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層體制理論是一種以法定的權力為基礎,以實現「效率」和「合理性」為主要目標的組織學說。主要代表人物為韋伯(Max Weber, 1864~1920)。韋伯為德國人,他的學說溯源於羅馬天主教會的組織觀念,經工業革命的洗鍊乃逐漸形成,復經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在一九四○年代的引介,開始廣泛影響現代社會的各種制度和組織,包括我國今天教育機關的組織型態。

韋伯曾從權力的觀點,說明科層體制的理想處。韋伯認為權力的演變,可依歷史的進化分為傳統權力、超人權力、法定權力等三個階段。在傳統權力階段,組織容易流於保守,無法適應環境的變遷。在超人權力階段,組織容易流於獨裁專制或造成「人存政舉,人亡政息」之現象。在法定權力階段,組織較為穩定,成員的權利可獲得保障,而且組織的權力亦可循法定的程序,和平地移轉。

法定的權力既遠比傳統權力和超人權力為佳,所以韋伯決定採用法定權力作為科層體制的基石。韋伯認為只要依法行事,不要感情用事,組織必能以正確合理的決定,達成組織目標;組織能夠做正確合理的決定,則必能以較低的成本達成目標。追求合理性和效率正是科層體制的二個優點。

科層體制的概念是一種理想型式,其特徵主要有七:(1)權威階層:即組織的結構要像金字塔般的型態,分層辦事,上一層級管理下一層級;(2)法規條例:即每個組織都應建立一致性的抽象法規系統,以規範組織的運作;(3)專職分工:即組織中所有的工作,均應有專職;(4)不講人情:即法規之前,一視同仁,任何的決定均要避免情感的衝動或個人的好惡;(5)書面案卷:即組織的所有活動、決定或法令等,均應書面化,以文字加以記錄;(6)支薪用人:即組織編制內人員領有一定的薪水,可以依年資、成就而陞遷;(7)資源控制:即組織的資源一旦自外在環境取得之後,資源的控制與分配便操在組織的行政與管理人員的手中。

科層體制的觀念雖然具有合理性和效率之優點,可是仍然受到許多組織理論學者的批評,其主要批評為:(1)忽視非正式組織的存在;(2)具有「科層化」和「專業化」之雙軌性質;(3)具有許多負面功能,諸如:權威階層可能導致上下屬之間的溝通障礙和衝突;法規條例可能養成成員消極被動、工作形式化、缺乏彈性;專職分工可能使成員覺得他們只是大機器中的小螺絲釘;不講人情可能造成成員關係的冷漠;支薪用人可能會造成年資比成就為更重要的加薪或升級因素。

「科層體制模式」係由巴瑞基(J. Victor Baldridge)等人發展而成。巴瑞基等人認為學術的組織(學院和大學)和傳統的科層組織(政府機關、工業界),無論從目標、服務對象、技術、人員、環境關係等方面,兩者的特性都有很大的差異。因此他們針對高等教育領域進行研究,提出了學術組織統治的三個模式,分別為科層體制模式、同僚模式、政治模式。

巴瑞基指出,大學和學院的下列八個特徵具有科層體制的色彩:(1)能力是派任職務的標準;(2)官員是派任的,而非選舉產生;(3)薪資是固定的,並由組織直接給付;(4)職務分級受到認可及尊重;(5)成員有終身事業的傾向,很少從事其他的工作;(6)生活的型態以組織為中心;(7)採用任期制來保障工作安全;(8)個人和組織的財產分開。
巴瑞基認為科層體制的因素涉及大學行政,最顯著的下列七項:
  1.政府的許可(state charter):大學是由政府所許可設立的複雜組織,政府也逐漸增加對大學的控制能力。
  2.正式的層級組織(formal hierarchy):大學以職位和一套法規細則組成其正式層級組織,用來指明職位間的關係。
  3.溝通管道(communication channels):當許多學生和年輕教授有意見時,應經由正式的溝通管道加以表達。
  4.權威關係(authority relations):在大學裡,權威關係雖然常是模糊的、不確定的、容易改變的,但卻仍然存在著。
  5.法規條例(rules and regulations):圖書館的規則、預算的指導方針、大學評議會的開會程序等,都是正式法規和條例系統的一部分,用來維持和控制著大學的各項工作。
  6.人的處理(people processing):科層體制的要素在處理人員方面尤其顯著,例如學生的註冊、成績登記、畢業資格以及數以千計其他例行事務,都是用來協助現代的大學,能夠有效管理學生。
  7.決定歷程(decision process):由正式行政結構中負責任的官員,對例行性的決定作科層化的決定。例如入學許可形式上授權學院院長負責,畢業程序由其他指定的官員擬訂,大學的研究政策依規定由官員監督,財務活動通常由財政單位以科層化方式處理。

依照韋伯的看法,科層體制官員所作的決定,應是一種最理想的決定,但是在大學組織具有不明確的特性下,科層體制模式的決定歷程可能難以完全適用。故巴瑞基仍指出科層體制的典範(bureaucratic paradigm)具有下列五個缺點:

  1.此模式告訴我們許多有關合法的、正式的權威,但卻很少言及以非合法的威脅、群眾運動、專家的評估報告,以及以情緒和感情傾向為基礎的權力。
  2.此模式闡釋許多有關正式組織的「結構」(structure),但卻很少提及機構中行動的動力歷程。
  3.此模式處理某一特定時間內的正式結構,但卻沒有闡釋其他時間所發生的變化。
  4.此模式只說明政策制定後如何最有效地實施,卻少談及有關政策規劃的形成過程。
  5.此模式並沒有處理決策過程中,各種利益團體互相角力的政治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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