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聲請如果對於想要查明的事實不明確,或者在使用的證據方法上難以特定,在學理上可以被定性為所謂「摸索證明」,在民事訴訟程序採行辯論主義的我國,是否應該允許摸索證明的存在?或者應該禁止?劉明生教授就此新興議題詳細介紹。
【月旦法學教室第181期】 摸索證明禁止之原則/ 劉明生
壹、模索證明禁止原則
證據的聲請如果對於想要查明的事實不明確,或者在使用的證據方法上難以特定,在學理上可以被定性為所謂「摸索證明」,在民事訴訟程序採行辯論主義的我國,是否應該允許摸索證明的存在?或者應該禁止?劉明生教授就此新興議題詳細介紹。
【月旦法學教室第181期】 摸索證明禁止之原則/ 劉明生
壹、模索證明禁止原則
民事訴訟 422 與家事事件 31-5 皆採 '調解歸調解、訴訟歸訴訟' 的原則,為了能使當事人專注於本自由意志之真意、並期能合意共促調解之達成、不致擔心所為陳述或保證作為下次訴訟上證據或抗辯之利用。
這樣的立意是好的,為要能促使訴訟量降低、促進雙方和諧。可是這樣做亦有其缺失:想想若是這樣,有心人便可大為利用這樣的好意了,不妨乾脆在調解時先 '亂開芭樂票',以促成對方和解意願,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後,事後再為債務不履行,逼使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 (因為判決已經確定了)。雖說有判決先例認調解上所成立之私法契約,不因調解遭撤回而當然無效,可是一路這樣折騰下來,不是更麻煩、更不能伸張正義、更耗費資源、或更破壞和諧嗎?
管見認為,程序上應採 '調解裁判程序連續原則',簡單說就是,說的話要算,不能貪一時輕省之便,而有間接鼓勵雙方以虛偽、隱瞞、甚或詐欺等方式達成和解、再依訴訟法原則使系爭不再為法院所受理之治標不治本之舉措。此方為發揮 '一次性發見真實圓滿解決紛爭' 之實質意義所在。
怎麼辦,我覺得我的定義比較好ㄟ:
甚麼叫 '勘驗':從英文看更清楚 investigate,因此則代表 '探知'、'調查'、'檢驗' 某事實,以供法院作為判斷依據或心證憑藉之行為,此為有效證據方法之一。
'鑑定' 則是:透過多為法院以外之專業,判斷某事實是否可作為幫助系爭訴訟標的判斷的 '證據' ' 或是否 '確如一造陳述之事實' 之行為,此亦為一有效之證據方法。
第三審之判決
(一) 上訴不合法駁回之裁定:民訴§481準用§444第1項。
(二) 上訴無理由駁回之判決:民訴§481準用§449。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原則」還是「例外」?
31 五月 2018;法操專欄文章
根據新聞報導,前陣子倍受討論的寫錯毒品重量案件,二審於2018年5月31日宣判。本次二審法官認為被告犯行重大,改判11年有期徒刑。有「法界人士」表示,若僅被告上訴而檢方未上訴,可能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最終結果仍未定。
民訴 197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同時存在原則是成為繼承人的要件之一,指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繼承人必須生存始具有權利能力,而得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故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是尚未出生,將因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而無繼承權。但若繼承人為胎兒時,依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在繼承開始時已受胎且以活產為限,例外地承認胎兒享有繼承人地位。
同時死亡如何繼承?劉孟錦律師【台灣法律網】[此為舊法 1140 的處理方式]
例:父子出國旅遊同遇空難不測死亡,則父與子的遺產如何繼承?其死亡之時期,攸關繼承人的應繼分。
<觸目如故,不變的良善溫暖> 李玲玲律師
#法官協會電子報 #紀念林紀元法官
民國81年,我從台大法研所畢業後來到高雄,在陳瓊讚律師事務所認識紀元。當時律師辦公室不夠,稚嫩的我直接被安排坐到辦公室內,紀元則一直坐在行政助理間,直到他離職,而不以他是資深者優先。
釋字第 773 號 【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35595號
解釋爭點
有些資料你才清楚,請自己填一下 (英文字母 A~K):(word 檔、標楷、大小標題皆 16、內文 14 號字、單行間距)
被告補充理由呈報暨聲請調查證據書狀
對於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法院下統稱貴院) AAA案號就BBB一案 (下稱本案) 之補充理由書不同意見,就原告CCC之撤回告訴是否成立,容有疑問。補充理由並聲請調查證據說明如下:
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開放民眾使用新聞稿
司法院於107年12月21日開始啟用「量刑趨勢建議系統」,除供法官審理案件之參考外,並開放檢察官、律師、學者及民眾上網查詢利用。
司法院為促使法院量刑得以融入人民之法律感情,自104年起嘗試結合統計科學與量刑資訊,將量刑資訊系統中之判決資料,透過統計迴歸方法,分析各種犯罪之刑度,及各種量刑因子對於刑度之影響力大小,並邀集審、檢、辯、學、相關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組成焦點團體,深度討論藉由分析判決所得之量刑因子及影響力大小,予以適度修正調整,作成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據以建議法官應重視之量刑因子及相對應之刑度區間。至死刑及無期徒刑因無法數值化,故關於法定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之罪,並未列入本系統建議範圍,法院自係依個案具體情節,適切擇定刑罰之種類。目前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提供查詢之罪名,包括妨害性自主、不能安全駕駛、詐欺、竊盜、搶奪、強盜、殺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未來將視實務所需新增罪名,俾供法院、檢察官、律師、學者及民眾查詢利用。
第五十六條 (1001212 制定)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理由