主義。反之,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自為訴訟行為,須由具有法定資格之人代為訴訟行為者,謂之代理訴訟主義。民事訴訟係本人欲保護其私權,關於訴訟之原因與事實,本人知之最詳,原以本人訴訟主義為宜,然使無法律學識或經驗之人為訴訟行為,在辯論主義之下,往往對於有利之情事而不知主張,且難免枉費無益之程序與時間,而使訴訟不克為順利之進行。尤以上訴於法律審之條件,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何謂違背法令,非有法律素養者,有時難為正確之辨別,且可造成濫行上訴之原因。故他國法例有採用代理訴訟主義,以避免此項缺點者。採代理訴訟主義,規定由律師代為訴訟行為,以為律師熟諳法律,可代當事人為有利之進行,並可防止法院之專橫,惟此制須以律師制度之健全為前提,且當事人須對律師支付報酬,無資力之人動感為難,因此又有法律扶助制度以濟其窮。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則採用本人訴訟主義,其委任代理人與否,一任當事人之自由。無論任何審級,概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亦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其有一造委任代理訴訟者,他造仍得自為訴訟行為。如委任代理,亦不以律師為限(民事訴訟法)。(李學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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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台灣的司法普遍受到社會嚴厲的批判和質疑。司法品質之低落與司法風紀之不佳,一直受大眾詬病。司法革新一再被各界討論,司法界亦努力試圖改進,卻終始沒有得到顯著的成效。考其原因除了歷次的革新方案未能完全落實施行外,革新方案從未提出解決根本問題的方案,也是重要原因。律師在歐陸被稱為在野法曹,其重要不喻可知。司法品質之提高,求諸司法人員學力之提升,固非無可採。而求諸律師制度之協助與制衡,亦是值得考慮的方式。
我國訴訟法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的態度。在民事訴訟法中規訂,當事人固可自任審判之進行,無須律師之代理訴訟;刑事案件之進行,除為重大案件應依刑事訟法規定,在當事人未選任辯護人時,由法院選派公設辯護人代為辯護外,亦無須律師出庭擔任辯護。立法之原意在顧慮當事人之經濟條件,是否足有選任辯護人之能力。在當事人不願選任辯護人,或沒有經濟條件選任辯護人時,仍任由當事人自行參與審判之進行。不會因為沒有經濟條件選任辯護人,而喪失了訴訟的權力。事實上,只要熟知司法實務之人莫不明瞭,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沒有律師代為處理,將因未受專業訓練而處於不利狀態。我國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的制度,名為便民,實為罔民。採行律師訴訟主義強制律師參與訴訟,是司法革新的第一步。
律師訴訟主義最大的好處在於根本保護當事人之合法利益。英美法系殆採此一制度。因為雙方均有律師介入,故而法院節省了極多時間與精力在闡明權之行使上。對於節約法院負擔也是明顯的優點。法院也可因免除許多闡明權行使,而益顯公正。
 律師訴訟主義對於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上利益固然得以保障,但由於經濟力各有不同,對當事人經濟上負擔必須作全面考慮。因此,敗訴一方付費是採行律師訴訟主義的前題,否則此一制度將甚難建立。大英國協採行此制多年,於保護人民合法權益與減少訟累,著有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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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授權?
授權,應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乃將自己的權力交付於可信賴的他人助己完成某法律效果謂之。達成有效的授權應該是完全信賴他人的操守及完全依附他人的達成結果而沒有懷疑,此應為有效之授權。可用於許多法律關係中,如:品牌授權(Licensing),顧名思義是具有知名度的品牌,經由其授權,而取得商標、圖像設計以及商品名稱、品牌的使用權利,因而方便於自家商品的行銷。這概念似乎又與「連鎖加盟」 (Franchising)頗為相似,也可能產生混淆。基本上,品牌指的是原創者(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個人),將其創作的品牌、角色人物(通常是卡通、動物,植物亦無不可)及圖像製成商標圖案等,授權給不同的廠家使用,從而收取權利金的一種行銷方式。又,專利授權,為依據專利法專利權授權即指專利發明人、創作人或受讓人或繼承人授權他人享有專利權;包括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的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的而進口該物品或方法的權利。
故授權一義,為一廣泛的權利交付上位概念,應無疑問。
就授權效果言,亦可粗分為 「代理」、「委任」、「委託」、「委辦」 等概念;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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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委託」、「委辦」之用法,依民法、行政程序法而有不同之定義:

一、民法上的 '委任'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二、行政程序法上的 '委任'、'委託'、'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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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願: 係指於司法救濟前所為之予以行政自省之程序.又稱訴願前置原則.或第一次救濟

2. 抗告: 係指法院審判中所為之所為程序上即實體上之裁定為不服之意思表示.原則上裁定不得抗告.只有在法律明文得抗告時.始得為之
3. 異議: 係指對於得為抗告之事項對其不服之意思表示向原審法院為之者謂之
4. 聲明不服(聲明異議): 人民因行政處分而受侵害.從而向原處分機關異議聲明或請求再審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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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司法公正是人民對司法的基本要求,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我們需要一個健全的訴訟制度。在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的我國舊刑事訴訟法是沿襲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法律雖然規定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但也同時要求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由於這樣的制度設計並不是很恰當,再加上檢察官人力調度的問題,實務操作的結果,常常出現檢察官沒有能夠切實地到法庭實行公訴,法官必須全程主導證據的調查,主動蒐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民眾看到的是法官不斷地以對立的立場質問被告,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證,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產生嚴重的混淆,審判的公正性也因此飽受人民的懷疑。司法院有鑑於此,根據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共識與結論,大力推動刑事訴訟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除了可以釐清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彰顯公平法院的理念外,更有助於「發見真實」。因為按照檢察制度的分工,檢察官可以聯合偵查犯罪,有權力指揮調度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蒐集犯罪證據,所以檢察官應該最能夠掌握被告的犯罪事證,在制度設計上,自然應該讓檢察官負起實質的舉證責任。另外,被告是不是成立犯罪,關係到被告自己的生命、自由、財產及名譽,從何處蒐集有利的證據供法院調查,被告當然最為清楚,也最為積極。所以作為法院裁判基礎的證據,自然是由當事人提出最為適當,只有在當事人的舉證沒有能夠讓法院形成心證,或者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法院才需要介入調查,以發見真實。而這樣的制度設計保留了職權主義的優點,與美國刑事審判使用陪審制或日本刑事訴訟法只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有所差別,其出發點完全是考量我國的國情及歷史文化背景,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也因此我們稱它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2.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規定的重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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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事人主義 是相對於職權調查主義而言.職權調查主義就是比較類似包青天時代.法院對於一些事情都依職權調查.且重視被告自白.所以會有刑求.當事人主義.則採不告不理.而且主要是為了增加被告防禦能力.所以選任辯護人.被告可緘默.而證據之蒐集與調查.也由當事人提出.另外檢察官對被告有罪之事實.要加以證明.否則依無罪推定原則.必須判被告無罪. 當事人主義屬於上位概念,又分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
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主義是由法院依據本身職權之發動,依職權進行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決定之影響;而當事人主義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在過程中原則不許公權力的介入,亦即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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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10 Tue 2012 21:22
  • 訴權

何謂 「訴權」?
在民事訴訟,法院行使國家裁判權,必依當事人之請求。
此項當事人要求法院判決之權利,謂之訴權。訴訟成立要件合法之訴訟,所應具備之要件,謂之訴訟成立要件。故不合法之訴,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絕對訴訟要件:欠缺此項要件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參民訴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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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又稱實質確定力)的基本理念在於: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受到嚴密的程序保障,被賦與充分聲明主張及提出證據的機會,耗費了國家及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原告、被告)許多的人力、物力,基於「禁反言」的誠信原則,對於判決的結果自應負擔一定的自己責任。
相反的,如果當事人並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便不應使當事人負擔此項責任,即是不應賦與既判力的效果,所以在訴訟程序中關於訴訟指揮所為的裁定、民訴249條第1項各款因程序不合法被駁回的裁定、249條第2項的無理由逕行駁回的判決等等,均係源自於當事人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法律即不苛求當事人負擔責任的理念,而容許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再次的重行起訴。
所以,其實只有涉及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判決,方有既判力,既判力具有積極禁止矛盾(法院不得為與原判決確定事實相歧異的認定)和消極禁止反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重複起訴)的功能。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指判決主文中訴訟標的所及的範圍,通常用於判斷執行力的客觀範圍和是否重行起訴(前後訴的訴訟標的同一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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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式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必鬚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不確認票據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判決票據無效的問題。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除權判決的申請條件 
  1.無人申報權利或申報的權利被駁回。 
  2.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的期間屆滿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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